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常问两句话:“起诉书上写的钱,最后就算数吗?""数目不大,是不是问题就不大?“(2017)豫0322刑初320号这一份判决,恰好把这两问都答了——起诉书指控5.42万元,法院最后只认定2.8万元;而这不到3万元,法院照样定了贪污罪、判了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头是”指控不等于认定”,另一头是”数额不到起点也能入罪”,本文把这两件事讲清楚。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2刑初3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11 月 22 日
罪名贪污罪
起诉指控金额5.42 万元(分两起)
法院认定金额28000 元(第二起 26200 元未认定)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某,2014年11月起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4年底,当地政府决定对省道某路段进行改造,牛某协助镇政府从事该村路段的征地拆迁赔偿工作。2015年初,牛某从镇政府领取拆迁补偿款现金100万元,用于向被拆迁户发放。

起诉指控两起:其一是牛某向某户支付赔偿款后又以”计算有误”为由,要求对方退还款项,将其中28000元占为己有;其二是牛某让四名村民出具五份、合计26200元的赔偿收据,拿到镇政府账上报销。

法院审理后认定:第二起事实中,收据确系村民本人书写并交给牛某,牛某辩称已将该款发给这四人,而四人否认收到,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认定的贪污数额为28000元。案发后该款未能追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认定数额骗取公共财物 28000 元
入户评价:情节较重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情节较重,据此入罪
第二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到案方式系被刑事拘留、逮捕到案(未认定自首)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2800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 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刑期起止:2017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2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 1 项、第 93 条第 2 款、第 6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没退的那笔钱,反而成了”入罪的台阶”

先说数额为什么”缩水”。 起诉书指控5.42万元、分两起,法院最终只认了2.8万元。第二起26200元被拿掉的理由很具体:那五份收据是四名村民自己书写、亲手交给牛某的,牛某说自己已经把钱发给了这四个人,四个人却说没收到。指控方要证明”钱被牛某占有了”,就得证明这笔钱没有流到村民手里;可这恰恰是双方各说各话、没有其他证据能”钉死”的一环。判决最后写的是”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这提醒家属一件很重要的事:起诉书上的数字是”指控金额”,不是”判决金额”,两者的差额,正是可以较真、也需要较真的空间。 但对本案而言,这部分差额未必是主动辩护争来的——更像是证据本身撑不住,法庭依”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认定。

再说2.8万元为什么也定罪。 按2016年施行的数额标准,贪污”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万元,2.8万元不够。但司法解释给了一道补充通道:贪污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若有六种特定情节之一,同样按贪污罪追究。其中一种就是——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 本案判决的理由部分写得很直白:牛某”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情节较重”。换句话说,法院认定的定罪依据里,“钱没退回来”这件事本身就是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这就带出本案最值得家属记住的一句话:在小额案件里,退钱与不退钱,差别可能不只是”少减几年”,而是”入不入罪”。 同一个小额数额,如果当事人退赃、配合追缴,2.8万元本可能够不上入罪线;一旦拒不配合、导致赃款追不回来,这条”其他较重情节”就被激活,数额门槛也就被绕过去了。退赃、配合,在这里不是”锦上添花”,而是直接关乎罪与非罪。

最后说量刑。 认定数额不高,判的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十个月这个刑期,一方面是因为认定数额较低、又在”三年以下”这一档;另一方面,法院同时说了”认罪”(当庭无异议),但没有认定自首、坦白这些法定从宽情节,也没有退赃可以加分——量刑的空间因此没有被充分打开。反过来看,如果当初退赃到位、配合追缴,量刑和定罪两端都可能不一样。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干部协助政府拆迁,就是贪污罪主体的”入口”。 牛某是村委会主任,之所以按贪污罪、而不是别的罪名处理,关键不在”主任”这个头衔,而在他当时”协助镇政府从事拆迁补偿款发放”这段公务。按刑法第93条第2款和相关立法解释,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等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他经手的100万元补偿款是公共财物,主体和财物两头对上了,才落到贪污罪上。

其二,“经手”不等于”占有”,但”占有”要能证出来。 本案第二起之所以没认定,正是因为”钱到底有没有发给村民”没有客观证据锁死;相比之下,第一起的28000元有转账记录、有往来明细,钱进了牛某控制的账户,才能认定。看这类案子,家属要明白:决定数额的,是能证明”被他留下的那一部分”,不是”经过他手的总数”。

其三,罚金10万元是这一档的下限。 依照贪污罪罚金标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主刑才十个月,罚金同样顶在10万元这一下限上。家属常以为”刑期短、罚金就轻”,其实罚金的下限由所处的量刑档决定,与主刑长短并不直接挂钩。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