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罪名一起算,是不是数字加一加就行了?”这份判决把这件事讲得很清楚:一起案件里有两个罪名、两个完全不同的数额,判法不是加法,也不是取大值,而是一套有明确规则的算法。

这起案件的两块数字是:贪污 23 万余元,诈骗 472.1 万元。最终的结局是有期徒刑二十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4)西刑初字第1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年 10 月 17 日
罪名贪污罪、诈骗罪
法院认定数额贪污 233 373.4 元;诈骗 4 721 000 元
判决结果贪污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0 万元;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0 万元、罚金 5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女,任某市直机关门诊部出纳兼门诊划价处负责人。

第一块,2012 年至 2013 年 7 月,黄某利用担任该门诊部出纳兼划价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 233 373.4 元用于个人挥霍,至判决时仍未归还。这笔钱由九项组成,包括幼儿园缴纳的房租款、单位房产税、门诊收费款、协助法院执行的工资款、老干部统筹报销款等。

第二块,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黄某编造做地板砖生意、贩卖药材、买卖房屋、安排工作等理由,以高息借款的方式骗取 25 名被害人钱款共计 472.1 万元,用于支付利息、赌博和个人挥霍,后因无力偿还而外逃。2014 年 2 月 21 日,她在郑州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数额辩解辩称贪污数额没有指控的多、诈骗数额中的利息应予扣除;合理部分予以采信
辩护意见主张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属民间借贷,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指控数额部分指控数额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退赔侵吞的公款至判决时仍未归还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诈骗罪
  • 贪污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 万元
  • 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 万元、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266 条、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项、第 2 款、第 93 条、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9 条、第 69 条、第 67 条第 3 款、第 6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两个罪名、两块数字,最后为什么是二十年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 472 万元不算贪污? 因为这两笔钱的来路不同。贪污的 23 万余元是单位自己的钱——她是出纳,经手、管理单位公款,利用这个职务便利把钱拿走,性质是“化公为私”。诈骗的 472.1 万元是被害人自己的钱——她没有动用职务,而是虚构做地板砖生意、安排工作等理由,用高息作诱饵,让 25 名被害人自愿把钱交出来。前者对应刑法第 382 条,后者对应第 266 条。决定罪名的是“钱从哪来、靠什么手段拿”,不是金额大小。

第二个问题:两个数额各自判了多少? 贪污 233 373.4 元,按当时的旧标准落在“十万元以上”这一档,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决十二年;诈骗 472.1 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同样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判决十五年。判决援引的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项即旧法的“十万元以上”档,第 2 款则是“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处罚”——这 23 万余元正是九笔累计而成。

第三个问题:并罚为什么是二十年? 按照刑法第 69 条,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本案总和刑期二十七年、最高刑期十五年,二十年落在这个区间的最上端。这不是相加(相加是二十七年),也不是取最大(取最大是十五年),而是在法定上限内择定。

第四个问题:为什么判了两种财产刑? 贪污罪判的是“没收个人财产 10 万元”,诈骗罪判的是“罚金 50 万元”——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刑法第 69 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所以两项都要执行。

第五个问题,也是本案关键辩点落空的地方。 辩护人提出两点:黄某打算赚钱后归还,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向他人高息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两条都没有被采纳。挪用与贪污的分界线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公款被个人挥霍、到判决时仍未归还,诈骗款用于支付利息、赌博和个人挥霍,之后外逃,都指向“没打算还”。“我本来打算还”这句辩解,要靠资金去向和还款能力来支撑。

一句话总结:数额是量刑的起点,不是全部;并罚不是相加,也不是取最大值。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多个罪名并列时,要一个罪名一张表。 本案涉及九笔贪污、25 名被害人,判决逐项单列了事实。家属看这类文书最容易犯的错,是把所有数字加在一起得出一个吓自己的总数;正确的读法是把每个罪名的数额、档位、宣告刑分别列出,再看并罚那一句。

其二,本案不存在主犯、从犯的区分。 全部行为由黄某一人在无共犯的情况下实施,判决也没有认定从犯。实践中确实出现过“数额特别巨大”与“从犯”并存的情形,但前提是真的有共同犯罪——从犯按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再依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参与额决定档位,从犯地位决定从宽幅度;没有共同犯罪,就没有从犯可言。

其三,次数、时间和到案方式都在影响评价。 贪污 23 万余元由九笔构成,诈骗持续三年、涉及 25 名被害人,多次实施本身就是会被考虑的量刑情节。另外,黄某是外逃后被抓获归案的,判决援引的是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如实供述可从轻),而不是自首条款。到案方式往往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后面还有没有“自首”这张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