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共同犯罪案件里家属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案子总共31200元,我家里这位只分了4800元,退也退了4800元,为什么判决书写的是3.12万?“(2013)汝少刑初字第71号这份判决,三个人、同样的问题、同样的退法,最后三个人都判了缓刑。它把”退自己分得的那份,到底够不够”这个问题,回答得很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汝少刑初字第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2 月 13 日
罪名贪污罪(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
涉案金额31200 元(各被告人分得 4800 元)
判决结果一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某县某镇政府因建设社区征用某村土地,村委会协助政府负责征地附属物赔偿工作。被告人张某1(村委委员兼妇联主任)、张某2(村监督委员会委员)、宁某(村党支部委员)是迁坟登记组的成员。

2012年1月至7月,三人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虚报征地赔偿地表附属物(坟头)24个,按每座1300元的补偿标准,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31200元。钱领出来后,三人与该村支书、村长、副村长六人私分,三名被告人各得4800元(支书、村长各收6000元,其余为副村长所得,该三人另案处理)。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回赃款,有罚没票据在卷。三人对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悔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
退赃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判决未再区分主从犯
缓刑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三人)
  • 主刑: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张某2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 罚金:无——行为发生在2012年,判决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法,该时期贪污罪未设罚金刑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5条、第72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只退自己分得的那份,够不够?

先回答”为什么按3.12万定罪”。法律上,共同贪污认定的数额不是”你实际装进口袋的那部分”,而是你参与的那件事的总额。三个人一起虚报24个坟头、把31200元报出来,这件事就是三个人参与的共同贪污——每个人的定罪数额都按参与的总额算,不管分赃时你是拿4800元还是拿大头。这样规定的原因不难理解:没有三个人一起把假账做圆、把表报上去,这31200元一分钱都出不来。所以判决书里写”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31200元”,三个人的量刑档都按这个数来确定——按旧法标准,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档,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属读判决时不要被”我家里人只拿了零头”这个直觉带偏,但也要知道另一面:分得少这个事实并没有白费——它连同退赃、认罪一起,进了”酌情从轻”的综合评价,这就是三个人都能落在一到三年这个区间、还能缓刑的原因。

再看退赃。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每个人退回的,是自己分得的4800元——判决的证据部分只写”罚没票据:证实三被告人退回赃款”,没有显示任何人为别人的份额代退。法院照样认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这说明实践中通行的处理是:各人退自己分得的份额,通常就能换来从轻评价;其余份额由分得的人负责(本案由另案处理的三人承担)。法律不强制你为同案人的那份买单——刑法第64条要求追缴的是”违法所得”,谁的违法所得追谁的。但这里有一个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的建议:如果你有条件把参与总额全部退掉(包括别人的份额),这个动作会在”悔罪表现”里获得更充分的评价,对争取更轻的落点有帮助——它是加分项,不是义务,做不做、做多少,要结合家里的实际情况和同案人的退赔进度统筹判断,不是拍脑袋多退就一定好。

最后看三人量刑的那点差别。同样的数额、同样的4800元、同样的退法,张某1判一年零六个月,另外两人判一年零三个月,差三个月。判决没有区分主从犯,也没有解释这三个月从哪里来——从案情供述看,多报坟头的意思是由张某1向另外两人转达、组织安排的,她在流程里所处的节点更靠前。三个月在缓刑框架下对生活的实际影响不大,但它提示一件事:共同犯罪里即使不做主从犯区分,各人在流程中的实际位置仍会影响落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征地补偿是村干部涉贪的高发带。 本案定贪污的依据,是三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赔偿”这个环节占有国家补偿款——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属于立法解释列举的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事项。钱是国家的补偿资金,不是村集体的钱,这是定贪污而不是定职务侵占的关键一步。

其二,“给干部们搞点福利”的名义不改变性质。 从供述看,多报坟头的说法是”给伙计们发点福利”。以集体福利名义虚报套取、然后个人私分——名义挡不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认定,几个人商量着私分,就是共同贪污,而不是单位行为。

其三,案号里的”少”字不要误读。 本案案号是”汝少刑初字”,“少”是法院的审判庭代字,按判决原文照录;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案件无关。读判决看到特殊代字,先核对被告人的年龄与身份信息,不要望文生义。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