指控 68518 元,法院只认定 24518 元,判一年六个月、缓二年。这个案子表面上是”坦白从宽”的故事,真正的关键是那 44000 元是怎么被拿掉的——如果数额没被核减,光靠坦白和退赃,走向会完全不同。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栾刑初字第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 年 12 月 1 日
罪名贪污罪
起诉指控金额68518 元
法院认定金额24518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原系某县国有建筑设计室的助理工程师。1997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她以设计室的名义为某房地产开发中心设计房屋图纸;其间应对方请求,兼职担任该公司的工程技术服务,月报酬 1000 元。工程结束结算设计费时,因急需支付购房款,她没有以现金收取,而是把结算款 68518 元直接冲抵自己的购房款,并以”设计费”名义开具了三张发票。案发后,她退还了 68500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数额核减68518 元中 44000 元系兼职技术服务报酬,实际设计费为 24518 元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退赃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
辩护主张辩护人主张数额应为 7356 元,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程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24518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法律依据: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判决表述为”第 383 条第三款”,对应第一款第(三)项)、第 67 条第 3 款、第 72 条、第 73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只有坦白,能不能突破五年

先看那 44000 元是怎么拿掉的。

争议焦点只有一个:这 68518 元里,哪一部分是单位的公款,哪一部分是她个人的劳动报酬。法院查明:其中 44000 元属于她兼职做技术服务的工资报酬,有对方公司负责人和副经理的证言相互印证——“每月 1000 元,持续四年多”;开具发票时把技术费和设计费并在一起,是为了便于对方公司做账。剥离这笔个人报酬之后,真正属于设计室所有、被她据为己有的,是 24518 元。

这是本案数额辩护的关键一步:当一笔钱能够被独立证明为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时,它就不属于”公共财物”,不能计入贪污数额。 反过来,如果拿不出这样的独立证据,只靠被告人自辩”这是我应得的”,这笔钱很可能拿不掉。

数额降到 24518 元,就落进了旧法第 383 条第一款第(三)项”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判一年六个月(幅度内低位)、缓二年,顺理成章。

现在回答标题那个问题:如果 68518 元全部成立,会怎样?

6.85 万元落在旧法”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这一档。第 383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法定刑的起点是五年。

这时候被告人手里只有两块牌:

一是坦白。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原则上是”可以从轻”,只在幅度内浮动;只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时,才打开”减轻”这一支。

二是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这是酌定从轻,同样只能在”五年以上”这条线的内侧浮动。

两块牌加在一起,都跨不过五年这条线。所以答案很明确:旧法之下,落在”五万元以上”这一档、又只有坦白和退赃的,突破不了五年下限。

本案真正的分量就在这里:它能判到一年六个月缓二年,靠的不是”坦白”,是数额被核减到 24518 元、跌回了”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只盯着”坦白从宽”四个字,会把最重要的一步漏掉。

顺带点出旧法与现行法的一个重大差别。 旧法里并没有一条概括性的”认罪 + 悔罪 + 退赃”从宽通道——旧法唯一的免刑口子,是第 383 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那个极窄的情形:“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数额不在这个区间,够不着。

现行刑法第 383 条第 3 款则补上了这条通道: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三年以下”档(数额较大)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两档的,可以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新法把”认罪 + 悔罪 + 退赃”这一组合明确成了法定从宽情节,数额较大档甚至可以直接减轻、免除。办 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的旧案时,要记住这条通道还不存在。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主体身份:国有单位里”以单位名义收款、结算”的岗位。 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助理工程师,判决认定她利用”代表设计室与开发中心结算设计费”的职务之便——结算设计费是管理性职责,因此属于”从事公务”。技术头衔不必然排除贪污罪主体,判断落在”她这一步做的是技术活还是管理活”上。

其二,多退的赃款不会改变数额认定。 她退还了 68500 元,比最终认定的 24518 元多出很多。多退在量刑上是悔罪表现的加分,但数额认定跟着证据走,不跟着退款金额走。

其三,为什么”7356 元”的辩护主张没有成功。 辩护人主张,设计费 24518 元里应再扣掉她”应得的工资”17162 元,只留 7356 元属于单位,法院没有采信。原因是:设计费是设计室与对方结算的款项,属于单位所有;个人应得的报酬应由单位另行支付,不能直接从单位收取的设计费里扣减。数额核减要有独立证据支撑”这笔钱本来就不属于单位”,而不是把”我应得多少”从单位收入里减出来。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