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加滥用职权并罚的案子,二审改判,但改的不是罪名、也不是贪污那一罪,而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推动它的是事实认定里被核下来的一笔损失额。(2015)洛刑二终字第147号这份二审判决,是”数额之争如何转成改判”的完整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洛刑二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1 月 17 日
罪名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定金额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 1343168 元;贪污 7771 元
判决结果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二年,与贪污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宋某,捕前任某县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法院认定两部分事实。其一,2007 年以来,宋某在任该职期间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及征收标准,私自与多家商砼企业、两所中学协商收取水费,少征水资源费,致使国家水资源费流失——一审认定 1601120 元,二审核定 1343168 元。其二,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家宽带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私家车坐垫、非公务外出的高速过路费及家人手机话费共计 7771 元拿到单位报销。案发后已全额退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上诉理由之一主张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审认为其超越权限少征水资源费、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上诉理由之二主张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二审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意见(数额计算方法)辩护人提出两种计算方法并主张第二种更合理——二审采纳第一种,认定损失额 1343168 元
退赃(贪污部分)案发后已全额退赃

四、判决结果

  • 一审量刑(第一次)(2014)宁刑初字第238号:滥用职权罪三年、贪污罪七个月,并罚三年三个月
  • 程序:(2015)洛刑二终字第1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重审判决(2015)宁刑重字第5号:滥用职权罪三年、贪污罪六个月,并罚三年
  • 二审判决(2015)洛刑二终字第147号:
    • 维持重审判决中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部分
    • 撤销滥用职权罪的量刑部分
    • 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与贪污罪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
  • 量刑依据:判决援引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1 款第(一)、(三)项,刑法第 397 条第 1 款、第 382 条、第 69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改判的抓手是”计算方法不当”,不是”量刑不当”

先说结论:这份二审判决改的是量刑,但推动改判的理由不是量刑失衡,而是事实认定中的数额计算方法。 这个路径最容易在辩护中被忽略。

把两审的数额摆在一起:一审认定少征水资源费致国家损失 1601120 元,二审认定 1343168 元,核减 257952 元。数额是在哪一项上核下来的?判决写得清楚——计算两所中学少交的水资源费时,一审没有扣除周六、周日。学校放假、周末不产生取水,用全年计费把周末算进去,算法本身站不住。辩护人抓住这一点给出两种算法:一是扣除假期和周末、其余按 24 小时计;二是连夜间 12 小时也扣除,只算白天。二审的取舍理由是:依《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53 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按 24 小时计算有法律依据,只算白天 12 小时没有依据;但放假、周末应当扣除。于是采纳第一种,得出 1343168 元。

这层推理的技术含量在于:它把”两种算法之争”转成了”有没有法律依据之争”。 同一笔损失额存在多个算法时,争论哪一个”更合理”意义有限,能被采纳的是能落到规范依据上的那一个。可复制的动作是:先把争议数额的每种算法列出来,再逐一查它的规范出处。

再看程序结构。本案走了两轮上诉:第一次二审以(2015)洛刑二终字第1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宋某再次上诉,第二次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载明”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最终把 257952 元拿掉的辩护意见,是通过书面渠道被采纳的。提示很直接:不开庭的案件,书面意见就是把观点送进去的唯一载体,依据和计算过程必须自足。

改判的落点也要说清。二审未推翻任何罪名,也没动贪污罪的定罪量刑,只是”撤销滥用职权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再单独就滥用职权罪改判二年,理由是该罪数额计算不当——对应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 1 款第(三)项。数罪并罚案件的二审,可以在判项上”维持一部分、改一部分”。

最后看两条没走通的上诉理由:主张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审认为其超越权限少征水资源费、造成重大损失,罪名成立;主张贪污罪有自首,二审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自首需”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要件同时具备,仅到案后作了供述不足以认定。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罪并罚的刑期结构要按”限制加重”读。 本案滥用职权二年、贪污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二年。有期徒刑并罚在数个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刑期;本案最高刑为二年,故执行二年。看到”并罚”,先分清各罪的宣告刑,再看合并后的执行刑,不要拿并罚结果反推某一罪的轻重。

其二,贪污 7771 元走的是旧法里一条专门的从宽通道。 7771 元落在旧法第 383 条”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区间,该条对这一区间本就规定: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宋某全额退赃,一审判处六个月属减轻结果,二审予以维持。这也是它与”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分界——同样是小额,跨过一万元这条线,法定刑起点就从”减轻后可以更低”变成”一年以上起步”。

其三,同一职务的两个侧面分别对应两个罪名。 宋某既是受权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人员(滥用职权),也是能在单位报销的人(贪污),两个行为触犯不同法益,数罪并罚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一个是收费环节的权限滥用,一个是报销环节的化公为私,不在同一评价对象上。另需注意:本案行为始于 2007 年,在刑修九施行前,数额档仍按行为时旧法把握。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用于案例学习与法律研究,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