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七年,二审改判十年——加刑之所以合法,是因为检察机关同时提出了抗诉。数额从 107760 元改到 199440 元;辩护人主张的”立功”,两级法院都没有采。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洛刑二终字第5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5 月 27 日
罪名贪污罪
原审某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98号,2013 年 12 月 12 日,认定 107760 元,判七年
二审认定数额199 440 元
判决结果撤销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至 2011 年 6 月,王某在担任某市科技局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负责管理该局一处商业用房。在对外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过程中,他私自按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的标准,在合同约定租金外向承租商户多收房租,二审认定共计 199440 元,涉及四家承租户;其中 16000 元以”福利”名义发给同事张某乙,余款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家属退出赃款 10 万元。

一审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多收金额 107760 元、将发给同事的 16000 元予以扣减,判七年。检察机关抗诉主张应认定 199440 元、16000 元也应计入;王某上诉主张已退还承租户的 2.6 万元装修补偿应从数额中扣除。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与悔罪对多收租金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认罪并具悔罪表现,酌定从轻
退缴赃款家属已退出 10 万元
发给同事的 16000 元不扣减:发放时贪污行为已经完成,该款计入贪污数额
退还承租户的 26000 元不扣减:合同约定租期届满装修物归出租方,且退款系为个人私利
立功一审审查后认定”理由不足、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二审未予认定
侦查阶段供述一审以取证瑕疵排除;二审认为排除并无不当,但不影响其他证据采信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二审认定数额:199 440 元
  • 原判:有期徒刑七年
  • 二审:撤销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 2013 年 7 月 16 日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
  • 违法所得:已退缴的 10 万元上缴国库;其余 99440 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项、第 2 款、第 61 条;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1 款第(三)项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审为什么能加刑,以及”立功”这一步为什么走不通

先解决一个直觉上的困惑:被告人上诉,二审怎么反而加刑了?

这要区分两组规则。“上诉不加刑”指的是:二审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这条规则有一项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不得加重刑罚”的限制。**本案同时有抗诉和上诉,抗诉一提出,加刑的闸门就打开了。二审把七年改成十年,程序上立得住。

再看二审改变数额的两步。第一步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切割:一审因侦查阶段供述的取证瑕疵而排除该供述,进而只认定了 107760 元;二审先确认”原审排除该供述并无不当”,再指出”由此做出贪污数额的认定欠妥”——**排除一份证据,不等于否定由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更高数额。**第二步是把其他证据接上:被告人当庭供述对多收租金的事实始终承认,只在具体金额上有异议;四家承租户与同事张某乙的证言,能够按合同证载面积、每平方米多收 20 元的统一标准,把总额锁定到 199440 元。一份供述被排除,剩下的证据照样能撑起更高的数额认定。

接下来是本案最值得记的一点:辩护人主张的”立功”为什么没有立住。对这一项,一审判决只有一句话:辩称有举报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理由不足,无证据证明,且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这句话指向立功认定的两道硬门槛:一是要有具体的犯罪线索和查证结果,二是线索来源要合法。依刑法第 68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才构成立功;通过非法手段、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或者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本案中辩护方只提出”有举报犯罪线索”,未指向具体的人和事,也无查证材料支撑,走到二审仍没补强——立功主张在事实层面就断了,轮不到评价”能不能减轻处罚”。

一句话收束:**二审改判的深度,取决于证据能重新拼到哪一步;量刑情节能不能用,取决于它有没有被落到具体证据上。**辩护人在一审提出的”立功”,二审判决全文未再提及——这个沉默本身就是结论。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额从 107760 元到 199440 元,变的是”证据能不能撑住”,不是”事实变没变”。**一审排除供述后,按有书证印证的部分认定;二审则认为承租人证言、同事证言与合同面积足以共同印证更高数额。两审采信范围不同,结果差了 91760 元——正是这个差额,把案件从”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一档推到”十万元以上”一档。数额认定的技术性差异,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位。

**其二,发给同事的 16000 元为什么不能扣。**判决的逻辑是:贪污行为在款项领出时已经完成,事后把其中一部分以”福利”名义发给同事,是赃款处分,不是数额减项。同理,“退还承租户的 2.6 万元”也不能扣——合同的装修归属条款和退款动机把它挡了回去。数额认定跟着”非法占有完成的时间点”走,不跟着”钱最后到了谁手里”走。

**其三,本案的财产刑是”没收财产”。**王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市科技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管理的房屋租金按”收支两条线”要求应全额上缴,私自截留即属侵吞公共财物。本案适用旧法第 383 条第(一)项”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判十年正好是该档下限;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继续追缴 99440 元。阅读 2015 年 11 月之前的判决,不必去找”罚金”项——那时的财产刑是”没收财产”。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