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栾刑初字第193号这份判决,主角不是一个”贪官”,而是一个科室:某公司财务科的科长、副科长、会计、出纳,四个人一合计,把一笔返还款从账上支出、平分了。家属在这类案件里最想知道的是两件事:大家一起商量的,每个人都要担责吗?判缓刑是靠什么?这份判决对两个问题都给了直接的答案——四个人全部定贪污罪,四个人全部判一年缓刑一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栾刑初字第19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3 年 11 月 19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 |
| 涉案金额 | 51 720.49 元 |
| 判决结果 | 四人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09年,当地税务部门按照某矿业集团下属冶炼公司每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每年按2%的比例向公司返还代扣代缴手续费,四年共计返还51720.49元。
当时在该公司工作的财务科科长郭某、副科长朱某、主办会计贾某、出纳李某,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共同商量后利用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秘密侵吞的手段,将这笔51720.49元从公司财务账目上支出并平分:郭某、朱某、李某各分得12800元,贾某分得13320.49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朱某、贾某、李某三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四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四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 |
| 退赔 | 案发后积极退赔,酌情从轻处罚 |
| 自动投案 | 朱某、贾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
| 未经领导批准私分 | 不影响贪污罪认定,属犯罪手段事实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四人)
- 主刑:四人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罚金:无(本案行为发生在2006—2009年,判决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法,该时期贪污罪未设罚金刑)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缓刑的实质条件——四个人是怎么全部”缓”下来的
先回答”共同商量是不是人人担责”。是。共同犯罪看的是行为,不是名义:四个人参与了商量、利用了各自的职务(科长审批签字、会计做账、出纳管钱),钱的每一道关卡都有人配合打开,谁也不能说”钱主要不是我拿的”。这就是为什么四个人全部被定贪污罪——“是大家一起商量的”在刑事上不是免责理由,反而恰恰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再回答”为什么都能缓”。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不是”表现好就送个人情”,它有五个实质条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把本案四人对号入座看一遍:
- 刑期条件:判的是一年,远在三年以下;
- 情节较轻:按各自参与、分得的数额看,人均一万三左右,在贪污案件里属于数额偏小的一类,且款项来源是”手续费返还”这种介于奖金与公款之间的模糊地带,性质不如挪用救灾款那样恶劣;
- 悔罪表现:全部退赔,一分不剩;
- 再犯危险:四人均系初犯,犯罪依附于特定岗位的偶发机会;
- 社区影响:单位同事关系内的共同犯罪,未对不特定群众造成损害。
五个条件逐项满足,缓刑才有讨论空间——这不是某一单项的功劳,是条件组合的结果。
有一个细节值得家属留意:三人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郭某没有投案、只有认罪和退赔,但四个人刑期完全相同。法院在判决里把自首评价为”从轻”、把认罪退赔评价为”酌情从轻”,两种从轻的分量不同,但最终都汇入了同一个落点。可以从中读出的实务态度是:当数额小、全退赔、缓刑条件充分时,有无自首对”能不能缓”影响有限,它更多影响的是”刑期数字”本身。 当然,这只是在条件齐备案件里的观察,数额上去一档,自首的分量会完全不同。
最后提醒一句缓刑”不是没事”:考验期一年之内,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缓刑撤销、前后罪并罚。另外,被判处刑罚对公职身份、职业资格的影响是独立存在的——缓刑解决了”进不进监狱”的问题,解决不了”还能不能干原来的工作”的问题。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公司返还款”不等于可以私分的钱。 税务部门返还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进的是公司财务账,法律属性是单位的公款。未经领导批准、不上账、私下平分,走的还是”秘密侵吞”的贪污路径。很多职工分不清”单位给的额外收入”和”账上的公款”,分界线不在心里感受,在财务程序:有没有审批、有没有入账、有没有依据。
其二,作用大小在本案没有被进一步区分。 四人虽分科长、副科长、会计、出纳,判决未再划分主从犯,而是以相同刑期整体处理。数额更大的共同贪污案件中,这一层通常是控辩双方的主战场。另可注意一个档位细节:四人参与的总额虽是五万一千余元,判决实际按各自分得的一万三上下落进了旧法”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一年有期徒刑就是贴着这个档的下限落的——共同贪污按”参与总额”还是”分得数额”定档,实务中确有分歧,本案取的是后者;旧法对”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赃”的另设减轻或免刑通道,本案人均一万三千余元已不在该通道之内,从宽空间只能落在档内从轻与缓刑上——这也是为什么四人的从宽情节再多,刑期也到不了一年以下。
其三,投案的时点价值。 三人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单位或他人报案、侦查机关已经启动的背景下主动到场并如实供述,仍构成自首。案发后的”主动到场”与”被动到案”,一字之差,评价完全不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