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刑初128号这份判决里有两个”10万”,很容易看混:一个是判决书上写着的罚金10万元,一个是家属嘴里常说的”贪了10万”。其实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是5万元,判的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和5万元放在一起,正好能讲清楚一个问题:在”数额较大”这一档里,法院手里的从宽空间是怎么用的。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7)豫0328刑初128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 年 6 月 22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5 万元(“数额较大”)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 适用法律 | 刑修九后新标准(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 1 款、第 19 条第 1 款)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948 年出生,案发时任某县某乡某村党支部书记。
判决查明:2015 年 10 月,该县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财政局向该村拨付了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和道路硬化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5 万元。2016 年 1 月,王某将这笔 5 万元补助款从村账户取出、存入自己的银行存折,同时安排用村里的集体资金支付了施工方的工程款,从而把 5 万元补助款占为己有。
另查明:2016 年 11 月,王某将赃款退缴县纪委;同年 12 月 9 日,主动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王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
| 退赃 | 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
| 认罪悔罪 | 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
| 缓刑条件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5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67 条第 1 款、第 72 条第 1 款、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 1 款、第 19 条第 1 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十个月是怎么落下来的
第一步,先找档位。 按照 2016 年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贪污数额在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对应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认定 5 万元,落在这个区间里——法定刑的上限是三年。这就是为什么后面所有的讨论,都发生在”三年以下”这个天花板底下。
第二步,看判的刑落在哪里。 十个月,离三年还有很远。这意味着法院做的是从轻:在”三年以下”这个幅度里面往低处取;而不是减轻:突破幅度判到更低。这两种动作听上去差不多,前提完全不同——本案根本不需要用到”减轻”,因为档位本身就在三年以下,从轻的空间足够用。
第三步,看是什么撑起了这十个月。 判决列了三样:自首、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用的就是这一条;退赃和悔罪表现是酌定从轻的加分项。三样加在一起,落点是十个月,然后叠加缓刑。
第四步,缓刑的四道门槛。 刑法第 72 条第 1 款要求”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本案判的是十个月,第一道门槛自然过;自首、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支撑的是第二道;判决对社区影响作了评价,第三、四道也有交代。四道关都过,才有”缓刑一年”这个结果。
最后说清楚 5 万元和 20 万元之间的距离。 20 万元是”数额较大”跨到”数额巨大”的那道线,一旦越过,法定刑从”三年以下”变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起点直接从三年起步。本案 5 万元,距离这条线还有一倍的空间。也就是说,从拘役到三年这一整段,都还在可选择的范围之内,能落到哪一点,取决于从宽情节的多少和证据的扎实程度。反过来说,这也是这类案件里数额复核的价值所在:认定的数额每往下核一点,量刑的余地就宽一点。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村支书为什么按贪污罪处理。 王某是村党支部书记,不是公务员。依照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该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款物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他经手的是上级财政拨付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属于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财物,主体和财物两头都对得上,所以定的是贪污罪,而不是普通的侵占。
其二,罚金是必须并处的,而且有下限。 判决判了罚金 10 万元。按法释〔2016〕9 号第 19 条第 1 款,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并处罚金——10 万元正是这一档的最低值。也就是说,即便主刑判得很轻,这笔罚金也不能低于 10 万元。家属在做经济准备时,要把退赃和罚金分开计算,不要混成一笔账。
其三,“先退赃、后投案”不影响自首认定。 本案王某是 2016 年 11 月退缴赃款、12 月才去投案,顺序上”退”在”投”之前。自首的成立要的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退赃属于悔罪表现,两者并不冲突。但要注意,退缴的凭证、投案的时间与经过,都需要有材料在卷支撑,这也是这类案件里最值得核对的一组证据。
其四,缓刑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判决用了”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这样的表述,说明法院对缓刑条件是逐项审查后作出的判断。同档位、同样退赃的案件,因情节组合不同,结果可能不一样,不存在”判到三年以下就一定缓”的规则。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