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征地补偿款是村里的钱,村干部“多报几亩地、多领点钱”顶多是违纪,把多领的部分退了就没事。这份判决要给你看的是另一条线:四名村干部因为虚报被征地面积骗取国家补偿款,被认定为共同贪污,最重的判了八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汝刑初字第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数额共同贪污土地补偿金 477 696 元(其中宁某占有 106 356 元)
判决结果宁某有期徒刑八年;张某甲七年;张某乙六年六个月;张某丙六年

二、基本案情

2012 年,当地先后实施三个建设项目,分别征用某村部分土地。被告人宁某任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甲任村会计,张某乙任村出纳,张某丙任村委会副主任,几人均参与了本村征地丈量、登记与补偿款发放工作。

在三个项目的征地过程中,几人发现实际丈量的亩数少于上级先前掌握的亩数,便商量“多造几个人名、每人多弄点地”。经与村委会主任(另案处理)等人商议,他们采取提供亲属名单、虚造被征地面积的办法,把根本不存在的“被征地”挂在亲属名下,骗取国家土地补偿金。三个项目合计骗取 477 696 元,其中宁某分得 106 356 元、张某甲分得 91 180 元、张某乙分得 87 406 元、张某丙分得 71 395 元。宁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接受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张某丙携赃款主动投案自首,四人均退出了违法所得。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宁某、张某甲、张某乙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张某丙携赃款主动投案,自首均予采纳
退赃四人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初犯四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综合依法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系共同犯罪
  • 主刑:宁某八年;张某甲七年;张某乙六年六个月;张某丙六年
  •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25 条第 1 款、第 64 条、第 67 条、第 93 条第 2 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的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多报几亩地、退了钱”还要判八年?

第一个问题:这笔钱为什么算“国家的钱”,而不是“村里的钱”?判决给出的答案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国家征用土地时支付的补偿,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在这件事上不是在办村里的私事,而是在替政府经手补偿款。这是本案定贪污罪的关键一步:钱的属性是公共财物,人的身份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个问题:四个人分得多少不一样,为什么都按同一个总数被追究?这正是共同贪污的数额规则。依照法发〔2003〕167 号,共同贪污中每个人的“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他所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到的钱认定。本案四人共同骗取了 47.77 万元,即便某人自己只分得七万多元,量刑幅度也是按共同参与数额来确定的。这条规则的道理很直白:几个人分工配合才骗到这笔钱,不能因为内部怎么分赃,就把各自的账算小。

第三个问题:骗了 47.77 万元,为什么没有落到“十年以上”?这里要讲清当时的数额标准。本案行为发生在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适用的是旧法第 383 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7.77 万元明确属于“十万元以上”档,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法院最终没有按十年以上判,走的是“减轻处罚”这条通道——四人都有自首、都全额退赃、又都是初犯,法院依法减轻处罚,把刑期从“十年以上”档减到下一档“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再在这一档内根据各自分得的数额和作用拉开距离:宁某分得最多、判八年,张某丙分得最少、判六年。

这里还有一层容易被忽视的:共同贪污并不要求每个人都亲手经手那笔钱。 本案中,会计负责造表、出纳负责发放存单、支部书记负责签字,每个人只做了链条上的一环,但四人对整个骗取行为都有共同故意。刑法上的共同犯罪采“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只要在自己参与的范围之内与他人形成了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就要对参与范围内的全部数额负责。所以查这类案子,重点不是“他本人经手了多少钱”,而是“他参与策划、同意、并从中分得的整体盘子有多大”。

第四个问题:退了钱为什么还判这么重?因为退赃只是量刑情节,不是出罪事由。骗到手的钱一旦退出,可以换来减轻处罚,但不能让已经完成的贪污“归零”。这个案子真正把刑期压下来的,是“自首 + 全额退赃 + 初犯”这一组情节叠加,而不是单靠退钱。换句话说,退赃有价值,但它的作用是在已经确定的档位里往下走,而不是把案子抹掉。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是分段的。 同样是村支书、村会计,管村里自己的集体事务,可能按职务侵占处理;一旦是协助政府经手土地征用补偿费这类行政管理工作,身份就变成“准国家工作人员”,落入贪污罪的范围。判断时看的是“这笔钱、这件事对应的是哪一段职责”。

其二,共同贪污的数额按“参与额”算,是常态而非例外。 分赃多少只影响同一档内的落点,不改变按共同参与数额定档的规则。

其三,“主动交代”和“主动投案”在本案都兑现了自首。 三人是接受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一人是携赃款主动投案,法院都认定为自首并据此减轻处罚。这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交代”的处理明显不同,时点差别就是自首与坦白的差别。

其四,退赃要趁早。 旧法第 383 条对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设有从宽通道;本案四人全额退赃,是减轻处罚的直接依据之一。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