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二审判决,改判理由只有一句话:“因二审审理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依法予以改判。“(2016)豫03刑终104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在2015年12月25日,中间正是法释〔2016〕9号在4月18日的施行。同一批事实、同一批证据、被维持的定罪,刑期却在两名被告人身上降了下来,另一名未动。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刑终10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4 月 29 日 |
| 原审案号 | (2015)新刑初字第209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 年 12 月 25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 |
| 被告人 | 某甲、某丙(贪污罪);某乙(贪污罪、受贿罪) |
| 认定金额 | 某甲贪污 665100 元;某丙贪污 175000 元;某乙贪污 100100 元、受贿 19000 元 |
| 判决结果 | 二审改判:某乙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某丙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某甲维持原判 |
二、基本案情
本案一审由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系某社区党支部书记,某丙系该社区居委会委员,某乙系某产业集聚区征迁科科长。一审认定多起贪污事实:某甲利用协助征地补偿的职务便利,侵吞社区荒山承包金及存入其名下账户的款项共35万元,又与某丙共谋,以”鸡场补偿有遗留问题”的虚假名义使其多得补偿款17.5万元,还伙同某乙虚报土地骗取补偿款32250元后私分。某甲贪污合计665100元,某丙175000元,某乙贪污100100元、另收受贿赂19000元。某甲2015年8月12日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赃30万元;某乙退赃25000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一审 | 二审/法院评价 |
|---|---|---|
| 某甲自首 | 认定 | 维持(未改判) |
| 退赃 | 某甲30万元、某乙25000元 | 从轻 |
| 某乙上诉:42850元非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受贿系”人情往来”、有自首 | — | 均不予采纳 |
| 某丙辩护:不具备主体身份、17.5万元系合法财产 | — | 不成立,构成贪污罪共犯 |
| 量刑标准变化 | — | 二审改判的唯一依据 |
四、判决结果
- 某甲:一审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6万元 → 二审维持
- 某乙:一审贪污罪三年+罚金2万元、受贿罪六个月+罚金1万元,并罚三年零一个月+罚金3万元 → 二审贪污罪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受贿罪六个月+罚金1万元,并罚一年零十个月+罚金3万元(刑期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
- 某丙:一审贪污罪三年+罚金3万元 → 二审二年零十个月+罚金3万元(刑期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
- 二审维持对某乙、某丙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 援引:刑法第382、385、383、386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9条、第64条;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二)项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一句”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是怎么把刑期改下来的
这个案子要读两遍:先读结论,再倒推逻辑。
结论很清楚: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没否定事实和证据,却把某乙、某丙的刑期降了下来,理由是”因二审审理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某甲维持原判。
为什么会”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一审判决2015年12月25日,二审判决2016年4月29日,而法释〔2016〕9号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一审时配套数额标准还没出台,二审时它生效了。该解释把贪污罪三档数额线划为3万、20万、300万。
把三人数额放进新线:某甲665100元属”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某丙175000元、某乙贪污100100元都在3万至20万,属”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某乙另有受贿19000元。
反观一审,某丙判三年、某乙贪污部分判三年,都顶在”三年以下”幅度的上限。可见一审掌握的”数额巨大”起点,很可能还沿用旧法十万元的线——10万以上就按更重一档处理。法释把起点抬到20万后,10万至20万之间的两笔(某丙17.5万、某乙10.01万)就从”数额巨大”降到了”数额较大”,幅度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下”;某甲66.51万两套标准下都是”数额巨大”,档位不变,故维持。
一句话:这份判决改的只有一件事——20万以下、10万以上的数额,档位从”数额巨大”回落到了”数额较大”。这是法释〔2016〕9号影响面最大的一处变动。判决没展开论证,但结果是照着它走的。
第二个点是改判范围。本案只有某乙上诉。按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不得加重某乙的刑罚——它守住了,反而给某乙减了刑。特别的是某丙:某丙没上诉,一审量刑部分却被二审一并撤销、重新量刑,从三年降到二年零十个月。当一审依据的数额标准已失效、且新标准对同一档位的被告人都产生影响时,二审可以对未上诉的原审被告人一并作有利改判——可见会不会牵动没上诉的人,不只看谁递了上诉状。
第三个点留给数据本身:某甲的66.51万元、某乙贪污部分的一年六个月、并罚的一年零十个月,极易被拼成”66.51万判一年六个月”的假记录。回到原文逐人核对,是读这类多人多罪二审判决的第一步。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数罪并罚的刑期结构要分层读。 某乙最终执行”一年零十个月”,不是任一单罪的刑期:贪污罪一年六个月、受贿罪六个月,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得出。先看每个单罪判了多少,再看并罚执行多少,两者之间的”压缩”反映法院对整体危害的评价。
其二,“证据没变”不等于”结果不变”。 二审明确”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却又改了刑期。这说明量刑改判与事实改判是两条独立路径:法律适用标准、数额线这类”规则层面”的变动,同样能单独触发改判,不必先有”新证据”。退赃也是按人计算的,不能用总额互相冲抵。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