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刑公初字第117号是一份”干净”得反常的判决:认定贪污14万元,判十年零六个月,通篇找不到一个从宽情节的评价——没有自首、没有坦白、没有退赃从轻,甚至认罪态度都没有提。但案卷事实里明明写着”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将14万元退回”。钱退了,为什么从宽没来?这份判决把”不认罪的案子里从宽情节如何失效”演示得很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涧刑公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9 月 9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金额14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扣押款项 14 万元予以追缴(未并处罚金)

二、基本案情

2002年,被告人史某任某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工程机械营销中心南昌办事处主任,负责江西地区某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销售和回款,公司制度是谁负责销售谁负责回款到底。2003年10月,史某到江西向经销商闫某某催收货款,10月28日闫某某将14万元货款打入史某个人账户,并拿到一张史某出具的现金收条。史某收款不入账,将14万元用于自己在景德镇租场地、租房子、做工程机械经销生意。约一年后其经销店经营亏损结束,但始终未将款项交给公司、未向财务报告。案发后,史某将14万元退回。

庭审中史某辩称该14万元是向闫某某的借款,且辩称自己当时已不任办事处主任;辩护人提出某建工公司既非国有企业也非国有公司,史某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本案证据不能认定侵吞公共财物。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罪态度全程辩解”借款”、做无罪辩护,无认罪悔罪评价
案发后退回14万未作为从宽情节评价,仅在主文中作追缴处理
主体身份异议经任职文件、公司章程、劳动合同等书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异议不成立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14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5日至2025年6月4日)
  • 财产处理:扣押款项14万元予以追缴;未并处罚金(旧法无罚金刑)
  • 援引条文: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93条第二款、第64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退了钱,为什么换不来从轻

先定档。行为发生在2003年,判决在2015年9月、刑修九生效前作出,适用旧法:个人贪污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4万元踩进这个没有上限的开放幅度,法院给出的落点是十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靠近下限的位置。这个落点本身传递的信息是:法院已经把刑期压到这个档的低段了,因为没有别的工具可用。

工具为什么没有?看从宽情节的生成逻辑。退赃之所以在量刑中被评价,从来不是孤立的”还钱动作”,而是挂在”认罪、悔罪”这条链上——退赃是悔罪的外在表现,悔罪以认罪为前提。本案被告人从侦查到庭审始终辩解这是借款,辩护人做的是无罪辩护,主体身份和证据能力全部否认。在这套辩护姿态下,退回14万无法被解读为悔罪,只能被解读为”案子保不住时把钱先还上”。于是这笔钱在判决里的去向只有一处:主文的”扣押款项14万元予以追缴”——它是刑事追缴的对象,不是量刑评价的对象。一分不差的退回,在判决理由部分连一句话都没有换到,这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是最需要提前预判的落差。

这不是这份判决独有的处理。翻同类旧案会发现一个稳定 pattern:凡是”退钱但不认罪”的案子,判决要么对退赃沉默,要么只在追缴项下处理;从轻评价几乎总是与”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捆绑出现。对辩护的启示是双向的——无罪辩护与从宽情节评价之间存在真实的紧张关系,选择无罪辩护路线就要预期从宽通道关闭,退赃的投入主要换的是追缴层面的既成事实;反过来,若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是刑期,退赃与认罪态度的”打包效果”远大于单笔退赃。当然,认不认罪首先取决于事实与证据评估,不能倒因为果地”为了从宽而认罪”。

还有一处说理缺口值得同行注意:辩护人提出的主体身份异议(某建工公司非国有公司),判决用以母公司名义作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援引第93条第二款,但对”某建工公司的公司性质”这一具体争点没有正面展开论证。办国有出资企业链条上的旧案,主体身份证据要往公司股权结构、任职委派文件上深挖,指望判决替你补足论证是不现实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回款到底”制度延伸了职务便利。 史某2003年已回公司任生产部调度,但公司制度规定”谁负责销售,谁负责回款到底”,其对闫某某货款的催收职权延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看职权的实际内容与延续状态,不单看现岗位头衔。

其二,收款不入账+自用于个人经营=侵吞,而非挪用。 钱打进个人账户、不入公司账、用于自己开店,生意亏损结束仍不上交不报告——既无归还的客观行为,也无归还的意思表示,非法占有目的清楚。以”借”为名的辩解在收条写明”现金”、对方注明货款、款项不入账的证据组合面前立不住。

其三,相邻两日的对照样本。 同一法院次日(2015年9月10日)判决的(2015)涧刑公初字第116号贪污案,认定556万余元、堆满认罪退赃立功情节,判十三年——同一个”十年以上”档里,14万的无情节落点与556万的全情节落点只差两年半。数额主导的结构在那份判决里看得更清楚,两案对照读更有收获。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