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刑初273号这份判决,两个数字放在一起看很有意思:共同贪污 13.64 万元(被告人个人分得 5.64 万元),宣告刑十个月。中间隔着一套完整的减让路径——法律适用的换轨、第 383 条第 3 款的从宽通道、自首、初犯——每一站都能单独拎出来讲。本篇逐站拆。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7)豫0381刑初2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 年 8 月 11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金额共同贪污 13.64 万元(段某个人分得 5.64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赃款 13.64 万元予以没收

二、基本案情

段某案发前任某省属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洛阳分院培训室主任,其舅舅袁某(另案处理)系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该局一辆公车 1997 年购置,行驶里程超 35 万公里、使用年限超 15 年,达到报废标准,经上级批准报废,评估价 3600 元,车牌号未评估。

2013 年 6 月,段某得知该车报废信息后找到袁某,提出把优质车牌号私下卖掉,袁某同意。2013 年底至 2014 年初,在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袁某违反程序将该车及车牌号处置,段某利用袁某的职务便利,以 14 万元卖给某商人方某;支付 3600 元转让费后,分给袁某 8 万元,自己占有 56400 元,用于个人花销。

2017 年 3 月,市纪委在调查袁某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电话通知段某到案,段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贪污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在提起公诉前退缴全部赃款 136400 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公诉前退缴全部赃款 13.64 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第 383 条第 3 款)
初犯、无前科酌情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段某与袁某作用相当,不分主从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 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 赃款:退缴的 136400 元予以没收
  • 刑期起止: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1、3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项、第 3 款、第 25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1 款、第 64 条,及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 1 款、第 19 条第 1 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从三年以下到十个月,减让路径逐站看

**第一站,法律适用换轨。**行为发生在 2013 年底至 2014 年初,属刑修九之前的旧法时段。若按旧法,5.64 万元的个人贪污数额已过”五万元”线,落”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一档,法定刑五年以上。而判决援引的是修正后第 383 条第 1 款第(一)项与法释〔2016〕9 号第 1 条——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为”数额较大”,法定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这就是从旧兼从轻的操作:新旧法比较,新档对被告人更轻,适用新档。十个月的起点站,是这场跨档的换轨——不是情节把刑期压下来的,是法律适用先把档位换下来了。

**第二站,第 383 条第 3 款。**贪污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退缴 13.64 万元完成于提起公诉前,判决明引该款。注意这款是贪污罪特有的从宽通道(受贿罪对应的是第 383 条后段),时间节点卡在”提起公诉前”,家属代退也算数。

**第三站,自首的认定场景。**到案方式是纪委电话通知——法发〔2009〕13 号框架下的典型场景:办案机关掌握的是袁某的违纪违法问题,段某的贪污事实未被掌握;接到电话后到案并主动交代,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要件齐备,第 67 条第 1 款的自首成立。对照同批判决中”调查谈话期间交代被掌握线索所针对事实”不认定自首的样本,差别就在”事实是否已被掌握”这一个点上。

**落点与情节归属。**三年以下的幅度内,自首(法定从轻)+第 3 款退赃(法定从宽通道)+初犯(酌情),宣告刑十个月;罚金 10 万元是第 19 条第 1 款(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下限。两点归属要注意:其一,自首是段某个人的情节,袁某另案是否自首不影响本案;其二,退缴的 13.64 万元是共同贪污的全额,超出段某个人分得的 5.64 万元——家属代退覆盖了同案人份额,法院按”退缴全部赃款”评价。另外,本案共同犯罪”不分主从”,段某没有第 27 条从犯的减轻空间,全部从宽都走的是从轻这条线,这也是落点没有更低的原因。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共同贪污数额的两种口径在本案未生歧义。**按参与共谋的处置总额(13.64 万元)还是个人分得额(5.64 万元),依法发〔2003〕167 号应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数额认定;本案两数在新档下均属”数额较大”,档位无差。但阅卷时仍要先算清两种口径——一旦换到旧法或临界新档的数额上,口径之差就是档位之差。

**其二,报废车+车牌的变现全额计入贪污。**评估价 3600 元的报废车卖出 14 万元,差额主要来自车牌资源。法院认定贪污数额为 14 万元减去 3600 元转让费:财物虽届报废,处置变现的全额(含未评估的车牌溢价)都计入犯罪数额,不因账面价值低而折算。

**其三,管辖流转与到案经过是自首认定的证据底盘。**本案从市纪委移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到次日从办案点带离,每一个时间节点都有到案证明支撑。办同类案件,“电话通知到案”的辩点能不能立住,先查到案经过的材料齐不齐。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