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组反差:认定贪污 79735 元,判了十个月。如果你在别处看到过”贪污五六万判五年”的老案例,可能会觉得这个结果轻得不可思议。其实这中间隔着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规则——新旧两个量刑标准,法院要挑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一个用。这份判决把这个规则写在了脸上。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6)豫0324刑初2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 年 12 月 21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金额79735 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十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栾川县某村村干部。2011 年起,当地进行高速路迎宾大道整体拆迁,他在拆迁中协助乡政府从事附属物登记、补偿款发放等工作。

法院认定两起事实:第一起,2013 年拆迁期间,他利用这个职务便利,向拆迁工作组提出”多造点东西、多赔点钱”,以妻子名义虚报菜棚和桃树,套取附属物补偿款 47595 元,用于个人开支。第二起,他与村七组组长、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商定,虚报水泥道路、树木、排水渠等附属物,同时对集体的水井、水泥场地补偿款不入账,共同套取 32140 元。

案发后,他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退出赃款 47595 元。

这份判决还是一起重审案件:法院此前已作过一次判决,被告人上诉后,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新审判,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才有了这份判决。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主动退还赃款 47595 元,可以从轻处罚
指控差额公诉指控的共同贪污 77462 元中,菜棚 45322 元部分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79735 元(个人虚报 47595 元+共同贪污 3214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刑期:2016 年 8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28 日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12 条、第 25 条、第 64 条、第 67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挑轻的用”——新旧量刑标准的切换

这笔账要从两个年代各算一遍。

被告人虚报套取的行为发生在 2013 年。如果按当时(旧)的量刑标准,贪污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9735 元正好落在这个区间,起点就是五年。而判决作出的 2016 年,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施行:贪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一笔 79735 元,在新标准下只够到最轻的那一档。

刑法第 12 条规定了解决办法,行话叫”从旧兼从轻”:原则上按行为时的旧法处理,但如果新法处刑更轻,就适用新法。翻译成家常话:新旧两把尺子都拿出来量,哪把量出来轻,就用哪把。本案判决援引了第 12 条,正是这个逻辑——79735 元按旧尺子在”五年以上”那格,按新尺子在”三年以下”那格,新尺子轻,用新尺子。于是有了十个月这个结果:三年以下幅度内的偏低落点,自首和退赃再把落点往下压。

这个规则对家属的意义很实在:如果你的家人案件的行为发生在 2015 年底之前、审判在 2016 年之后,量刑标准不是自动跟着行为年代走的,也不是自动跟着审判年代走的,而是有一场”两把尺子的比较”。差一个档位,可能就是五年和三年的差别。这一点,辩护时可以主动提出,也可以主动核对——法院未按第 12 条处理的,属于可以指出的适用法律问题。

再往细看十个月是怎么落下来的。换了新尺子之后,79735 元所在的那一格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格子里怎么定具体数字,看的是情节:本案两个硬情节——自首和退赃。自首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退赃是酌定从轻。法院两个都认定了,但都只用作从轻,没有跨出这一格去减轻——十个月就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部、明显偏低的位置。也就是说,本案的从宽全程没有”跳档”,是档内压到底的打法。

顺带看罚金。新标准下判三年以下的,按司法解释要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罚金十万元,正好踩在下限上。主刑从轻、附加刑也取下限,整份判决的从宽取向是一致的。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发回重审不是”二审”,是重新来一遍。 一审判决后上诉,中院裁定发回,案件回到原法院重新审理,此前判决作废,重审判决又是一个”一审判决”,仍然可以上诉。很多家属把发回重审误当成”二审改判”,程序性质完全不同。

其二,指控金额被削掉了一块。 公诉机关指控他与他人共同套取 77462 元,其中菜棚 45322 元那一节,法院认为登记人另有其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指控金额和认定金额之间有差额,是常见现象,差额部分的证据是否扎实,永远值得逐笔过一遍。

其三,自首和”否认部分事实”并存了。 白某某对第二起事实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辩解,但仍然认定了自首。判决认定自首的依据是: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有他书写的自首材料、供述在卷。共同犯罪案件里,自首看的是他自己投案和交代的态度,不要求他对全案每一笔事实都点头;事后在法庭上就证据发表不同意见,属于行使辩护权。当然,各地法院对”辩解到什么程度就不算如实供述”的把握有差异,这个尺度不能照搬,但”投案在先、辩解在后不影响自首成立”这一层,本案是一个实例。

其四,同案人的处理是分开的。 与他共同套取补偿款的七组组长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判决写明系”另案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很常见,各案认定的数额、情节可能不同,家属不要拿自己案卷去对别人的判决结果。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