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2019年的判决:原市水务局局长,指控贪污51万余元、受贿236万余元,法院认定贪污15万元、受贿208万余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放回旧法坐标,受贿208万踩的是”十万元以上、十年以上”那条线;这份判决却落在了”三到十年”档的中段。(2018)豫0322刑初286号把刑修九之后数额档换轨的威力,演示得非常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8)豫0322刑初286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1 月 26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
| 法院认定金额 | 贪污 15 万元;受贿 208.09 万余元 |
| 判决结果 | 贪污罪一年+罚金 10 万,受贿罪六年+罚金 40 万,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 50 万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2007年12月起任某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退休,2018年7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并留置。指控两块:其一,贪污——其以亲属名义注册个体种植场,隐瞒该场系个人所有,利用职权安排向种植场拨付水利设施补助资金5万元、集雨灌溉试验补助10万元,另安排下属勘察设计院为种植场凿井支出36.5万余元,指控贪污合计51.5万余元;其二,受贿——在水利工程承揽、干部提拔调整、安排就业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指控合计236.5万余元。
法院认定:贪污部分,前两笔共15万元成立贪污;凿井的36.5万余元因系下属单位实际支出、以拨付专款为条件,改认定受贿罪,指控贪污不当。受贿部分认定为208.09万余元(其中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62.7万元),数额巨大。另查明:其于2014年向廉政账户缴款65万元;监察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审查起诉期间退缴71万元、审理期间亲属代退129万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供述未掌握事实 | 监察调查期间主动供述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判决援引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按坦白评价,未采纳辩护人自首意见 |
| 退缴 | 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含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前向廉政账户缴款 65 万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数罪并罚 | 一人犯数罪,依第 69 条并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受贿罪
- 主刑: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受贿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追缴:违法所得现金 199.89 万余元、越野车一辆、相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1 款、第 386 条、第 69 条、第 67 条第 3 款、第 64 条、第 61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换档的威力,从宽的天花板
**先看档位怎么换的。**本案受贿行为全部发生在2008年至2014年间,均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但审判在刑修九和法释〔2016〕9号施行之后。按从旧兼从轻,新旧法均认为犯罪时适用较轻者:受贿208万余元,旧法对应”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新法对应”数额巨大(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新法主刑明显更轻,故全案适用新档。结果就是两套坐标系:贪污15万元落在”数额较大”档(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法定最高刑三年,判一年;受贿208万余元落在”数额巨大”档,判六年。判决援引的第383条即现行条文,罚金数额也严格对应法释〔2016〕9号第19条的两档标准(三年以下并处10万至50万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对照同批旧案——同样的行为在2015年前的判决里是”十年以上”起步——就能看出,本案”六年”的头号功臣不是从宽情节,而是数额档换了坐标系。
**再看从宽情节落在哪里。**辩护人提出自首,法院没有采纳:监察调查期间供述的是”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已掌握的受贿属同种罪行,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也不属”以自首论”的两种情形——判决最终援引的是第67条第3款(坦白),这在刑修八之后已有”可以从轻”的法定地位。配合”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受贿罪在三年到十年的幅度内落到六年,贪污罪在三年的幅度内落到一年。可以做个反向观察:如果自首成立,贪污罪有减轻空间,受贿罪也会更低;但同种罪行的交代注定只能走坦白通道——法发〔2009〕13号的否定规则在新法时代依然有效。
**还要注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构成。**65万元是2014年、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前主动缴入廉政账户的;另200万元是案发后审查起诉与审理阶段亲属代退的。判决在”本院认为”之前的综合认定部分专门交代了这笔65万元的时间点。办理有退赃安排的案件,“未被发觉前”与”被查处后”的退还,在评价上不是同一量级——前者是本案从宽叙事的起点,后者是常规的悔罪表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36.5万余元凿井费由贪污改定受贿。**指控逻辑是”安排下属单位为自己干事支出公款”,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该支出以水务局向设计院拨付专款为条件、设计院事后未获补偿,属权钱交易的对价,应以受贿论。这是贪污与受贿界分的标准样本——财产是从”公账”直接流出还是以职务行为作交换,决定罪名走向。
**其二,罚金刑是新案的必答题。**同批旧判决普遍”无罚金”,本案两罪分别并处罚金并合并执行50万元。阅读跨度2015年前后的判决,附加刑有无是新旧法最直观的识别标记。
**其三,数额认定与指控的差额。**指控受贿236.5万余元、贪污51.5万余元,认定受贿208万余元、贪污15万元——差额主要来自凿井费的罪名调整。大案中”罪名间挪动”往往比”整体砍数额”更常见,阅卷时不妨把指控与认定做成对照表,看钱是怎么在不同罪名之间重新归位的。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