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一终字第223号是本系列里少见的二审判决样本。一审认定贪污6.5万元、判五年;半年后洛阳中院二审,维持定罪、撤销刑罚,改判一年并处罚金十万。被告人没有新的从宽情节,事实证据一项没动,五年变一年的全部原因是一句话: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和新司法解释施行了。这份判决把”法律变更在二审中如何处理”走了一遍完整流程,值得当范本拆。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洛刑一终字第223号(一审:(2015)宜刑初字第14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一审)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5 月 3 日(一审 2015 年 10 月 30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65 000 元 |
| 判决结果 |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某任某大型国有轴承企业汽车轴承第一销售部经理,2013年1月该部划归该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某轴承公司管理,翟任该子公司贸易部部长。2013年12月,翟某某以本人私家车被贸易部租用为名,虚列2012年度租车费4.5万元,在年度经费结余款中报销后转入个人账户;同月又让贸易部原业务员虚列2万元客户走访费,报销后转入个人账户,其中1.86万元购买两台空气净化器,一台自用、一台送给贸易部原部长,余款1400元自用。案发后,自用空气净化器退还单位,受赠部长退回货款9300元;审理期间翟某某亲属退缴46400元。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非法所得4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翟某某上诉,提出涉案资金不属国有财产、不应定贪污罪,且即使构罪也应依刑修九减轻处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退缴 | 亲属在审理期间退缴46400元 |
| 实物退回 | 自用空气净化器退还单位、受赠人退回货款9300元 |
| 上诉理由 | “资金不属国有财产”经查不成立:该轴承公司系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国有公司性质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二审维持定罪部分)
- 认定数额:65 000 元
- 主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并处罚金十万元
- 财产处理:二审撤销一审”追缴4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改判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 援引条文:刑法第271条第二款、第382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64条,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五年变一年,改的是”刑罚部分”,工具是整体换法
先把时间线钉死。行为在2013年12月;一审判决2015年10月30日,距刑修九生效(2015年11月1日)差两天——旧法仍在有效期内,6.5万元落入”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的五年正是贴着幅度下限的落点。刑修九对这个数额意味着什么?新标准下6.5万元属”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新法明显更轻。
二审于2016年5月3日作出,此时刑修九与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均已生效。判决的处理分三层,层层都有技术含量。
第一层,定罪与主体抗辩。上诉理由主张涉案资金不属国有财产,二审正面回应:该轴承公司系母公司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国有公司性质,涉案款项系国有资产。全资子公司这一股权结构直接击穿抗辩。另注意二审援引了第271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依照第382条、第383条定罪处罚。这是”公司人员转贪污”的转换条款,一审援引里没有出现,二审把它补进了定罪依据。
第二层,刑罚部分整体重算。判决明确”本案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定罪处罚”——不是把五年拿来做”减轻”的技术切割,而是按新标准重新走一遍量刑:档位从”五年以上”整体切换到”三年以下”,再叠加退缴情节,落点一年,罚金十万(恰为法释〔2016〕9号第19条三年以下档罚金的下限)。上诉人主张”依刑修九减轻”,二审的实际处理比这个主张更彻底——法律适用本身换了,根本无需动用减轻。刑诉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正是改判依据。
第三层,追缴与没收的表述之变。一审主文是”追缴非法所得46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第四项改为”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46400元这个数字本身值得会算账:65000元赃款中,1.86万买成两台空气净化器——一台退还单位、一台由受赠人退回9300元货款,实物和对应款项都已回归;真正需要追缴的现金是4.5万租车费+1400元自用余款=46400元。追缴对象跟着”实际尚在的违法所得”走,已退回的实物不重复计算。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报销型贪污的审查抓手。 虚列租车费、走访费,都在”年度经费结余款”中报销、经内勤转入个人账户——报销单据的真实性、租车交易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流向是此类案件的三件套,本案靠报销规定、绩效考核办法与银行明细合围。
其二,二审不开庭的程序样本。 合议庭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情形——本案二审对事实证据全盘确认,争议仅在法律适用,程序选择与争点结构匹配。
其三,改判的”结构”。 定罪维持、刑罚撤销、追缴表述一并调整——二审改判未必是全案翻盘,找准法律变更触及的那一部分动刀,其余部分照单维持,这是阅读二审判决时先看主文结构再看理由的原因。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