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刑初33号,是一份重审后的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此前已被判过一次,上诉后发回重审,最终结果却是”免予刑事处罚”——罪名成立、不坐牢、不罚款。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这不等于没判吗?这份判决恰好可以讲清楚,免予刑事处罚是什么、不是什么,以及它是怎么一层层”搭”出来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4刑初3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3 月 22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职工股 2.05 万元据为己有,转让得款 4.1 万元 |
| 判决结果 | 免予刑事处罚 |
二、基本案情
杨某某原是某省属国有物资集团财务部主任,2005 年起在集团下属某国有独资酒店管理公司先后任总会计师、总经理。
2001 年至 2003 年,这家酒店部分职工退股,82250 元退股款以代持国有股的名义,挂在时任董事长杜某(另案处理)和原总经理姚某某名下。2006 年的一天,杜某在办公室对杨某某和总经理袁某说,二人工作表现出色要给予奖励,公司困难没有现金,就把姚某某名下的 3.05 万元职工股分给他们——杨某某分得 2.05 万元,袁某分得 1 万元;杜某则把挂在自己名下的 5.175 万元”奖励”给了自己。整个过程没有经过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没有任何书面奖励文件,也没有公开。
2008 年 3 月公司股份被收购,杨某某名下的 2.05 万元职工股连本带分红领得 4.1 万元。案发后,她退还了全部赃款 4.1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退赃 | 案发后已退还赃款 4.1 万元 |
| 认罪悔罪 | 认罪态度较好 |
| 犯罪情节 | 犯罪情节轻微 |
| 程序 | 一审后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罪名成立)
- 主刑:免予刑事处罚(无有期徒刑、拘役,亦未并处罚金)
- 赃款:4.1 万元已退还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12 条、第 37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免予刑事处罚是怎么”搭”出来的
先说结论: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指控罪名成立。罪名留在判决主文里,意味着有犯罪记录;免掉的只是刑罚的执行。它和无罪是两回事,和缓刑也不同:缓刑是判了刑、暂不收监,考验期内还要接受考察;免刑是定罪但不判处刑罚。
免刑怎么来的?拆开看有三层。
第一层是数额基数。本案认定据为己有的股金是 2.05 万元、转让得款 4.1 万元。行为发生在 2006 年至 2008 年,而判决援引了刑法第 12 条——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条文出处: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法律,哪个对被告人更有利就适用哪个。按旧法数额标准,4.1 万元落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一档,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按现行解释,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为”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两套标准放在一起,现行法对被告人更轻,按新法评价。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从基数上就站在了较低的量刑档上,免刑才有讨论空间——如果数额落在”数额巨大”甚至更高档,免刑基本无从谈起。
第二层是全额退赃。4.1 万元赃款在案发后全部退还,有单位监察室的收据在卷。退赃在贪污案件里的分量很重:钱回来了,公共财产的损失实际消除,这是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重要支撑。
第三层是刑法第 37 条的接口。该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明示的免刑理由就是三句话: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至于”情节轻微”怎么判断,从判决认定的事实框架看:杨某某不是”奖励”的提议者,拿的也不是最大的一份——最大的一份 5.175 万元,是杜某”奖励”给他自己的。共同犯罪里各人作用的位阶,最终会沉淀在这种评价里。
对家属而言,这份判决传递的信息可以概括成一句话:数额低、退得干净、作用靠后,三者叠加,案件有争取免刑的空间——但前提是罪名本身成立,辩护的重心要放在量刑情节上,而不是死磕定性。
还要补一句家属常问的后续问题:免刑之后,党纪政务处分还来吗?答案是通常会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务处分是两条线,法院免刑不等于单位或纪检部门不再处理,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仍可能落地。所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真实含义是:刑事这条线到此为止,别的线各有各的走法。评估一个案件的最终影响,要把两条线分开算。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奖励”为什么挡不住定罪。**辩护人主张这是领导给的奖励、杨某某没有贪污故意。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是:奖励没有经过领导班子研究、没有书面文件、没有公开,而且杜某同时给自己留了最大的一份。合法的薪酬奖励要有决策程序和文件依据,“领导说了给”不等于单位同意给——来源不合法的”奖励”,收了就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二,他人未被追诉不影响在案被告人的定罪。**辩护人提出”既然是共同犯罪,袁某至今没有得到追究”。要提醒的是:对同案人员的处理是否到位,不构成对在案被告人无罪的理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家属看案卷时,容易把”别人没事”当成自己的理据,这条路在判决里走得通的情况极少。
**其三,发回重审意味着结果有变化的空间。**本案经历了一次完整的一审、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最终给出免刑。程序走完,量刑结论确实可能不同——上诉权是实打实的权利,不是走过场。当然,发回重审不等于必然改判,重审围绕的仍是事实与证据,只是多了一轮完整的审理机会。
**其四,股份”变现前后”的数额口径。**本案认定的是 2.05 万元股金据为己有、转让得款 4.1 万元,退赃也按 4.1 万元退。职工股这类财产性利益,最终按兑现所得计算,家属核对数额时不要只看股金面值,要看实际取得多少、退了多少,三个数对得上,数额辩护的空间才谈得上。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