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怕的两个问题,这个案子正好都能回答:上诉会不会把人判得更重?二审到底改什么?(2014)洛刑二终字第18号是一起共同贪污案的二审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的”三年”提起上诉,二审不但没有加重,反而改成了二年六个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洛刑二终字第1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2 月 28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 |
| 原审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刑一初字第204号,2013 年 12 月 12 日判决 |
| 判决结果 | 维持原判对王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的判项及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撤销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
二、基本案情
本案与(2013)偃刑一初字第204号是同一案件的一、二审。原审认定:五名乡镇某社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先后以重复登记征地附属物、虚报迁坟补助、多报土地面积、重复报账等手段,共同或单独骗取公共财产;第一、二起共同贪污数额合计 75000 元,另有单独贪污 595748.41 元。
原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人(一审判决书称”马某”,二审称”马某甲”,案发前系该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三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提出上诉。
(一个阅读提醒:一审、二审文书对同案被告人使用了不同的”某”式代称,核对身份应以出生年月、职务为准。)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二审评价 |
|---|---|
| 主从犯 | 第一起上诉人系主犯(重复造表、套取、提议并决定分钱均主要为其所为),二审不予改动 |
| 自首范围 | 上诉人只在第一起成立自首,第二、三起不成立(二审对原审”视为自首”的范围作了限缩) |
| 退赃 | 维持原审认定 |
| 上诉理由①(第一起系从犯) | 不成立 |
| 上诉理由②(退回的 12000 元不应计入) | 成立,二审据此改判 |
| 上诉理由③(全案自首) | 不成立 |
四、判决结果
-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第二项中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
-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
- 上诉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10 日止)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适用法律: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2 项;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第 2 款、第 26 条第 1 款、第 27 条、第 67 条第 1 款等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审只改了一个数字,为什么”不会更重”
先回答”不会更重”。这背后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现行法为第二百三十七条)。本案只有上诉人一人上诉,二审的结果是把他从三年改成了二年六个月——只减不加。这条原则的价值,就是让当事人敢上诉:只要检方不抗诉、没有新的重罪事实,主动上诉不会换来更重的判决。
再说”改什么”。本案二审的改判,只围绕一个数字:从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处要回、继而被占有的一笔 12000 元。一审把这 12000 元算进了上诉人的个人贪污数额。二审的理由是:五名被告人把套取的 8 万元中的 41000 元私分之后,共同贪污已经完成并既遂;此后该工作人员退回的 12000 元,是”退回后被占有”,把它再算作上诉人的个人贪污数额,缺乏法律依据。于是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改判二年六个月。
这里有一个值得细看的逻辑:数额的”二次审查”。 共同贪污里,个人要对”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数额”负责,这是定档的基础。但已经完成的共同贪污,不会因为其中一笔款项后来被退回、再被占有,就叠加成”额外的贪污数额”。二审纠正的,正是这个计算上的重复。所以改判不是否定贪污罪,而是把数额算准。
上诉的理由一共有三条,二审只支持了一条,另外两条值得对照记住:
- “第一起我是从犯”——不成立。 二审查明,在第一起里,重复造表报账、套取多少款项、提议分钱、如何分钱”均主要是”上诉人所为,原审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主从犯看的是对犯罪的支配作用,不是分钱的多少。
- “应当认定全案自首”——不成立。 上诉人在案发前只主动向主管机关坦白(交代)了第一起的主要事实,因此只在第一起成立自首,第二、三起不成立。自首是对”哪一起事实”而言的,不是对”整个人”打包成立的。
改判后的二年六个月,仍在三年以下——但这名上诉人最终并没有被适用缓刑,这也说明:缓刑不是只看刑期长短,还要看全案情节和再犯风险。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二审是在”维持+撤销”的结构里改判的。 判决主文分两步:“维持第一、三、四、五项及第二项定罪部分""撤销第二项量刑部分”。也就是说,同案其余四名被告人(含判十一年的王某和三名判二年缓三年的被告人)的判项全部维持,只把上诉人的量刑部分撤销重来。共同犯罪案件里,一个人上诉,改判范围通常只及于上诉人自己。
其二,不开庭审理不等于不改判。 本案二审”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仍然作出了减轻的改判。书面审理只是方式,不等于结果维持。
其三,注意一、二审的代称不一致。 同一名被告人,一审文书称”马某”,二审文书称”马某甲”;而一审文书里另有一名”马某甲”,到了二审又改称”马某乙”。同一个”马某甲”的称呼,在一、二审指向的不是同一个人。 读跨审级文书,要先把代称对应表列出来,再谈情节——否则很容易张冠李戴。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