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68号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判的是两个村干部:私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一人分得1.1万元、一人分得1万元,各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这份判决有个不起眼但很关键的细节:行为发生在2010年到2011年,判决却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作出。同一个行为,新旧两套量刑标准差距巨大——法院选了哪一套?为什么这十个月缓刑,在旧标准下反而”判不出来”?把这笔账算清楚,很多家属看判决时的疑惑就有了答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汝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年 12 月 23 日
罪名贪污罪(共同犯罪,五人参与,本案两被告人,另三人另案处理)
涉案金额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 67000 元(李某甲得款 11000 元、杜某某得款 10000 元)
判决结果二人均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基本案情

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村党总支副书记)、杜某某(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在协助某单位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该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党总支书记张某某、党总支委员兼出纳张某1(三人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后,分两次将上级拨付给该村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67000元以”发奖金”名义私分给村干部,事后采用虚列土地整理项目支出等手段入账冲销。款项均未经党员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讨论。案发后,二人已全部退缴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侦查阶段二人均被取保候审,未羁押。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二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退缴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罚没款票据在卷)
认罪对指控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共同犯罪)
  • 认定数额:共同侵吞 6.7 万元;个人分得 1.1 万元、1 万元
  • 主刑: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缓刑:缓刑一年(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各八千元
  • 援引条文: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52条、第72条、第93条第二款及立法解释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行为在旧法时期,判决为什么”能”这么轻

把两套标准摆出来,这个问题就清楚了。

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1年,按判决时点的旧法标准:共同贪污按参与数额认定,6.7万元落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一档,起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按个人分得的1.1万元、1万元认定,也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一档,幅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十个月,低于一这个幅度下限,本身就意味着还得先”减轻”才走得通。

再看判决实际援引的条文:第383条第一款,外加第52条(罚金)和第72条(缓刑)。旧法第383条根本没有罚金刑——出现”罚金”二字,说明判决按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条文框架。新标准下,6.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个月、缓刑、罚金八千,全部落在新框架之内,不需要任何减轻就能自洽。

这就是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运用:行为时的旧法原则上优先,但新法处罚更轻的,适用新法。本案旧法下要么五年起步、要么至少一年起,新法下三年以下——新法对被告人明显更有利,于是档位整体切换到新标准。判决书没有把这段推理展开写,但援引条文与判决结果的组合把答案放在了明处。缓刑也一样跟着档位走:刑法第72条的缓刑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为前提,旧标准下连这个入场券都拿不到,档位切到新标准后,十个月的刑期、全额退缴、较好认罪态度,缓刑的条件就齐了。当然,缓刑是”可以宣告”而非必然,本案的结果建立在其具体情节上,不能推而广之。

对家属来说,这里有个实用的认知:跨2015年11月1日前后的案件,“判得轻”未必是情节好,可能只是适用的标准换了;反过来,看到同类旧案判得重,也不要直接换算成今天的标准去比较,两套账不能混着算。

还有一笔财产刑的账值得记:判决时新的罚金标准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法院酌定罚金八千元;此后同类案件按法释〔2016〕9号第19条,三年以下档的罚金起点是十万元。同一笔事实,判决时点前后相差几个月,财产刑可能差一个数量级——这在阅读2015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的过渡期判决时尤其要留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发奖金”的名义改变不了私分性质。 商量发钱的是村干部,未经任何民主程序讨论,钱来自上级拨付的征地补偿款,事后还要虚列支出平账——名义是奖金,实质是共同侵吞公款。“给大家谋的福利”这类说法,在判决里从不构成阻却犯罪的理由。

其二,本案二人未被区分主从犯。 五人共同商议私分,判决只评价本案二人”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没有认定主犯从犯。对照其他共同贪污案件里从犯”应当从轻、减轻”的法定待遇,“酌情从轻”的力度弹性大得多——共同犯罪里角色作用的证据呈现,直接影响量刑工具的选择。

其三,虚列支出冲账是贪污与挪用分界的标志性动作。 取现发钱后通过虚造土地整理项目费用入账销平,账面抹平等于断掉归还可能——这正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区分贪污与挪用公款时法院反复审查的点。这也提醒经手款项的人:钱可以暂时周转,账一旦做平、去向被掩盖,性质判断就会朝着最不利的方向走。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