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判决书里的两个人:一个主动投案、自首,退缴4.65万元,最后是二年六个月的实刑;另一个没有自首,退缴2万元,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回家。(2014)汝刑初字第140号这份判决,把”自首值多少”和”缓刑凭什么”这两个家属最关心的问题,用两个人的对照答了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汝刑初字第1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1 月 19 日
罪名贪污罪(共同犯罪)
涉案金额侵吞专项资金4万元;伙同他人骗取补助5.15万元、截留3万元
判决结果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刑);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朱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任村委主任期间,2010年8月将上级拨付给村里的4万元学校修缮款侵吞,二人各分得2万元——钱没有入村账,离任审计时两人都隐瞒了这件事;刘某分得的2万元,他以个人名义替村里垫付了外欠账。2011年至2012年,刘某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期间,与某中心主任马某(另案处理)合谋,以8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名义申报补助项目,骗取补助专项资金5.15万元,截留3万元,刘某分得2.65万元。2014年3月和5月,刘某两次主动到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伙同马某、朱某涉嫌犯罪的行为。案发后,刘某退缴赃款4.65万元,朱某退缴2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庭自愿认罪(朱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退缴赃款刘某退缴4.65万元、朱某退缴2万元,均可酌情从轻
缓刑考察(朱某)参考所在村委会意见,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共同犯罪),刘某、朱某均定罪
  • 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刑,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 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72条(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前,适用旧法第383条,未并处罚金)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自首的幅度,取决于档位在哪里

先算刘某的账。他参与两起事实:侵吞4万元中分得2万元,伙同他人截留3万元中分得2.65万元,参与总额合计7万元级别。按判决时适用的旧法,个人贪污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也建议判五年左右。他能拿到二年六个月,靠的是自首这个法定情节: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要把两个词分开:从轻,只能在”五年以上”的幅度内部往下浮动,五点几年还是四点几年都仍在档内;要低于五年,必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决落到二年六个月,比五年下限减了一半,减轻用得相当足。但请注意:减轻之后仍是实刑。自首打开的是通道,不是豁免,数额和两起事实摆在那里,落点再低也压不进缓刑的三年门槛之下。

再看朱某的账。他只参与第一起,2万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他没有自首——两次主动交代是刘某去做的,朱某没有主动投案;他的从宽只有”当庭自愿认罪”和”退缴赃款”两个酌情情节。即便如此,档内从轻到一年六个月,再宣告缓刑二年。缓刑是”可以”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村委会的意见还被法院明确”参考”。

两个账并排看,结论很清楚:自首值多少,取决于它能不能帮你跨过档位线。对刘某,自首是唯一能打开”五年以上”这条线的钥匙,分量十足;对朱某这样的低档小数额,自首即便有,边际价值也有限——他靠认罪和退缴就能走到缓刑。同样的”自首”两个字,对不同数额结构的人,意义完全不同。

自首本身是怎么认定的,也值得交代。刘某的两次”主动”,发生在检察机关办理马某(另案处理)涉嫌受贿案件期间——他两次主动到检察院交代了自己伙同马某、朱某涉嫌犯罪的行为。按法发〔2009〕13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交代,属于自动投案;交代的是自己参与的犯罪、如实且稳定,才构成完整的自首。本案判决直接认定”系自首”,没有出现”以自首论”或”仅构成坦白”的折衷表述,说明投案时间点和供述完整性都没有争议。对家属的启示是:自首不是”配合调查”的同义词,投案时机(在被掌握、被采取措施之前)和供述质量(如实、稳定、不挑着说)共同决定它能不能成立、成立后又被用足到什么程度——本案是把减轻用到了接近顶格的程度,结果仍是实刑,这就是数额档位的硬约束。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自首的效力不及于同案人。 刘某主动交代的内容把朱某的事也带了出来,但判决没有因此认定朱某自首——自动投案必须是自己去投,替别人交代不等于别人自动投案。家属常问”跟他一起的人都交代了,为什么我们家这位不算自首”,法律上这是两个人的独立情节。

其二,“替村里垫账”的辩解为什么免不了罪。 刘某分得的2万元确实用来替村垫付了外欠账,但钱不入村账、离任审计时隐瞒、以个人名义支配使用——非法占有目的看的是对钱的控制和使用方式,事后的用途辩解至多是酌情考量的素材,改变不了定性。

其三,村干部与专项资金。 法院认定二人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侵吞国家专项资金——村两委经手上级拨付资金时,这段协助政府管理的职责就是贪污罪主体的来源;补助类资金被骗取、截留的,数额按实际截留、私分部分认定。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