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刑初字第212号,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的一审判决。家属查这类判决时,常常会碰到一个对不上的数字——文书里明明出现过”六万元”,量刑却是十年。是不是”六万元就判了十年”?不是。这份判决正好可以用来解释:十年这个结果,是另一笔数额、按十年前的老标准算出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孟刑初字第2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7 月 29 日
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指控未认定)
起诉指控贪污 180647 元、受贿 20000 元
法院认定贪污 100700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原系某县财政局负责人。检察院指控三笔贪污:其一,2007年某在职攻读EMBA期间赴欧洲考察,安排单位报账员从备用金中取出100700元兑换欧元供其在欧洲个人消费,事后以多张虚开发票在单位账上冲平;其二,2008年某安排同学、老师到内蒙古旅游,将支出费用60147元在单位总务账上报销;其三,2010年印制同学纪念册,费用19800元由单位工会账报销。另指控其收受某镇负责人等所送现金20000元。

法院最终只认定第一笔:某未向主要领导及组织、纪检部门报告学习费用,其在职学习不属于公派,将公款兑换的欧元用于个人消费,构成贪污罪,数额100700元。第二、三笔被认定”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受贿2万元”证据不足”,均不予认定。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赴欧考察款以虚假发票冲账、用于个人消费认定贪污,不采纳”应当报销”的辩解
内蒙古旅游款 60147 元事实存在,但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
纪念册款 19800 元同上,不构成贪污
受贿 2 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是否退赃、上交判决未据此作从轻评价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10070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十年
  • 追缴:违法所得 100700 元
  • 刑期起止: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3 日
  • 判决援引: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64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十年不是”六万元”来的,是10.07万元踩上了”十万元以上”这条线

先说结论:把”六万元”和”十年”放在一起,是一个流传于检索结果的错觉。本案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是100700元,不是六万元;六万元(准确说是60147元)对应的事实存在,但被法院明确判定不构成贪污罪。

那十年从哪里来?要回到行为时的旧法第383条。本案行为发生在2007年,判决在2014年,刑修九还没有施行,适用的仍是旧数额标准。旧法第383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00700元,正好越过十万元这条线——只多了700元。跨过线的下一档是”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00元之差,隔开的是”五年以上”和”十年以上”两个截然不同的幅度。法院在”十年以上”这一档里,取了它的下限:十年。判决没有认定任何减轻情节,所以下不来;即便从轻,也只能在”十年以上”这个开放幅度内部浮动。

这就是本案最值得记住的一点:在旧标准下,“十万元”是一条硬线,数额一旦触及,档位的起点就是十年。这与后来新标准里”三万元数额较大、二十万元数额巨大”的结构完全不同。阅读2015年11月以前的贪污判决,第一件事不是看数额大小,而是把数额换算进旧法的三个区间(十万以上/五万至十万/五千至五万),看它落在哪一格。

再说那两笔被拿掉的钱。60147元,是组织同学、老师到内蒙古旅游并在单位报销的费用;19800元,是印制同学纪念册的费用。这两笔数额都不大,为什么法院不认定?因为贪污罪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有的行为。法院对这两笔的判断是”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钱确实以公务之名在单位入账报销了,但指向”某把这些钱占为己有”的证据,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换句话说,钱是”花了公家的”,但要说成”装进了自己的口袋”,证据不够。这与第一笔形成鲜明对照——第一笔明确是”用于自己个人消费”,还用虚假发票冲平了账,非法占有的链条是完整的。

最后澄清一个检索标签。有的索引把本案记为”贪污加受贿、数罪并罚”——这不准确。受贿2万元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判决只定了一个贪污罪,不存在数罪并罚。定罪数量直接影响刑期结构,读判决时,“指控几个罪”和”判决认定几个罪”是两回事,必须以判决主文为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辩护能在”事实存在但性质不构成”上做文章。 本案第二、三笔的费用客观发生了,辩护的方向不是否认事实,而是主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贪污罪的要件”,法院采纳了。这说明数额辩护不止”砍数额”一条路,还有一些是”承认花了钱、但否认是贪污”的定性辩护。

其二,“以虚假发票冲账”这个动作本身的分量。 第一笔之所以被认定,虚开发票把账作平是关键一环——它把”临时占用”和”非法占有”区分开来。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分水岭,常常就在有没有平账、销毁账目、携款潜逃这类”不想还”的动作上。

其三,退还、上交的钱通常不改变数额,只影响量刑。 本案辩护方主张曾分次向单位交回钱款,卷宗中也有相关票据。这类主张在性质判断上不改变已发生的数额。对家属来说这是一个重要提示:案发后补交、退还,一般不改变”认定了多少”,但可能成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前者关系定罪档位,后者关系幅度内的轻重,作用不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