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初犯、部分退赃——本案三张牌摆在桌面上,法院最终给了三年。这个数字不算重,但真正值得拆的是过程:多个从宽情节并存时,法院是”合并评价”还是”逐项减让”?会不会相互”吸收”? 另外,本案还附赠一个反面教材:索引把不成立的情节也列了进来。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3)偃刑一初字第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 年 11 月 11 日
罪名贪污罪
起诉指控金额69670 元(经变更后)
法院认定金额43320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2005 年 3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某镇民政助理(民政所所长)。

2008 年下半年,国家发放优抚定补款过程中,该镇多名定补对象已经去世,不再享受补贴;姜某利用职务便利,用其中四名已故对象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定补款银行卡并自行保管,从中取出定补款共计 22520 元。2009 年,他又把三名已入住镇敬老院、已不属于定补范围的人员虚报为定补对象,套取定补款 24800 元。此外,其利用发放倒房重建款的便利,骗取危房补助款(指控的部分款项未获认定)。

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中,扣除用于公务支出的 4000 元(购买慈善贺卡)后,余款 43320 元被姜某据为己有。案发后,姜某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 29800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在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
初犯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部分退赃案发后向检察机关上缴赃款 29800 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自首(辩护主张)无自动投案,交代的是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认定自首
立功判决未认定(索引标注有误)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4332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
  • 追缴与没收:已上缴的 29800 元予以没收,剩余赃款 13520 元依法予以追缴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三)项、第 2 款、第 67 条第 3 款、第 64 条
  • 刑期起止:自 2013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止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坦白、初犯、部分退赃并存时,法院是”合并评价”还是”逐项减让”

先做个核对,因为本案索引把不成立的情节也列了进来。判决认定的法定从宽情节只有一个:坦白。 姜某被检察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第 67 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至于辩护人主张的自首,法院明确不采纳——理由是: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初犯、部分退赃属于酌定情节,判决表述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索引里标注的”立功”,在本案文书里根本不存在。

情节核实清楚,才能谈”多个情节并存怎么评价”。实务中的处理,多数是整体综合、一次评价,而不是”一个情节减一点、逐个折抵”。本案判决的写法是分项列明——坦白、初犯、部分退赃各写一句,最后落在”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给出三年。看上去是三项,实际上是合成一个从宽幅度。所以不要指望”情节越多、刑期成比例越短”,法院是在一个整体印象里取值。

这也能解释”吸收”的感觉从哪来。坦白的载体是”如实供述”,初犯的落点是”人身危险性较低”,部分退赃的落点是”挽回了一部分损失”,三者的共同指向都是悔罪态度和再犯风险。当这些情节指向一致时,法院很容易把它们并入一个从宽评价里,只体现出”一次”效果。但减轻与从轻的界限依然要守住:这三个情节都不属于可”破档”的法定减轻情节,只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一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内部往下取。

三年落在哪里?这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区间,下限一年、上限七年。本案认定 43320 元,比”全额退赃”的案件少退一笔——姜某上缴 29800 元,只相当于认定数额的大约三分之二,尚欠 13520 元,判决据此对剩余部分继续追缴。可以对比:同样是”坦白+退赃”,退赃是否足额、退赃覆盖认定数额的比例,往往是档内落点出现差别的原因之一。部分退赃与全额退赃,从宽评价不会一样。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指控 69670 元,砍到 43320 元,砍的是哪几笔。 逐笔看有三处:

  • 三名已故对象卡上的 14300 元——公诉机关只有家属证言证明”没收到钱”,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姜某保管过这三人的银行卡,姜某也否认取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 一笔 4050 元的取款——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不是姜某所写,该笔不是他取走的;
  • 危房补助中的 32572 元——公诉机关在变更指控时,主动予以扣除。

值得单独记一笔的是另一处:辩护人主张有一户村民的危房补助款已足额发放,法院查明民政所出具的收款条显示该户签字收到 18000 元,没有采信村民本人”只收到 1 万元”的证言。这意味着,不是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言词都会被采信——数额辩护要落到书证上,才有支点。

其二,公务支出是从数额里”扣”,还是在定性上”辩”。 本案 4000 元购买慈善贺卡的支出,被作为公务支出从贪污数额中核减,最终认定 43320 元。请注意,这与”赃款用于村务不影响定罪”是两件事:能凭证据坐实、确属职务相关的公务支出,可以在数额认定层面扣除;而模糊的”钱都用在工作上了”式抗辩,不会改变定性。 两者的处理位置和证据要求都不同。

其三,主体与资金性质。 姜某是镇民政助理(民政所所长),优抚定补、危房补助的发放是他在从事的公务;被骗取的是国家专项资金,属公共财物。主体与财物性质两块齐备,贪污罪的构造完整。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