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判决、四名被告人,判决主文从第一条到第四条,刑期一字不差:都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共同犯罪本该是量刑差异最明显的地方——主从犯、数额分工,随便一个变量就能拉开距离,这个案子偏偏没有。把它的数额档位、情节配置和到案方式摊开看,会明白”责任分层缺位”其实是三件事凑到一起的结果。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2)嵩刑初字第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 年 6 月 7 日
罪名贪污罪
认定金额25 000 元(共同侵吞)
判决结果石某、王某、杨某1、杨某2 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适用法律行为发生于 2012 年 1 月,适用修正前刑法第 383 条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 1 月,石某、王某、杨某1、杨某2 在协助纸房镇政府实施龙头村”2010 年嵩县整村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项目”过程中,利用担任纸房镇龙头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该项目公款 25 000 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将所贪污的公款全部退回;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四人于 2012 年 4 月被取保候审。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共同犯罪四人利用村干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项目款,系共同犯罪
自首接受侦查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退赔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认罪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主从犯判决未区分主犯、从犯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共同犯罪)
  • 石某、王某、杨某1、杨某2: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一款、第 383 条、第 25 条、第 67 条第三款、第 72 条、第 73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责任分层为什么在这里”缺位”

先看数额档。 25 000 元,按行为时的修正前刑法,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法定刑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共同贪污的处理规则,“个人贪污数额”应按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数额认定,不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认定(参见法发〔2003〕167 号纪要的立场)。四人参与的都是这 25 000 元,落在同一个档里。量刑的起点是同一条线。

再看情节。 四人到案方式相同(都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都退赔、都认罪、都取保候审。能拉开距离的第二个变量——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也是同一种配置。

最后看作用。 起诉没有区分主从,判决也没有认定主从,只认定”共同侵吞”。当”数额档相同、情节相同、作用未作区分”三者同时成立,四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就必然趋同——本案的”一字不差”不是巧合,而是三个变量都没有分化的产物。

反过来看,什么时候会分层? 至少要有下面一个条件成立:其一,有人只参与了一部分数额,档位不同;其二,情节配置不同,比如有人自首、有人没有,有人全额退赔、有人没退;其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能够查清并作主从犯认定,此时从犯依刑法第 27 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者都没有,刑罚自然整齐。

一个要单独标注的细节:条文引用与定性表述不一致。 判决在说理部分写”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援引的却是刑法第 67 条第三款。第 67 条第一款才是自首,第三款是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定性说自首、条文写坦白,二者在文本上对不齐。

放到今天,这个问题的答案要看”到案经过”。按法发〔2009〕13 号,没有自动投案时,在调查谈话、询问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要”以自首论”,需交代的是与已掌握罪行不同的他种罪行,或已掌握线索针对的事实不成立。本案四人是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待——若所交待的并非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指向的事实,可以落入”以自首论”或该意见第三部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从宽情形。阅卷时,这一段要对着”到案经过”和首次询问笔录单独核。

缓刑这一层也有可复用的判断。 二年满足”三年以下”的准入门槛;四人全部退赔、认罪、自首,对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案发后取保候审未脱管,也支持”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很标准的”小额+全退+自首”缓刑结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主体认定藏在”协助政府”四个字里。 判决援引的是刑法第 382 条第一款,说理较简。四人是村干部,之所以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他们当时从事的是”协助政府实施整村推进项目”这一行政管理工作,属刑法第 93 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村基层组织人员何时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取决于所涉事务是协助政府行政管理、还是村内自治事务——后续同类案件,建议把这一层说理补齐。

其二,款项性质是从重方向。 “整村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项目”属扶贫领域的专项资金,特定款物在量刑上历来被作为从重情形考量。这份 2012 年的判决没有专门强调,但它是再审同类案件时值得提出的一层。

其三,“全部退回”是缓刑的支撑。 判决对退赔的评价是”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它也是缓刑四要件中”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事实根据。退赔在共同贪污里的作用,往往不在数额认定(数额按参与额算),而在缓刑评估。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