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上写了两百多万,是不是要判十几年?”很多家属拿到起诉书,第一眼看到的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然后一夜没睡。这份判决正好能说明一件事:数字大不大,要先看它长在起诉书的哪一行里。
这份判决里,一个人、三个罪名,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下面把这三笔账一笔一笔拆开。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孟刑初字第22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现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3 年 12 月 6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 法院认定数额 | 贪污 26 450 元;受贿 23 800 元;来源不明差额 407 770 元 |
| 判决结果 | 三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2000 年 3 月起任某县县乡公路管理所养护股股长,职责包括协助主管领导编制全县养护计划等。
第一笔,2012 年 2 月,张某到外县为本单位采购树苗,以本单位一家工程施工队负责人的名义借出 7 万元,买回树苗后让对方虚开了一张 98 550 元的发票在单位财务报销,扣除运费后将其中的 26 450 元占为己有。
第二笔,2011 年至 2013 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这名施工队负责人承揽本单位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向其要钱,法院最终认定其个人非法收受 23 800 元。
第三笔,经查,其家庭资产 1 307 000 元、合理支出 634 675 元,扣除工资奖金福利收入 655 255 元、能够说明来源的其他收入 828 400 元,再扣除已认定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 50 250 元后,仍有 407 770 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如实供述 | 对贪污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
| “为单位节省开支”的辩解 | 未从贪污数额中扣除,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
| “钱用于单位支出”的辩解 | 部分被采纳,受贿数额最终只认定个人实得部分 |
| 退赃 | 犯罪所得及来源不明差额均予追缴 |
| 程序 |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各罪主刑:三罪均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自 2013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止)
- 追缴:犯罪所得 50 250 元、来源不明财产 407 770 元,均依法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1 款、第 386 条、第 395 条、第 69 条、第 64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笔账,最后并成三年六个月
先说清那个“两百多万”是什么。起诉书里的原话是“家庭资产和合理支出共计 2 063 398 元”。它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计算基数——指的是这个家庭这些年一共攒了多少、花了多少,而不是“他贪了这么多”。把它当成贪污数额,是最常见的误读。
真正进到判决里的钱是三块:
| 罪名 | 认定数额 | 当时适用的数额档 | 宣告刑 |
|---|---|---|---|
| 贪污罪 | 26 450 元 | 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 一年零六个月 |
| 受贿罪 | 23 800 元 | 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 一年零六个月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差额 407 770 元 | 差额巨大 | 一年零六个月 |
要提醒的是,本案判决在 2013 年,适用的是 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前的老标准——贪污、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用今天三万、二十万、三百万的档位去读这份判决,会完全读不懂。
接下来的算术题是并罚。三罪各判一年零六个月,简单相加是四年零六个月;只按最重的一罪算,是一年六个月。法院定的是三年六个月。这不是随便挑的中间值,而是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最高刑期一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落在这个区间里,属于合法区间内的裁量结果。
最后说第三罪,它是三个罪名里最容易被外行看错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是“查不清的钱都算犯罪”——它的举证方式和其他罪名不一样:办案机关先证明这个家庭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然后责令本人说明来源;说不清的那一部分,法律上才“以非法所得论”。起诉时检方算出的说不清部分是 667 492 元,法院最后认定为 407 770 元——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礼金、单位福利、干私活收入、利息收入、与人合伙养殖的收入等,部分被采纳了。
这一点对当事人特别重要:“说不清来源”不是不能争的结论,而是一张需要逐项填写的表格——哪笔收入有凭证、哪笔支出该不该算,都可以提意见,最终能争回多少取决于证据材料本身。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为公支出、为单位省钱,通常只能当量刑情节,不能减数额。 张某辩称自己买树苗价格低、为单位节约了一万多元,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这部分意见没有被用来减少贪污数额,而是作为从轻的考虑。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贪污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账要分开算,定性不看动机。
其二,受贿数额为什么会从“要来的十三万多”变成“实得的二万三千八”。 张某先后向施工队负责人要过多笔钱,但供述和本单位负责人的证言都指向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单位跑项目、接待开支,法院最终只认定了其个人实际收受的 23 800 元。辩护人主张应按单位受贿罪处理、未被采纳——但这提示了一个真实的辩护空间:钱的实际去向和最终归属,直接影响数额认定。
其三,判决说理里“索取”改成了“收受”。 起诉书指控的表述是“索取贿赂”,法院说理部分使用的却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贿是受贿罪的从重情节,这处表述差异值得阅卷时逐一比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