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拿到判决书,最容易看错的就是这四个字——“免予刑事处罚”。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是不是等于无罪?是不是”没事了”?这份(2013)伊少刑初字第64号判决正好用来把这件事说清楚:被告人被认定构成贪污罪,赃款1.5万余元全部追缴,最后法院判的是”免予刑事处罚”——定了罪,但不判刑。它成立需要什么条件,成立之后又意味着什么,这份判决展示得很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3)伊少刑初字第6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3 年 7 月 5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15721.11 元 |
| 退赃情况 | 案发后赃款 15721.11 元全部追缴 |
| 审理程序 |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 判决结果 | 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1969年出生,担任伊川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鸣皋镇负责人。2010年度、2012年度,他在负责鸣皋镇中小学教材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报免费教材数量、出售教师使用教材及教辅款项不上交等手段,贪污公款15721.11元。案发后,这笔赃款被全部追缴。
案件由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指控依据包括本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户籍及职务证明、两个年度的免费教材清单等证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悔罪 | 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 |
| 退赃 | 已积极退赃,1.5万余元全部追缴 |
| 犯罪情节 | 犯罪情节轻微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罪名成立)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
- 追缴:赃款15721.11元已追缴
- 适用法律:判决援引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款第3项、第37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说明:行为发生在2010年、2012年,判决作于2013年,适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数额标准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从哪来,它又意味着什么
先把档位账算清楚。本案适用旧法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5721.11元落在这一档。也就是说,如果按常规路径走,起点刑期是一年——判一年以上并不意外,判缓刑也常见。法院最后却直接不判刑,这是怎么跨过去的?
关键要看清楚两条不同的”免刑通道”。旧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里其实写着一个特别的免刑条款: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个条款的数额上限是一万元,而本案认定的是15721.11元,已经超过一万元——所以本案没有走这条特别通道,判决援引第3项只是确定它所处的档位,真正的免刑依据是刑法第37条的一般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免刑的支点不是”退了钱”,而是”情节轻微”这四个字,退赃和悔罪是支撑它的两根柱子。判决的说理顺序也印证了这一点: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已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四项叠在一起,才得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结论。反过来看,如果金额更大、手段更复杂,或者赃款没有退净,同样的小额案件也可能落到实刑或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是退了钱就能自动换来的结果。
再说说免刑的法律后果,这是家属最需要弄明白的部分。第一,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构成贪污罪,这是有罪认定,会留下犯罪记录。第二,它也不等于”没有任何处理”——依照刑法第37条,法院可以在免刑的同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对就业、任职等的实际影响依然存在,尤其是体制内岗位和需要无犯罪记录的职业。所以对当事人而言,免刑是”定了罪但不判刑”,是三个层次里最轻的一档——无罪、免刑、缓刑——中间的那一档,但它不是”没事”。
最后提醒一句:这份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内部需要慎重把关的结果,在同类小额案件里,它比缓刑更少见。能否走到这一步,取决于数额、退赃、悔罪、情节轻微程度等具体因素,每个案子的证据和情节都不同,不能拿别人的结果当作自己案件的预期。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案号里的”少”字是什么。**这份判决的案号是”伊少刑初字”,被告人1969年出生,2013年审理时已是成年人,判决书载明的审理法院为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未对”少”字另作说明。结合同院同期同类案号的使用情况,“少”字更可能只是院内审判庭室的收案序列代号,而非未成年人案件标识。检索此类案号时,以判决书载明的法院和案号为准即可,不必因一个字对案件的管辖和性质产生误判。
**其二,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与免刑的组合。**本案由独任法官开庭审理,程序从简,但结论最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程序上的简化与实体上的慎重并存——对当事人而言,庭开得短不意味着结果随意;对同行而言,读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时,更要留意”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这类表述背后的把关层级。
**其三,免刑与缓刑之间隔着”情节轻微”。**同类教材发放、危房改造等小额贪污案件,多数以缓刑收场;能到免予刑事处罚的,往往在缓刑条件之外还要多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环。对照阅读这两类判决,就能看出第37条与第72条门槛的差别。
**其四,全部追缴是免刑结论的底线。**本案赃款15721.11元一分不少被追缴在案,判决主文里没有再出现”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字样。退赃不完整的小额案件,一般很难走到免刑。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