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5 万元,按现行标准属于”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人以为到了”巨大”这一档就与缓刑无缘。(2019)豫0305刑初74号这份判决给出了相反的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三年这个数字是理解本案的钥匙——它既是”数额巨大”这一档的下限,也正好是缓刑的准入门槛。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9)豫0305刑初74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4 月 28 日 |
| 罪名 | 贪污罪 |
| 法院认定金额 | 44.75 万元(“数额巨大”)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 |
| 适用法律 | 刑修九后新标准(法释〔2016〕9 号第 2 条第一款)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城市发展投资公司员工,2013 年 4 月起借调到市环境保护局某分局工作。2015 年 7 月,该区黄标车淘汰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该分局,黄某作为借调人员受分局委托,负责环保部门对黄标车淘汰补贴申报资料的收集、审核、申报和资金发放。
2016 年至 2017 年,黄某利用经手这项工作的便利,把已经领取过补贴的 32 名车主的申报材料翻出来,复印其中的车辆拆解证明、制作车主收据、更改资金申请表中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伪造了 33 份补贴材料重复申报,并借用亲戚、同学等 6 人的银行卡,在 2017 年和 2018 年上半年分 33 次从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骗取国家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共计 44.75 万元,据为己有。
2018 年 10 月 8 日,黄某到区纪委投案自首;同月、次月先后上交区监委 29 万元和 15.75 万元,赃款全部退回。经司法鉴定,黄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自首 |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 |
| 退赃 | 全部退赔 |
| 认罪 | 自愿认罪 |
| 缓刑 | 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 |
| 数额档次 | 44.75 万元属”数额巨大”(20 万至 300 万)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44.75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违法所得 44.75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二款、第 38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 18 条第三款、第 67 条第一款、第 72 条第一、三款、第 73 条第二、三款、第 52 条、第 53 条、第 64 条;法释〔2016〕9 号第 2 条第一款、第 18 条、第 19 条第一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三年是”档位下限”,不是”减轻的结果”
第一,先把”三年”认准。 44.75 万元落在”数额巨大”档,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判的三年,正是这一档的最低点。这意味着法院做的是从轻——在幅度之内取最低值;而不是减轻——突破幅度到三年以下。看一份判决时,先算清楚判的刑期落在档位里的哪个位置,很多困惑就解开了。
第二,为什么不是减轻? 因为本案从宽情节对应的通道是”从轻处罚”。判决援引的是第 383 条第一款第(二)项(数额巨大档)和第二、三款。按第 383 条第三款,具有”数额巨大”这类情形的,从宽通道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所以结果停在三年这条线上,没有继续往下走。
第三,有一个本可打开下限的情节,法院没有用它往下减。 黄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 18 条第三款规定,这类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给了法院一条减到三年以下的通道。但法院最终选择留在三年、同时适用缓刑。这个选择很值得注意:跨过下限去减刑,与保住下限拿到缓刑,在实际效果上后者未必更差——缓刑意味着不用实际关押。
第四,数额巨大并不等于与缓刑绝缘。 刑法第 72 条的门槛是”三年以下”。三年正好落在门槛上,这是本案能谈缓刑的前提。判决在”三年”这个点上同时满足了两件事:既在数额巨大档的幅度之内,又踩住了缓刑的准入线。再加上自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全额退赔、认罪这几项,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
要说清楚的是:缓刑是”可以”不是”应当”,数额巨大能否缓,取决于个案从宽情节的组合,没有统一答案。本案之所以能缓,是自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全额退赔叠加出来的结果。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借调人员也能构成贪污罪。 黄某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环保部门的正式编制人员,法院援引的是刑法第 382 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判断的关键是”受委托从事公务”,而不是编制落在哪里。
其二,罚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本案并处罚金 20 万元。按法释〔2016〕9 号第 19 条第一款,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并处罚金,20 万元落在区间之内。修正前的刑法贪污罪没有罚金刑,罚金是刑修九增设的。
其三,退赔与追缴是一体两面。 黄某分两次上交的 29 万元和 15.75 万元,合计正好是认定的 44.75 万元,判决对其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全额退赔既是被追缴的对象,也是拿到缓刑的重要支撑。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