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数额五万左右”的指控,能不能落在实刑,往往不取决于律师的辩词,而取决于两件事:起诉时算进去的钱,最后有没有被认定为公款;自首和退赔有没有做过。这份判决书把这两件事都走了一遍——起诉指控50 932元,法院最终认定35 001元,判三年缓三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嵩刑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年 8 月 26 日
罪名贪污罪
起诉指控金额50 932 元
法院认定金额35 001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某,案发时担任嵩县库区乡卫生院会计,负责经手管理单位的备用金、新农合款等款项。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起,郝某利用担任卫生院会计的职务便利,将自己经手管理的六项公款共计50 932元据为己有。

郝某对贪污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六项款中有一万余元是供货商的钱,不是公款。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其中一部分:指控中的某商贸公司打印费9 566元、某医疗器械公司材料费3 540元、某服装厂被褥款2 825元,这3笔共计15 931元,法院认为”属公共财物的定性不准”,不予认定。郝某实际侵吞的公款数额,被认定为35 001元,即单位备用金、新农合款、村级卫生所劳务费。案发后,郝某亲属退还全部赃款;2012年5月28日,郝某到嵩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1款)
退赔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数额核减指控中3笔共15 931元被认定”不属公共财物”,不予认定
认罪态度当庭无异议,认罪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法院认定数额:35 001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判决援引: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真正把起点拉下来的,是数额核减,不是自首

先算档位账。本案行为发生在2012年,适用修正前的旧数额标准。旧法第383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项规定,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诉指控的50 932元,刚过五万元,落在”五年以上”档——如果这个数额被法院全额认定,法定刑起点就是五年。法院最终认定的35 001元,落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档。同一份判决里,指控和认定跨了一个档位,这就是数额核减的实益所在。

这笔核减是怎么来的?关键在”这到底是不是公款”。被剔掉的三笔——打印费、材料费、被褥款——指向的是供货商、服装厂的钱,法院认为对这部分”属于公共财物的定性不准”。贪污罪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一笔钱如果经审查不是本单位、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就不在贪污罪的射程之内。郝某提出的”其中一万余元是供货商的钱”,正是打在这个点上。家属要记住:数额辩护的第一步,不是讨价还价,而是逐笔问一句”这笔钱是谁的”。

再说自首。郝某是主动到检察院投案的,加上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判决援引刑法第67条第1款。要提醒的是,自首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不是”应当”,也不是自动减到某个数。本案法院对自首的评价用的是”从轻”。在数额已经落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的前提下,自首是从轻情节,不是决定性因素。换句话说,本案并不需要动用”减轻”这个动作(减轻是突破法定最低刑一年);把起点从五年以上拉下来的,是数额核减本身。

退赔放在一起看。案发后郝某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法院评价为”可酌定从轻”。实务中,退赃退赔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时间,越早越好,职务犯罪里”在提起公诉前”这个节点尤其重要;二是程度,退清和退一部分,评价不同;三是态度,退赔通常与认罪、悔罪捆绑在一起被整体评价。

最后是缓刑。判决同时援引了刑法第72条、第73条,判三年缓三年。缓刑的适用要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本案的数额落在低档的中段,赃款全部退清,又有自首,这些条件叠加起来,才支撑了缓刑的结论。请注意,这是”可以”适用缓刑,不是必然——退赔是否到位、自首能否成立、数额有没有被核减,每一项都在影响这个结论,但没有任何一项能单独保证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罪名没有争议时,战场在数额与情节。 郝某对贪污罪罪名本身不持异议,辩护的落点放在”哪几笔不是公款”。这个思路对家属有参考价值:当定性难以撼动时,逐笔审查数额构成、逐项核对情节,往往是更实际的着力点。

其二,自首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是当事人本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符合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如实供述。职务犯罪的自首还有专门规则(法发〔2009〕13号):被掌握线索针对的事实、在调查谈话或讯问期间才交代的,通常不能算自首。所以”什么时候去、以什么方式去”,对自首的认定影响很大。

其三,主体身份的认定是这类案件的前置问题。 卫生院会计经手管理单位公款,被认定为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公办医疗机构中,行使管理职能、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与普通临床医务人员,在主体认定上并不相同——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段职责、这个人在不在从事公务,要分开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