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问得最多的一类问题是:“他只分到六千块钱,为什么按两万九定性?“(2014)孟刑初字第187号这份判决把答案写得很直白:四个村干部共同套取迁坟补偿款私分,分得最少的人六千、最多的上万四,最后四个人判得一模一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分多分少为什么不影响量刑?这正是共同贪污案件里最需要提前弄懂的一条规则。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孟刑初字第18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0 月 21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 |
| 涉案金额 | 骗取迁坟补偿款31750元,四人私分29250元 |
| 判决结果 | 四人各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孟津县政府成立某村整村拆迁改造指挥部。因涉及该村一组迁坟事宜,指挥部指派动迁组成员、八组组长王某负责。王某在到另一村购地迁坟过程中,伙同该村村支书兼村委主任吴某、村支部委员王某乙、二组组长王某丙共同预谋,虚造”协调费”名目骗取迁坟补偿款31750元,其中2500元实际发放给占地涉及的四户农户,剩余29250元被四人私分——王某分得6000元、吴某分得4000元、王某乙分得14250元、王某丙分得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交,四名被告人对指控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认罪态度 | 四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 |
| 退赃 | 赃款已退交,可以从轻处罚 |
| 坦白 | 判决援引刑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 |
| 共同犯罪 | 系共同犯罪,判决未划分主从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共同犯罪),四人均定罪
- 主刑:王某、吴某、王某乙、王某丙各判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四人均宣告缓刑三年,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适用法律:判决援引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第61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前,适用刑修九前的旧法第38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分得6千和分得1.4万,为什么判得一样
四个人分得的数额摆在一起差距不小:王某乙分得14250元,是吴某(4000元)的三倍半。但主刑清一色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如果按”谁分得多谁判得重”的直觉,这份判决似乎说不过去;把共同贪污的数额规则摆出来,就说得通了。
先看档位。判决适用的仍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旧数额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人共同骗取并私分的29250元落在这档,起点是一年。四人均判二年,是档内从轻的结果——判决写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交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并援引了刑法第67条第3款。
再看”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犯罪里怎么算。按法发〔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口径,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认定。翻译成家属听得懂的话:量刑的尺子量的是”你在整件事里参与了多少”,不是”你最后落袋多少”。四人从预谋到虚造名目再到分钱是一体的,每个人的量刑基础都是共同参与的整体数额;分得的差额只影响追缴环节各自退出多少,不直接改变各自的量刑档。
这个规则对当事人和家属的意义有两个方向。其一,“我只分到X元”不能直接换算成”我只该承担X元对应的刑”——数额辩护如果只盯着分得份额,方向就偏了;真正有分量的,是审查自己对整体事实的参与程度和地位作用。其二,反过来,分得多的被告人也不能指望别人”顶数”,每个人都对共同数额负责。本案判决只援引了共同犯罪条款,未区分主从,法院是在同一量刑基础上按各人的坦白、退赃情况作均衡处理,最终给出完全相同的结果。
还有两处细节值得留意。第一,判决援引的是第67条第3款——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坦白条款: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它和自首不同,不要求主动投案,但同样要”如实供述”,而且供述要稳定。本案四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均无异议,从宽评价才落得下来。第二,缓刑考验期三年,长于主刑二年,这是第73条的硬性结构(考验期必须高于刑期);考验期内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再犯新罪,缓刑会被撤销、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不是”没事了”,只是给了在社会上接受考察的机会。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限于干部编制。 王某是村民小组组长,因被拆迁指挥部指派负责迁坟事宜,判决认定其”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村干部在拆迁、补偿等事项中协助政府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判断标准是那段职责的内容,不是头衔。
其二,虚造名目是骗取型贪污的典型手法。 钱来自迁坟补偿款(公共财物),通过虚构”协调费”支出名目套出私分。值得注意的是,发放给四户农户的2500元未计入四人私分的数额——认定跟着实际落入个人控制的部分走。
其三,缓刑的落点。 数额对应档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判二年符合”三年以下”的前提;四人均退赃、坦白、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四人宣告缓刑。缓刑是”可以”宣告而非必然,本案的数值结构(二年刑期+全额退赃+如实供述)是支持缓刑的典型组合。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