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刑初22号这份判决,被告人把个人车辆维修、家人旅游、个人培训、购买购物卡等私人开销,分 7 笔拿到本单位工会账上报销,累计 108066.97 元,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两个点值得抠:一是辩护人主张的自首没被采纳,退而认定坦白;二是这 10.8 万元如果按旧法第 383 条衡量,第一档就是”十年以上”,判决却落在三年以下的幅度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26刑初2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8 月 16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被告人 | 某甲(某省属煤炭集团下属煤矿工会主席,副处级) |
| 法院认定数额 | 108066.97 元(共 7 笔)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 108066.97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二、基本案情
2008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2 月,被告人某甲利用担任某省属煤炭集团下属煤矿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先后安排他人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在本单位工会账上报销:个人车辆维修费 27393 元、更换轮胎费 1700 元、个人参加培训费 3 万元、车辆保险及车船税 7793.97 元、家人到四川旅游费 6180 元,以及购买购物卡 2 万元和 15000 元。以上共计 108066.97 元。报销时,部分凭证以”给工会主席发工装""元旦晚会发衬衣”的名义做了虚假明细。案发后,某甲已将涉案款项退缴,并上交了尚未使用的购物卡。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数额认定 | 贪污公款 108066.97 元,系数额较大 |
| 自首 | 侦查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已发现其涉嫌贪污的线索,其系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不予支持 |
| 坦白 | 不符合自首,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
| 认罪、退赃 | 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
| 3 万元培训费的辩解 | 未经单位批准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单位账上报销,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不予支持 |
| 法律适用 | 行为发生在刑修九施行前、判决在施行后,依刑法第 12 条从旧兼从轻,适用较轻的新法第 383 条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108066.97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7 日止)
- 违法所得:108066.97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52 条、第 64 条、第 67 条第 3 款、第 93 条第 2 款,以及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 1 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10.8 万元为什么是”数额较大”,而不是”十年以上”
**先把两套尺子摆出来。**行为发生在 2008 年至 2014 年,判决作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按修正前的第 383 条,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08066.97 元刚好越过十万元这条线,落在第一档,法定刑的下限就是十年。按刑修九后的第 383 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起点,由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 1 款确定为三万元。同一个 10.8 万元,在旧尺子上是”十年以上”,在新尺子上是”三年以下”。
**从旧兼从轻,是本案落点的关键。**刑法第 12 条规定,行为时的法律与裁判时的法律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本案新旧两法都认为是犯罪,而新法处刑明显较轻,于是适用新法。判决正是沿这条路径走的:援引了新法第 383 条和法释〔2016〕9 号,并认定”系数额较大”——这四个字是 2016 年新标准的刻度,判一年零三个月也就落在”三年以下”的幅度内。
**罚金也能反推档位。**按法释〔2016〕9 号第 19 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罚金十万元,正好是这一档的下限。旧法贪污罪的法定刑里没有罚金,判了罚金这一项,本身就说明刑罚是按新法配置的。
**再说自首与坦白。**辩护人主张构成自首,法院没采纳。理由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已经发现某甲涉嫌贪污的犯罪线索,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如实供述的。按法发〔2009〕13 号,没有自动投案,在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他如实供述的行为并没有白费——法院认定其构成坦白,依第 67 条第 3 款可以从轻处罚。**自首和坦白的差别不在于”说没说”,而在于”是不是主动来、是不是在办案机关掌握之前说”。**落到量刑上,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坦白只是”可以从轻”,后者的空间明显更小。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最不起眼的 6180 元、1700 元,也是定罪的一部分。**这 7 笔里,单看任何一笔都远低于任何起刑点,靠的是第 383 条第 2 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才凑成 10.8 万元。反过来,数额辩护也可以从累计规则入手:这些费用能不能认定为”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每一笔证据是否扎实,都会影响最终数额。
**其二,主体身份没有争议,但值得先说清。**某甲是国有煤矿的工会主席,属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所称”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会财务虽然独立核算,但工会财产仍属于国有单位管理的财产,把私人开销拿到工会账上报销,侵占的正是这部分公款。这类”小金库式”报销型贪污,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账目里并不少见,证据结构往往是记账凭证、审批单加发票。
**其三,真正撑起较轻量刑的是适用法律这一步。**判决把”积极退赃”纳入酌情从轻的理由,但从旧兼从轻把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整体挪到了”三年以下”,这才是本案落到一年三个月的主因。跨刑修九的案件,先把适用哪一版第 383 条这一关走对,再谈其他情节。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