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刑初字第169号这份判决处理的是一个很典型的场景:厂里几个年轻工人凑在一起,把车间里的金精粉偷着弄出去卖了。四个人参与的是同一件事、卖的是同一批货,最后两个人判二年、两个人判一年六个月——同一档刑期之内,法院按什么把人”分层”?这个案子给了一个干净的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嵩刑初字第1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0 月 23 日
罪名贪污罪(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
涉案金额2.2 万余元
判决结果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四名被告人均系嵩县某国有黄金冶炼公司磨矿车间工人,负责维修管理球磨机。2012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四人经共同商量,利用维修管理球磨机的职务便利,从球磨机溢流槽内盗出金精粉80余斤;第二天拉到某乡加工,提炼出毛金70余克,当晚以2.2万余元的价格卖给县城某首饰店。杨某、李某各分得现金6000余元,朱某、苌某各分得现金5000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路径:四人最初是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之后因涉嫌贪污犯罪由检察机关重新取保,最终以贪污罪起诉、判决。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四人对事实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公司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如实供述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3款)
退赔赃款已全部退赔
共同犯罪经共同商量、共同实施,依第25条按共同犯罪处理
前科均无前科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四人)
  • 参与贪污数额:2.2万余元(共同参与、分别分赃)
  • 主刑:杨某、李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朱某、苌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适用法律:本案行为发生在2012年,判决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贪污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旧法对该档未设罚金,故无罚金刑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共同贪污,每人按多少钱”算账”?

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他就分了6000块钱,为什么按两万二处理?”

先回答档位问题。按照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确定的口径,刑法第383条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中指的是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而不是个人实际分到手的那部分。本案四人从商量到盗取、加工、出售全程参与,每个人参与的数额都是2.2万余元,所以四个人都落在旧法”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谁因为”只分了5000”而单独掉到更轻的档次里去。这也是共同犯罪的基本逻辑:事情是大家一起干的,责任的账不能只算自己兜里那一份。

那刑期为什么不一样?再看第二层:档位之内,法院按分赃数额和各自作用把落点分开。分得6000余元的杨某、李某判二年;分得5000余元的朱某、苌某判一年六个月。同一份判决、同一个档次,六个月的差距与分赃数额一一对应。把这两层合起来记:参与数额定档,分赃与作用定层。

第三层是退赔。本案赃款是四人共同全额退赔的。这里要提醒家属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每个人的退赔责任是对共同犯罪总额负责,而不只是退自己分到的那份。分得6000元的人,理论上也可能要为2.2万的窟窿出一部分力——本案实际是凑齐退清了,这也是四个人都能适用缓刑的重要前提。

最后说说”为什么是贪污不是盗窃”。这四个人最初就是按盗窃被刑拘的,很多人第一反应也是”偷东西就是盗窃”。区别在两点:他们是这家国有公司的职工,偷的是本单位的生产物料(公共财物);更重要的是他们利用了维修管理球磨机的职务便利——东西是从他们经手管理的设备里弄出来的。有职务、利用职务、占有本单位财物,三个条件凑齐,定贪污。如果换一个没有这层职务关系的人参与拉货卖货,罪名可能就完全不同。罪名不同,案件的处理路径、量刑结构都会跟着变——这也是为什么律师接手这类案件,第一件事是核对主体身份和职务内容。

再补一句关于缓刑的实话。四个人全部适用缓刑,考验期统一是二年——注意刑期长的两人(二年)考验期也是二年,刑期短的两人的考验期反而长于原判刑期。缓刑不是”没判”,判决还在,只是附条件不收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都要撤销缓刑、把前后罪并起来执行。对四名被告人来说,考验期内安分守己、按时报告,就是这份判��结果真正落地的唯一方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额按变现所得认定。 判决认定的2.2万余元不是金精粉本身的价值,而是加工成毛金后的出售所得。中间的链条——80余斤金精粉、70余克毛金、某首饰店的交易——靠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一段一段接起来。赃物已经出手、原始物都不在的案件,数额认定走的就是这条”变现价格”路径。

其二,全员缓刑的条件组合。 无前科、坦白、全额退赔、数额刚过两万、旧法档位下刑期在三年以下——这几项凑齐,缓刑才顺理成章。缺任何一项,结果都未必如此。

其三,年轻职工群体的一念之差。 四人年龄在24至26岁之间,均无前科。车间物料”顺手拿一点”在不少工厂里被当作灰色惯例,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评价标准完全是另一套——这也是本案对企业管理者同样有警示意义的地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