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判决,五名被告人,宣告刑从十一年排到二年缓三年,落差九年。这不是”谁认罪谁倒霉”,而是共同贪污里两条规则叠加:一条管数额怎么定档(按参与额,不按分得额),一条管责任怎么切(主犯从犯)。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偃刑一初字第20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并存) |
| 法院认定数额 | 共同贪污 75000 元;王某单独贪污 595748.41 元 |
| 判决结果 | 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马某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马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均系乡镇某社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中实施犯罪。
三起事实:其一,2010 年征地中,五人预谋后由马某把本村 76 户的附属物重复登记入账,套取赔偿款 8 万余元,私分其中 41000 元,另送镇政府工作人员 12000 元;其二,2011 年迁坟补助发放中,由王某虚报数额、冒名领取,套取 5 万余元,私分其中 34000 元;其三,2011 至 2012 年,王某单独多报土地面积并重复报账,骗取补偿款 595748.41 元据为己有。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主从犯 | 第一起马某系主犯、其余系从犯;第二起王某系主犯、其余系从犯 |
| 自首 | 马某案发前主动坦白第一起主要事实,马某甲、马某丁接电话通知到案,三人经庭审如实供述均视为自首;马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 |
| 退赃 | 侦查阶段退回案件款:马某 28000 元、马某甲 21000 元、马某乙 21000 元、马某丁 16000 元 |
| 认罪 | 五被告人庭审中如实供述 |
| 数额与用途抗辩 | 王某辩称部分系”空账”、其余用于村务开支,均不予采纳;为村务垫资情节量刑时酌情考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五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并存
- 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止)
- 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 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 马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 马某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 适用法律: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二)项、第 2 款、第 25 条至第 27 条、第 67 条第 1 款、第 72 条、第 73 条等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共同贪污里,数额按”参与额”定档,责任按主从犯切
先摆一条容易记错的规则。法发〔2003〕167 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第 383 条第一款所称”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认定。 从犯则按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再依第 27 条第二款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与共同受贿”按个人所得额”的处理相反,不能混。
本案的数额分两层。共同部分:第一、二起合计 75000 元(41000 元+34000 元)。分得额:王某、马某丁各 13000 元,马某甲、马某乙各 18000 元;马某除分得 13000 元外,还把镇政府工作人员退回的 12000 元占为己有,个人合计 25000 元。单独部分:王某另骗取的 595748.41 元。五人都要对 75000 元的共同数额在自己参与的范围内负责,不是只按各自分到的数额。
责任怎么切?第一起,重复造表报账、套取多少款项、提议并决定分钱”均主要是马某所为”,马某是主犯,其余是从犯;第二起,虚报迁坟人员、套取数额、分钱”主要是王某所为”,王某是主犯,其余是从犯。谁是”造册子、定分配”的人,谁就是主犯。
两条规则叠加,落到五个人头上:
- 王某:单独部分远超十万元,本身在”十年以上”档,又系第二起主犯;判十一年,是在重档内结合退赃等取了偏下的位置。
- 马某:第一起主犯,参与共同数额 75000 元、另占有 12000 元,合计 8.7 万元,落”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档(五年以上);有自首,取其”减轻”,压到三年。
-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丁:都是从犯,按参与的 75000 元定档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叠加,再加退赃,减到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一句话:数额决定你站在哪一档,主从犯和自首决定你在这档里能往下走多远。 这也解释了分得差不多的人,刑期为何能差出几年。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空账""用于村务”两条辩解为什么都没立住。 王某抗辩称重复报账是”平账时误入”、其余套取款用于村务。法院驳回:重复报账与套取公款的手续来源相同、流程一致,镇财政所会计证言证明”凡在账目上显示支出过的,都已经付过钱”,王某已实际控制款项。按 167 号纪要,贪污罪以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赃款事后如何处分不影响既遂认定。
其二,索引里那个 803776.67 元,不是贪污数额。 它是辩方主张的”用于村务未报账票据+村民借款+村里交税”的合计数,不是判决认定的贪污数额(后者为 75000 元与 595748.41 元)。索引只作线索,必须回判决说理逐笔核对。
其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入罪路径要看清。 判决同时援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的解释和第 382 条第一款:前者把”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村基层组织人员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针对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情形。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