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刑初12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判的一个村干部案:虚报水井和排水渠,骗取拆迁补偿21120元,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额不大、案情简单,但它踩在一条特别敏感的时间线上——行为发生在2010年,判决落在2016年,正好跨过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的分水岭。这份判决只援引了刑法第382条和第61条,六个月和那一万元罚金是怎么来的,值得逐项拆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11刑初1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1 月 27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行为时间 | 2010 年 12 月 14 日 |
| 法院认定金额 | 2112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
| 判决援引 | 刑法第382条、第61条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原系洛阳市洛龙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法院查明,其2009年9月起任该村党支部委员、副书记(主持工作),2010年9月任书记。
2010年12月14日,政府开展拆迁”纠错补漏”工作,某甲利用其协助政府进行该项工作的职务便利,对自己经营的工厂虚报”45米深的水井一眼""排水渠232米”两个实际并不存在的项目,领取补偿款共计21120元,用于日常开支。2015年9月10日,某甲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退还涉案赃款。法院认定其利用协助政府拆迁的职务便利,虚报项目、骗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退还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当庭认罪、悔罪 | 可酌情从轻 |
| 案发后退还涉案赃款(2015年10月21日) | 纳入悔罪表现,酌情从轻 |
| 骗取拆迁补偿款物 | 未单独作”特定款物”从重评价 |
| 自首/主动投案 | 未认定(系被刑事拘留到案)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2112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 刑期起止: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6 年 3 月 9 日(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判决援引:刑法第382条、第61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2.112万元这个数,在新旧两套数额标准里各落在哪一档
先摆两组数字。
按2015年11月1日刑修九施行前的旧法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1120元正好落在这一档,法定刑下限是一年。
按刑修九后的新法第383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数额较大”的起点,由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法释〔2016〕9号第1条确定为三万元。单看数额,21120元在新标准的刻度上其实还不到起点。
本案判决作出于2016年1月27日——刑修九已施行,配套的法释还没有出台,中间有一个约五个半月的”标准空档”。判决给出的答案是: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这个落点说明几件事。
第一,判了罚金。旧法贪污罪的法定刑里没有罚金,罚金刑是刑修九才增设的。判并处罚金,说明刑罚是按新法配置的。
第二,六个月低于旧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下限。要越到幅度以下,需要”减轻”事由,而判决的表述是”酌情从轻”。一个”从轻”能落到六个月,只有放在新法”三年以下”的幅度里才说得通。
第三,判决回避了档位的正面论证:它援引了未随刑修九改动的第382条(定罪)和总则性的第61条(量刑根据),却没有援引第383条。这更像是在标准未明的过渡期里,把档位判断含进量刑一并处理。
那21120元凭什么入罪?一条路径是”其他较重情节”:按法释第1条第2款,贪污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有六种情形之一,可按”数额较大”论处——但判决早于该解释,既无法援引,也没列明任何一项情形。另一条路径是过渡期内事实上仍参照旧法五千元起点把握入罪,再按新法三年以下幅度从轻。两条都能解释结果,判决没有说破。
启示很直接: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判决落在2016年前后的贪污案,档位要做两套账,再看判决实际踩在哪一套上。本案的价值不在结论,而在于提醒你:那几个月里,“数额较大”四个字背后的数字,是浮动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级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样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基础。 某甲的身份是村党支部书记,判决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根据,不是这个党内职务本身,而是他”协助政府开展拆迁纠错补漏工作”这一受托履行公务的职责。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村干部在拆迁、征地、救灾款物发放等协助政府工作中骗取公款,正是这一条的典型适用场景。判断的关键落在”这笔钱是不是公共财物""这段行为是不是在履行政府委托的公务”两问上,不落在”他是不是干部”。
其二,退赃时点在本案被记了分。 判决把”案发后已退还涉案赃款”写进酌情从轻的理由,退赃发生在2015年10月21日,即侦查阶段。对照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从宽通道,“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本案虽未援引该款,但退赃在量刑中被实际给予了正面评价。数额越接近入罪门槛,退赃、认罪这类”软”情节占的分量往往越大。
其三,虚报项目型贪污的证据结构。 本案靠的是任职证明、征地登记表、纠错补漏表、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领条,加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把”项目不存在""钱被领走""钱进了谁的��袋”三件事串起来。这类”虚报冒领”案件,客观书证与现场勘验往往比言词证据更能定案。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