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刑初30号这份判决,最值得看的是它身上两条时间线怎么”打架”又怎么”和解”:被告人虚假报销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底到2014年9月——全部在旧法时期;判决却在2016年6月作出,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新标准。同一个7.39万元,按旧标准要判五年以上,最后判了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行为和判决隔着一次法律修改,法院为什么选新法?这笔账对任何一个跨着法律修改节点的案件都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6)豫0381刑初30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6 年 6 月 1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73 916 元(42 次虚假报销累计)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 73916 元予以没收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嵩县残疾人联合会会计,负责本单位制作会计凭证、记账、审核把关报销单据、到财政局报账对账等工作。任职期间,她利用负责报账的职务便利:以涂改他人报销粘贴单并添加虚假报销单据的方式,先后6次虚假报销11600元;以虚构报销事由、粘贴虚假单据并模仿领导和经手人签名的方式,先后36次虚假报销62316元。两项合计73916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案发后,其家属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73916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开庭审理中对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无前科。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坦白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刑法第67条第三款) |
| 退赃 | 全部退赃,与坦白一并评价 |
| 初犯 | 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73 916 元(6 次涂改式报销 11600 元+36 次伪造式报销 62316 元)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
- 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 财产处理:违法所得73916元予以没收
- 适用法律:刑修九后刑法第383条,法释〔2016〕9号第1条第一款、第19条第一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行为全在旧法时期,档位为什么按新法算
先看旧账。行为从2010年12月持续到2014年9月,全部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按旧法第383条的档位,个人贪污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3916元踩进这个档,起点就是五年以上。再看新账:按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法释〔2016〕9号,贪污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3916元在新标准下落在这档。
两套标准悬殊,怎么选?答案在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行为时的旧法原则上优先适用,这是”从旧”;但如果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更轻,就适用新法,这是”兼从轻”。本案旧法下五年起步,新法下三年以下,新法明显更轻——法院适用新标准,判决里也明确援引了法释〔2016〕9号的数额条款。十个月的主刑、十万元的罚金(恰是新解释第19条三年以下档罚金的下限),都在新框架内自洽。换句话说,被告人没有因为”行为在前、审判在后”吃亏,反而因法律整体变轻而受益——这正是从旧兼从轻规则保护行为人的本意。
这份判决里还有一笔”零钱怎么攒成大账”的账要算。42次报销,平摊下来每次约1760元,单看任何一笔都够不上旧法五千元的起刑门槛;但刑法第383条第二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判决正是援引了这一款,把42笔零头累计成7.39万。对在财务、报账岗位上工作的人来说,这是最需要记住的一条:“每次都没到那个数”不构成安全垫,笔数本身就是风险放大器——累计规则面前,小额多笔比单笔大额更容易积重难返。
最后看情节的落点。坦白(第67条第三款)、全额退赃、无前科,判决援引了第383条第三款——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属”数额较大”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评价为从轻,刑期落到十个月。这个结果依赖的是”数额较大”这个新档位给的空间:同样的情节堆在旧法”五年以上”档里,触达不到第三款的通道。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会计的”职务便利”不在管钱,而在流程。 某甲没有审批签字权,但负责审核把关报销单据、到财政局报账对账——经手流程本身就是职务便利。模仿领导签名、涂改单据之所以能一路通过,正是因为其居于流程节点。财务辅助岗位的职务便利认定,看经手环节,不看职级。
其二,73916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对照”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不影响认定、量刑可酌情考虑”的规则,本案不存在那种辩解空间;数额去向单纯,判决处理也直接——退缴多少、没收多少,一一对应,家属在退赔环节的心里有数,正来自这种干净的对应关系。
其三,42笔的取证结构。 涂改式6笔与伪造式36笔分别列明、金额分项计算,靠记账凭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与本人供述相互印证。对家属而言这也说明:笔数多不等于证据乱,逐笔对应反而是此类案件定案最扎实的形态,围绕”哪些笔算、哪些笔不算”提异议,需要有凭证层面的依据。
其三,刑期起止里的现实账。 判决执行期从2015年10月22日羁押起算,至2016年8月21日——判决作出时已服刑七个多月,宣判后余刑不足两个月。对刑期本来就不长的案件,羁押折抵对”还要关多久”的影响,往往比主刑数字本身更直接。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