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属来说,最难接受的一种判决,是”事实没变,刑期却差了六年半”。这份(2016)豫0324刑初137号判决就是这样的案子:同一个被告人、同一笔 512115.09 元的款,原一审(2015)栾刑初字第60号判了十年;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栾川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17 年 1 月 3 日改判为三年零六个月。钱一分没少,为什么刑期能差这么多?答案就在”用哪一版刑法第383条”这几个字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24刑初137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 月 3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被告人 | 某(某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公司职工,与国有公司人员共谋贪污) |
| 法院认定数额 | 512115.09 元(股票收益提成 332075.09 元 + 虚假维修工程款 180040 元)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还贪污所得 312115.09 元 |
| 原审情况 | 原一审(2015)栾刑初字第60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发回重审 |
二、基本案情
2007 年 6 月,被告人某甲与其担任某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总经理、兼任其控股酒店管理公司董事长的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某甲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亲属名义与酒店签订一份”委托操作股票交易”协议,约定按股票收益的 18% 提成。某甲并没有代理酒店操作任何股票交易,却在 2008 年 1 月至 3 月分三次从酒店财务部领走股票收益提成共计 332075.09 元:自己留下 132075.09 元,把 20 万元送给某。2007 年 10 月,某伪造酒店翻新维修协议书,指示某甲以亲属名义签字,通过酒店总经理代开一张金额 180040 元的维修工程发票入账;某甲未做任何维修工程,却把这笔工程款领走。以上共计 512115.09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共同犯罪地位 | 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
| 数额认定 | 按共同贪污的 512115.09 元定档,不按个人分得的 312115.09 元 |
| 法律适用 | 行为发生在 2007—2008 年、判决在刑修九施行后,依刑法第 12 条从旧兼从轻,适用处刑较轻的新法 |
| 无罪辩解 | 不予采纳:证券公司证明、酒店账证、证人证言与笔迹鉴定足以认定 |
| 程序经过 | 原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
| 追缴 | 对分得赃款 312115.09 元责令退还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512115.09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 2015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止)
- 追缴:责令退还贪污所得 312115.09 元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12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64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同一件事,为什么重审能少判六年半
先确认一件事:重审没有推翻任何事实。认定的数额还是 512115.09 元,被告人还是从犯,行为还是发生在 2007 年至 2008 年。判决书里没有一个字说”原来认定错了”。所以”少判六年半”不是事实变了,而是衡量这件事的法律尺子换了。
**第一版尺子(原一审)。**原一审判决作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刑修九施行(2015 年 11 月 1 日)之前。按修正前的第 383 条,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512115.09 元落在第一档,法定刑下限就是十年——只要用这版尺子,起点就是十年。
**第二版尺子(重审)。**重审判决作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刑修九已经施行。按修正后的第 383 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起点由法释〔2016〕9 号第 2 条确定为二十万元。512115.09 元属于”数额巨大”一档,法定刑变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关键在于”从旧兼从轻”。**刑法第 12 条规定:行为时的法律与裁判时的法律不一致,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如果新法处刑较轻,则适用新法。本案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可新法对同样数额的处罚明显更轻——旧法起点十年,新法起点三年。重审判决援引条文时列了第 12 条,走的正是这条路,幅度于是从”十年以上”挪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作为从犯再从轻,落到三年六个月。
**罚金这一项也在印证同一件事。**按法释〔2016〕9 号第 19 条,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本案罚金正好是下限。旧法贪污罪的法定刑里本没有罚金,判了并处罚金,说明整套刑罚配置都换成了新法。
**判决书里的一句话,值得单独提醒。**重审判决说理时写的是”共同侵吞公共财产 512115.09 元,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对应三万元到二十万元这一档,而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只能落在”数额巨大”那一档。刑期往往比定语更诚实——表述与结论对不上时,用刑期反推档位通常不会错。
给家属的结论是:重审不是”再赌一次运气”。它能减六年半,是因为法律在两份判决之间变了,而法律要求——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新规定,要用到旧事上去。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定档用全案数额、追缴用个人所得,是两条线。**本案里有 20 万元送给了共犯,被告人实际分得 312115.09 元,前者用于定档、后者用于追缴——不要被”追缴三十一万”误导成”认定数额三十一万”。
**其二,发回重审对当事人未必是坏消息。**本案的转机恰恰来自”上诉—发回重审”:原判被撤销、案件回到一审重审,如果期间法律发生变化,就有机会适用较轻的新规定。
**其三,主体资格是”内外勾结型”贪污的入口。**被告人本人不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他构成贪污罪靠的是刑法第 382 条第 3 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办这类案子,先确认”谁在利用谁的职务便利”,再谈数额与主从。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