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案件、同一张起诉书,三名被告人的结果却不一样:钱某五年、李某五年,都是实刑;何某某二年、缓刑三年。家属最常问的就是这一句——“为什么他们判得不一样?“答案在三条线索里:你在共同犯罪里是什么角色、有没有自首或立功、认定的钱数落在哪一档。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4)宜刑初字第105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4 年 10 月 20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另有对李某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控,未获支持) |
| 被告人与结果 | 钱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 其他 |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
二、基本案情
三名被告人分别是:钱某,县林业局计财股股长,负责绿化项目的验收和结算;李某,镇政府职工,借调林业局办公室任司机;何某某,承接绿化工程的承包商。
法院认定三块事实。其一,在南天门绿化项目中,钱某、李某与何某某预谋,在验收时虚加约2 000棵树,实际栽种9 812棵、按12 167棵申报补贴,非法套取国家项目资金75 360元,其中李某经手的23 000元用于单位车辆维修等,扣除后该起认定李某、钱某共同贪污50 344元。其二,在灵山东坡绿化项目中,三人虚加2 962棵树,意图套取168 834元,因项目未经最终验收结算、案发被截,该起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三,在灵官殿村生态林项目中,钱某伙同他人虚增植树面积318.1亩,企图套取63 620元,认定既遂42 089元、未遂21 531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钱某自首 | 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
| 主从犯 | 灵山东坡项目中,钱某、李某系主犯;何某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
| 犯罪未遂 | 灵山东坡项目、灵官殿项目的未拨付部分属未遂,应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 |
| 认罪退赃 |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予从轻处罚 |
| 何某某的缓刑 | 认罪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成立;对李某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控,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 钱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
- 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
- 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判决援引: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3条、第25条、第27条、第67条、第72条、第73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区分三个人的,是角色、情节和未遂,不是”运气”
第一,角色决定起点。 判决明确认定:在灵山东坡项目中,钱某、李某是主犯,何某某是从犯。主从犯的区分看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钱某是利用职务便利负责验收结算的人,李某是参与预谋、经办开票和账户的人,何某某是承接工程的承包商。刑法第27条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某某的”减轻”就是从犯身份带来的。
第二,法定情节决定跨档还是档内浮动。 钱某有自首,判决评价为”可从轻处罚”;三人都有未遂部分,判决评价为”应减轻处罚”。请注意”从轻”和”减轻”的差别:从轻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取低值;减轻是突破法定刑下限。本案灵山东坡项目的168 834元、灵官殿项目未拨付的21 531元均被认定为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这正是何某某落到二年、进而适用缓刑的通道。反过来,“虚报的钱款尚未拨付”这类事实若不被认定为未遂,量刑会完全不同。
第三,实刑、缓刑、免刑,门槛依次抬高。
- 实刑是默认结果。钱某、李某都判五年,是因为二人数额较重(既遂与未遂部分叠加)、又是主犯,虽有认罪退赃,但不足以落进缓刑区间。
- 缓刑要满足刑法第72条的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适用对象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何某某从犯+未遂被减轻到二年,才落进”三年以下”这个前提,缓刑才有可能。
- 免予刑事处罚的门槛最高。免刑依据是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有一个细节:何某某的辩护人曾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没有采纳,最终判了二年缓三年。这说明法院认为何某某虽属从犯、情节较轻,但仍需判处刑罚,只是可以缓刑执行。“情节较轻”与”情节轻微”是两个不同的刻度,前者够缓刑,后者才够免刑。
补充一句容易被误读的:公诉机关起诉时按共同贪污244 194元(既遂175 360元、未遂68 834元)指控,这是起诉阶段的算法,与判决最终认定不同——法院把南天门项目扣除单位用车费用后认定为既遂50 344元,把灵山东坡项目整体认定为未遂。起诉书的数额、判决的数额、“某笔拨款总额”是三个不同的数字,家属看文书时要认准判决主文认定的那一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贪污罪存在未遂形态。 依照法发〔2003〕167号的纪要精神,贪污罪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区分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虚报等手段但公共财物尚未被控制即被查获的,认定贪污未遂。本案灵山东坡项目因未完成最终验收结算、款项未实际控制,被认定为未遂。这与受贿罪以收受为既遂、无未遂形态截然不同。
其二,退缴数额与认定数额不是一个口径。 本案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钱某81 700元、李某145 000元、何某某65 000元)与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并不同一。退缴的是”到手”的款,认定的是”参与”的款,两者会有落差。
其三,“利用影响力受贿”指控被否,提示了罪名之间的边界。 法院认为,李某虽曾向相关人员提及让何某某承接工程,但对方未答应、工程系何某某自行商谈取得,且没有证据证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指控中只要有一罪不成立,整体刑期就可能被明显拉低。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