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里最容易被家属误读的一对词,是”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2014)嵩刑初字第150号这份判决,四名国企职工共同窃取本矿的含金矿砂,最后四个人全部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又全部被免予刑事处罚——有罪名、有罪判决,但没有任何刑罚。这是怎么做到的?免了刑,是不是就等于没事了?这份判决把两个问题都答了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嵩刑初字第15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1 月 11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 |
| 涉案财物 | 含金矿砂3.69吨(提炼海绵金59.27克,鉴定价值9246元) |
| 判决结果 | 四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段某、马某、于某原系嵩县某国有金矿的选厂厂长、综合办副主任、设备管理员、选厂副厂长。2014年1月14日晚,李某利用担任选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段某、马某、于某,共同窃取该选厂的含金矿砂3.69吨。案发后,从被盗矿砂中提炼出海绵金59.27克,经价格评估鉴定价值9246元;赃物已全部追回。2014年2月26日,四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四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四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
| 退赃 | 赃物全部追回 |
| 数额 | 不满一万元 |
| 免刑通道 | 旧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后段:可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共同犯罪),四人分别定罪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段某、马某、于某均同)
- 无缓刑考验期、无罚金(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前,适用旧法第383条)
- 适用法律: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款第3项、第25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是怎么来的、留下什么
先看这条免刑通道长什么样。判决适用的旧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认定的数额是9246元,恰好落在”五千到一万”这条窄带里——注意,这个带子很窄:满一万就出带,差一点就可能只有减轻、没有免刑。旧法专门为小数额贪污留的这条口子,前提是”悔改表现+积极退赃”。
本案的事实刚好把条件摆齐了。第一,数额9246元在窄带之内;第二,赃物全部追回——矿砂和提炼出的海绵金都在案,这是最彻底的退赃形态;第三,四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而自首条款本身对”犯罪较轻”的也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三层条件叠加,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四个人一律免予刑事处罚。
再说家属最关心的另一半:免刑留下什么。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判决——四个人在法律上就是贪污罪的罪犯,只是不再判处刑罚。它和”无罪”完全是两回事:刑事犯罪记录(前科)依然存在,本人可能因此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公职和职务通常保不住,将来再犯罪时这是一份真实的前科。它和缓刑也不一样:缓刑有考验期、有被撤销收监的风险;免刑没有考验期,判决生效即结。所以对家属的准确表述是:免予刑事处罚是”定了罪但不再受刑”,不是”没罪”,更不是”案底消失”。当然,从结果看,它仍然是贪污案件中从宽的顶格落点——能走到这一步的,数额、退赃、自首缺一不可,本案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全员免刑,这是条件叠加的产物,不是普遍待遇。
程序上也有一处细节值得知道。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检察院不起诉、不是法院驳回指控——案件照常提起公诉、照常开庭,最终由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有罪免刑的判决。也就是说,走到免刑这一步,前面的诉讼程序一步没少,辩护的空间是在”量刑”这一层打开的,而不是在”定罪”那一层。家属如果听到”案子还在法院,但争取的是免刑”,不必疑惑:这正是这条通道的正常形态。另外提醒一句,免刑的口子在旧法里是明确写在第383条里的;现行法对”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另有类似通道,但条件与档位不同,不能拿本判决直接套今天的案件。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盗窃立案,贪污判决。 四人最初是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最后以贪污罪起诉、判决。分水岭在”职务”:四人是本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管理、经手的国有财物,法院按”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国有财物”定性。有没有职务便利、财物是不是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决定走盗窃还是贪污——同一个行为,两个罪的构成完全不同。
其二,数额按”提炼后的金”计算。 3.69吨矿砂不能直接当贪污数额,判决以从赃物中提炼的海绵金59.27克、经价格评估鉴定的9246元认定。赃物不可直接计价时,“提炼—称量—鉴定”这条证据链就是数额的地基。
其三,共同犯罪里四人全部免刑、未分主从。 判决援引了共同犯罪条款但未区分主从,因为四人都同时满足窄带数额、自首、退赃三个条件,免刑对每个人都不需要额外开通道。对照:数额稍大或退赃不足的同型案件,结果就会拉开档次——这也是为什么同类案件里,“退”的动作要趁早、要彻底。
其四,投案的时间点。 四人是2014年2月26日集体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当天即被取保候审——案发后不到一个半月完成”投案+赃物追回”,自首的认定没有遇到障碍。职务犯罪案件的自动投案认定有专门口径(法发〔2009〕13号),向办案机关以外单位、组织投案的情形也有列举;本案是标准的向公安机关投案,属于最没有争议的一种。时间越早、形态越标准,自首被认定的确定性越高,这一点对后续所有从宽评价都是地基。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