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刑初411号这份判决里,藏着两个家属最容易看不懂的数字。第一个是”10万”——很多人把判决书里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误传成”贪了10万”,其实法院认定的贪污总额是39116.78元,两个被告人各自分得的只有1.1万到1.5万。第二个数字是”拘役五个月”——不是有期徒刑,是拘役。为什么同样的罪行,有人判有期徒刑,这份判决判的却是拘役?罚金10万又是怎么来的?这篇文章把这两个问题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29刑初41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4 月 11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39116.78 元(卢某分得 11721.96 元,李某分得 15395.11 元) |
| 判决结果 | 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李某是伊川县某村的两名村干部:卢某多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底改任党支部委员;李某曾任村委主任,后任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至2014年,两人在协助乡政府开展本村农业保险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村村民卢某2、卢某1等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金共计39116.78元并予私分,其中卢某分得11721.96元,李某分得15395.11元。
2015年12月,李某主动到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审理阶段,两人均已退缴各自所分赃款。开庭时,二人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李某)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自首(卢某) | 未认定——判决仅对李某援引自首条款 |
| 当庭自愿认罪 | 可酌定从轻处罚 |
| 积极退赃 | 案发后退缴所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
| 共同犯罪 | 二人系共同贪污,按各自参与犯罪认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系共同犯罪
- 主刑: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罚金:各 10 万元(判决时已缴纳)
- 违法所得:各人分得款项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李某另援引第 67 条第一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拘役与有期徒刑,差别在哪里?
先纠正那个流传最广的误会。这份判决里只有一个”10万”,而且不在贪污数额里。认定的贪污总额是39116.78元,卢某实际分得1.17万余元,李某分得1.54万余元。家属之间传案情时,“罚金十万”很容易缩略成”十万”,再传成”贪了十万”——这两个数字在法律上完全是两回事,量刑档次、家属的心理预期,都会因为这一个字的差错而变形。看判决,先看”认定金额”那一栏,再看罚金,两个数字不能混。
再说主刑为什么是拘役。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注意这里的表述——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并列的两种选择。本案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判决在2017年,适用的是修正后的数额标准:贪污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对应的正是这个最轻的量刑档。虽然共同贪污要按各人参与的总额定档——两人参与的骗取总额3.9万余元,超过了3万元的起点线,所以进了贪污罪的门——但各人实际分得的钱只有1万多,加上自首(李某)、认罪、退赃这些情节全部摆上去,法院最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幅度里,选择了幅度内最轻的主刑种类:拘役。
那拘役和有期徒刑到底差在哪?给家属列四条:
- **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长只有六个月;有期徒刑最低是六个月。也就是说,拘役天然落在有期徒刑够不着的”超短刑”区间。
- **执行方式不同。**有期徒刑在监狱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还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折抵规则相同但总量小。**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基数小,折抵后实际执行的期间很短。
- **法律后果上没有”轻一等”的错觉。**拘役同样是刑事处罚,同样留下犯罪记录。它轻在刑期短、离家庭近,不是”不算坐牢”。
还有罚金。依据法释〔2016〕9号第19条,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10万元就是这个档的法定下限。很多家属不理解:人只分得1万多,罚金为什么是所得的近十倍?因为罚金是独立的刑种,针对的是犯罪行为本身,而不是按”赚了多少”来定价;法律给这个档划定的起点就是10万。这也是贪污罪和很多想象中”贪多少罚多少”的印象不一样的地方。当然,本案两人都是缓刑,人不用收监,10万罚金在判决时已经缴纳——判缓刑的案件里,财产刑往往才是家属最先要面对的实际问题。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协助政府”是村干部构成贪污罪的常见通道。**本案两人并非在管村里自己的钱,而是在协助乡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钱是国家农业保险理赔金。依照相关立法解释的精神,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的又是公共财物,所以走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钱是谁的、事是谁的,两个问题分开答。
**其二,自首认定”对人不对案”。**同一份判决里,李某认定了自首、援引了第67条第一款,卢某没有。自首要求本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一个人投案不等于另一个人也自动投案。共同犯罪案件里,各被告人的从宽情节经常是错开的,看判决时不要把一个人的情节读成两个人的。
**其三,主刑和罚金要分开算账。**判决的轻重,从来是”人身刑+财产刑”两本账,单独念其中一本,念不出全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