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322刑初55号要和它的前一审判决(2017)豫0322刑初375号连起来读:同一个被告人、同一笔修路款、同一个法院。原一审认定侵吞财政补助资金37.3455万元,按”数额巨大”判三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把认定数额压到19.98万元,改按”数额较大”判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刑期砍掉两年,变化全在数额认定和档位选择里——“数额决定档位、档位决定刑期”的最直观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8)豫0322刑初55号(重审)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裁判日期2018 年 8 月 23 日
原一审(2017)豫0322刑初375号,2017年11月22日判三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上诉后洛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罪名贪污罪
重审认定数额19.98 万元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 10 万元;违法所得追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任孟津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底,其争取到上级财政拨付该村的补助资金80万元,村委决定修建一条东西通道。2014年,其代表村里先后签订三份合同:与耿某签订路基土方工程协议19.84万元;与其表妹夫之兄”任某2”签订协议19.98万元(任某2系顶名,为避嫌);与任某3签订路面碾压合同5.5563万元。实际施工均由任某1、耿某联系进行,任某2、任某3未实际施工。

2014年1月至8月,被告人以备用金名义分六次将80万元补助资金从镇三资办领出自行保管,并持三份合同的收据、发票报账45.37万元。经鉴定,收款人为”任某2”的六张总额19.98万元收据,既非任某2所写,也非任某1、耿某所写,被告人不能说明何人所写。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初犯、认罪辩护人提出系初犯、当庭认罪;重审中被告人对定性无异议,仅争数额
数额认定重审认定报账45.37万元、实际支付25.39万元,侵吞19.98万元
程序经过上诉后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
  • 罚金:10 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追缴: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 援引条文: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64条;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重审把哪些工程款”还”给了被告人

先把两份判决逐项对照:

对照项原一审(2017年11月)重审(2018年8月)
认定侵吞数额37.3455 万元19.98 万元
已支付工程款8.0245 万元25.39 万元
适用条款第383条第1款第2项(数额巨大)第383条第1款第1项(数额较大)
主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
罚金15 万元10 万元
刑期终点2020 年 9 月 20 日2018 年 9 月 20 日

**变化的核心是”实际支付了多少工程款”。**一审的认定逻辑是:收据在、钱没出——耿某虽写了19.84万元的收据,但证言称未领款,任某1(任某3名义)的5.55万元收据同样没有对应付款,故认定实际支出仅8.0245万元,其余37.3455万元被侵吞。重审推翻了这个判断:认定耿某协议的19.84万元与任某3名义的5.55万元已实际支付,与被告人”以现金付款、对方当场写收据”的供述及付款凭证对应;真正没有付款对应的,只剩那六张笔迹不明的”任某2”名义收据。报账45.37万元减去实际支付25.39万元,侵吞数额就是19.98万元——恰是辩护人重审中主张的数额。

**数额一动,档位和刑罚随之重排。**19.98万元按法释〔2016〕9号第2条衡量未达”数额巨大”(二十万元)起点,落入第1条的”数额较大”档,法定刑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降到”三年以下”。本案行为发生在2014年、判决在2018年,若按行为时的旧法,19.98万元将落”十万元以上”档,重审实际是按从旧兼从轻适用新法处理;一审对37.3455万元亦按新法”数额巨大”档认定,两份判决的数额标准统一,差异纯粹出在事实认定上。罚金同样跟着档位走:一审15万元本低于”数额巨大”档第19条20万元的罚金下限,重审改为10万元,恰是”数额较大”档10万至50万元区间的下限,主刑贴着三年以下档的下段,整套刑罚配置在档内自洽。

**两个实务提醒。**一是重审对”已支付25.39万元”的说理相当简略,主要依托被告人供述、付款凭证与辩护人的数额意见,未逐笔列明采信理由——读这类判决要习惯从结果反推证据结构。二是刑期账要连着羁押算:羁押自2017年3月21日起算,重审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判决作出时被告人已羁押约18个月,重审刑期恰好覆盖在押期间,改判的实益即时兑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辩点从”无罪”退守到”数额”,退守反而兑现。**一审中被告人作彻底无罪辩解(修路系村委决定、属民事纠纷),重审改为对定性无异议、集中争数额。当无罪辩护的证据基础不足时,把火力集中到数额与付款事实,是账证交织型贪污案件更常见的有效路径。

**其二,收据≠付款。**一审以”写了收据但没拿到钱”全额认定,重审区分了”有合同、有凭证且实际支付的”与”收据书写人不明、无付款对应的”两类情形。书证表面完整不等于资金事实成立——付款凭证、收据笔迹鉴定、领款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就是数额辩护的工作面。

**其三,索引标签需修正。**索引将该案标注为”数额巨大”,回原文核实:这是公诉机关对一审指控37.3455万元的评价;重审判决认定的是”数额较大”,使用索引数据须以重审主文为准。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