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终649号是一份二审贪污判决:一审认定虚报征地面积骗取补偿款96685.9元、判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刑期减为九个月,罚金维持。定性、数额、程序三项上诉意见全部被驳回,唯一被改的只有量刑。这个案子很适合用来看二审到底在审什么、怎么审、改判的依据写在哪里。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刑终649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12 月 16 日 |
| 原审情况 | (2017)豫0328刑初265号,洛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6日判一年二个月、罚金10万元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96685.9 元 |
| 审理方式 | 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不开庭审理 |
| 二审结果 | 维持定罪及追缴部分,撤销刑罚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2012年,洛阳市某产业园在洛宁县某乡某村征地。上诉人代某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兼五组组长,受乡政府和村委会委托,负责丈量、上报五组村民被征地亩数。他家实际被征收耕地0.979亩,却将自家被征亩数填报为3.38亩,虚报2.401亩;乡政府按每亩40269元的标准发放补偿款,代某据此骗取征地补偿款96685.9元。
为了把虚报的亩数拆开,他让会计把他名下的土地分开写在自己和妻子名下,补偿款由其本人领取。认定证据包括种粮补贴登记表所载其耕地面积2.184亩、乡镇工作人员与村干部走访原任组长并实地测量的结果、多份村民证言以及土地征收文件。2017年6月9日代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主体身份异议 | 证人证言、村委会工资表证实征地时代某系组长身份,参与丈量上报,异议不成立 |
| 数额与程序异议 | 二审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村委组织实地测量面积不一致,不予采纳;计算方法及程序异议”不能成立” |
| 量刑评价 | “根据代某的犯罪数额、性质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未认定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情节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维持)
- 追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维持)
- 主刑:由一年二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九个月
- 罚金:维持 10 万元(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8 日止)
- 援引条文: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二)项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审改判,改的到底是什么
**先把三项上诉意见的结局列清楚。**上诉理由其实是一条完整的否定路径:不是受委托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数额计算错误(数额)→ 一审程序错误(程序)。二审的处理是逐项回应:主体方面,村支书证言、会计证言和村委会工资表共同证实代某以组长身份参与丈量上报,而丈量上报正是受乡政府、村委委托协助从事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发放的环节;数额方面,种粮补贴登记表、实地测量、走访原任组长形成完整的面积证据链,二审补充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实地测量不一致,被明确”不予采纳”。也就是说,二审没有在事实与定性上给任何空间。
**唯一的变量是量刑,依据写在程序法条文里。**二审判决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二)项——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改判理由全文只有一句:“根据代某的犯罪数额、性质及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注意这句话里没有任何新的量刑情节:没有自首、没有立功、判决通篇未提退赃。二审不是发现了新的从宽事实,而是在原判事实基础上对刑期作了一次幅度内的重新权衡——一年二个月压到九个月,罚金与追缴纹丝不动。当定性、数额之争没有空间时,“原判量刑偏重”本身仍可单独作为二审理由,只是它的兑现依赖二审法官对裁量幅度的再判断,可控性远低于实体辩点。
**适用标准必须说清楚。**行为发生在2012年,判决作于2017年,中间隔着刑法修正案(九)和法释〔2016〕9号。96685.9元如果按行为时的旧法衡量,落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一档,法定刑起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修正后的标准衡量,落在”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档,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相比较,新法明显较轻,依照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本案实际按新法”数额较大”档处理——一年二个月和九个月这两个刑期,也只有放进三年以下的幅度内才解释得通。需要提示的是,判决援引条文时只列了第382条、第383条,未单独写明第12条,但罚金刑与档位的整套配置都表明适用的是新法;读这类跨法案件的判决,档位要自己换算,不能只看援引了哪几条。
**还有一个数字值得对照。**罚金10万元,恰好是法释〔2016〕9号第19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设定的罚金下限。刑期九个月、罚金10万,主刑与附加刑都压在该档的低位,与二审”酌情从轻”的方向一致。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二审不开庭的运作样本。**本案二审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以”事实清楚”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对辩方来说,不开庭意味着书面审查主导,所有意见必须落在纸面上且能被卷内证据直接检验——本案辩护人二审提交的权证被测量结果顶回,就是不开庭模式下”证据要能与卷内证据对表”的实例。
**其二,索引情节栏为空的核实结论。**该案在案件库索引中情节栏为空,回原文核实属实:一、二审判决均未认定自首、坦白、退赃等具体情节。同类判决中,“酌情从轻”的背后可能各有支撑,检索比对时不能把这种无情节判决与有法定情节判决放在同一序列里量化。
**其三,改判五个月的实益要连着羁押看。**代某2017年6月9日被刑拘,终审刑期九个月至2018年3月8日止,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对已羁押数月的被告人,二审每减一个月都是实打实的出狱日期提前——这是上诉在轻罪案件中最直观的收益形态。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