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案子,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就写明”某乙系自首”,辩护人又主张立功,结果判决把这两项都否掉了。(2015)偃刑一初字第136号,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1日作出: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53500元,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六年、五年零六个月,各并处三十万元罚金。自首、立功在同一份文书里双双落空的理由,值得逐句读。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偃刑一初字第13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6 月 1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行为时间 | 2013 年 |
| 法院认定金额 | 253500 元 |
| 判决结果 | 某甲(所长)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万元;某乙(科长)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30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原系某市某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被告人某乙,原系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科长。法院查明,2013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某甲与某乙预谋,由某甲虚造某镇三个村30人的危房改造档案,某乙将虚假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共同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253500元,事后私分,某甲分得129750元、某乙分得123750元。2015年6月,二人得知检察机关到村调查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情况,商议后由某甲退出47500元、某乙退出20000元,按虚列名单”发放”给村民。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后于第二次讯问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及审理中,二人退缴全部赃款。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公诉机关意见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认为某乙系自首 | 不构成:经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 |
| 立功 | 辩方主张某乙有立功 | 不认定: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具体线索 |
| 共同犯罪地位 | 认为不分主从 | 采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分主从 |
| 款项性质 | — | 系特定款项,依法从重处罚 |
| 认罪、退赃 | — | 当庭自愿认罪、家属退回全部赃款,可从轻 |
| 案发前”发放”67500元 | 辩方主张从轻 | 系为掩饰犯罪,依法不能从轻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253500 元
- 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某乙: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没收贪污赃款 253500 元(其中某甲6万元、某乙5万元已扣押)
- 援引: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第(二)项、第25条、第26条第1款、第93条第1款、第64条;法释〔2016〕9号第2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电话通知到案、后来也如实供述了,为什么不是自首
先看数额档位。253500元,行为发生在2013年,判决在2016年6月,跨分水岭的两套账要各算一遍:按行为时的旧法,十万元以上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刑修九后的新标准,二十万至三百万元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较轻,依从旧兼从轻适用新法,判决援引的正是第383条第1款第(二)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六年、五年零六个月,都落在新档内——若沿用旧法,“十万以上”起刑就是十年。
再看自首。公诉机关的意见是”某乙系自首”,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某乙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直到立案侦查后的第二次讯问才如实供述。按法发〔2009〕13号的规定,自首需要”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电话通知到案接近自动投案,但到案后第一次讯问未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这一要件不齐,自首就不成立。分寸在于时间顺序——法律看到案当时是否如实交代,而不是事后某一刻才承认。第一次不认、第二次才认,只能作为认罪态度、酌定从轻去评价,补不成自首。
再看立功。辩护人主张某乙有立功,理由是其反映了其他乡镇也存在贪污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法院的处理是:未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具体线索,不认定立功。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都需要具体、可查证、能被据以侦破案件的线索。仅反映”别处可能也有”,达不到标准——这是立功认定里最常见的落空点。
自首、立功都没认定,剩下的就是”当庭自愿认罪+退回全部赃款”这一组酌定从轻。另有两个从重方向:贪污的是危房改造补助款,属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判决明确”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前支付的67500元,被认定为”为掩饰犯罪事实而实施”,不能从轻。最终两年之差,来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与数额差异。
一句话:本案的从宽主战场没打赢自首、立功这两仗,剩下的空间是靠认罪、退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往下压。这也提示:在职务犯罪里,把”到案即如实供述”做成稳定动作,往往比事后补救”我以为能算自首”更重要。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共同犯罪”不分主从”与数额连带。 判决援引第25条、第26条第1款,认定二人分工合作、不分主从,各自对253500元总额负责,而不是按分得的129750元、123750元定档。这与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按参与额认定”的规则一致:量刑幅度先按共同参与的数额确定,再看具体情节。
其二,“为掩饰犯罪而退钱”换不来从轻。 二人在得知被调查后,按虚列名单把67500元”发放”出去,形式上是”退了钱”,实质是掩盖犯罪。参照办理受贿案件的相关意见,因自身或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本案法院进一步明确它也不能作为从轻情节。要区分两种”退”:案发前自愿退还、上交的,与案发后为掩饰而退的,评价完全不同。
其三,罚金与主刑要同时算。 两名被告人各被判处罚金30万元。按法释〔2016〕9号第19条,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在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53500元的两倍是507000元,30万元落在区间内。旧法贪污罪没有罚金刑,它同样是刑修九增设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