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375号是一份援引条文极少的判决:只说理、只援引刑法第 382 条和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一条法定从宽条款都没有出现,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同一时期同数额档的案件里,出现”三年""三年缓刑”的并不少见。把这份判决和那些判决摆在一起,正好能看出:在”数额巨大”档里,决定刑期能不能下探的,是卷内有没有一条能打开下限的情节;没有,刑期就只能贴在下限附近。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22刑初37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11 月 22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金额37.3455 万元(“数额巨大”)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某,2011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2013 年底,上级财政向该村拨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80 万元,村委会研究决定修建村内一条东西通道。2014 年 1 月至 4 月,乔某分别与耿某、“任某2”、“任某3”签订三份路基土方工程协议和路面碾压合同,总价款 45.37 万元。“任某2""任某3”签了合同却没有实际履行,三份合同的工程实际由耿某、任某1 联系人员和机械施工,乔某也未按合同向他们支付承包款。

2014 年 1 月至 8 月,乔某分六次以备用金名义从镇”三资”办领走 80 万元补助资金;随后持耿某、任某1(以任某3 名义)出具的收据及收款人为”任某2”的六张收据报账,共报账工程款 45.37 万元。经鉴定,收款人为”任某2”的六张总额 19.98 万元收据,既不是任某2 所写,也不是任某1、耿某所写,乔某不能说明系何人所写。乔某实际支付工程款 8.0245 万元,其余 37.3455 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数额37.3455 万元,属”数额巨大”
自首、立功未认定、未援引
主从犯单人犯罪,不涉及
认罪被告人始终辩解不构成犯罪,未作认罪评价
退赃未作从宽评价,仅判令”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37.3455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附加刑:并处罚金 15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刑期起止: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止(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年六个月”这个落点是怎么来的

第一步,定档。 37.3455 万元落在”数额巨大”档。按法释〔2016〕9 号第 2 条,贪污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属”数额巨大”,对应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的下限是三年,本案判三年六个月,只在起点之上抬了六个月。

第二步,判断法院做的是”从轻”还是”减轻”。 三年六个月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之内,是从轻,不是减轻——法院把刑期放到贴近下限的位置,但没有跨过三年这条线。这条线的意义就在这里:跨过去,才可能出现”二年""一年”或”三年缓刑”这类结果;跨不过去,无论怎么”从轻”,最低也只有三年。

第三步,为什么跨不过去。 判决援引的法条只有两条:第 382 条(定罪)和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量刑档)。通篇没有出现任何一条从宽条款——没有第 67 条(自首、坦白),没有第 68 条(立功),没有第 27 条(从犯),也没有认罪认罚的表述。被告人自始作无罪辩解,该辩解未被采纳,也就意味着卷内没有”认罪”这个可以从轻的抓手。判决对退赃只作”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的处理,这是追缴的必然结果,不是量刑上的从宽情节。

三点摆齐,案子的结构就清楚了: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卷内没有任何一条能打开三年下限的通道;法院据以从轻的只有案件本身的情况——数额刚过 20 万元起点一倍不到、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无前科。于是落点贴着下限:三年六个月。这就是”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时刑期为什么下不来”的直接答案。

第四步,真正的辩护空间在数额,不在情节。 本案数额的算法是:报账总额 45.37 万元,减去实际支付的工程款 8.0245 万元,余 37.3455 万元。可以较真的有两处:一是核减口径——卷内另有一份工程造价鉴证报告,鉴证该段路基土方工程造价为 120409.89 元;工程造价、实际支付额、报账额是三个不同的数,用哪个作基准直接影响最终认定。二是20 万元这条线就在脚下——三份合同中用”任某2”名义签的那一份,协议价款 19.98 万元,距”数额巨大”起点只差 200 元;若能核减到 20 万元以下,量刑档就从”三年以上”变成”三年以下”。数额辩护在临界点上的价值,就是这个量级。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定案的核心证据是笔迹鉴定。 本案把”支付事实不存在”钉死的,是鉴定意见:收款人为”任某2”的六张总额 19.98 万元收据,既不是任某2 所写,也不是任某1、耿某所写,而乔某不能说明系何人所写。同时,合同签订人任某2、任某3 均证实自己未参与施工、未领取款项。“谁写的收据""钱有没有真的出去”两问合一,虚报支出的链条就闭合了。

其二,村级资金”备用金+事后报账”是风险结构。 本案资金流向是:财政补助款拨到镇,乔某以备用金名义分六次领出、自行保管,陆续支付后持收据和发票回镇”三资”办报账入账。钱先进个人手里、再凭票据冲账,差额就成了侵吞空间。

另需说明:该案后续另有新的判决,本文只就本份一审判决作分析。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