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常有这样一个疑问:听说贪污三万元才够立案判刑,那贪两三万是不是就没事了?这份(2019)豫0381刑初114号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被告人截留的危房改造款只有2万元,远不到三万元的”数额较大”起点,法院照样定了贪污罪——因为这笔钱是扶贫救济性质的特定款物,法律为它开了一条更低的入罪通道。同时,从村民手里多收的另一笔2.5万元,法院反而从贪污数额里扣掉了。一进一出之间,恰好把贪污罪的边界画了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9)豫0381刑初1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年 8 月 22 日
罪名贪污罪
法院认定贪污数额2 万元(另 2.5 万元经扣除、公诉机关撤回指控)
退缴情况2018 年 7 月 4 日将 4.5 万元违法资金全部退缴纪委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10 万元(已缴纳)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偃师市某镇某村村委主任,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包括接受农户申请、组织评议、初定改造对象、管理扶助资金等。

2014年度,他违反程序,未召开村民会议评议、代农户填写申报资料,私自将6户列为重建户、10户列为修缮户,并让农户提供身份证由自己办理存折。10户修缮户共4万元补助款到账后,李某与妻子私自取出,2万元作为施工费付给施工方,剩余2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度,他以同样手段将15户列为修缮户;这批危改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账户后,他授意施工方按每户3800元向村民收取施工费共5.7万元,施工方留下3.2万元,剩余2.5万元交给李某据为己有。2017年夏被调查谈话后,他还以村委名义补签虚假协议、伪造收款凭证掩盖行为。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自首立案前经电话通知接受调查谈话即供述全部事实,立案后经电话传唤到案仍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退赃立案调查后积极退赃,4.5 万元全部退缴,依法从轻处罚
初犯、悔罪系初犯、有悔罪表现
数额扣除2.5 万元已发放到户、并非公共财物,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撤回该部分指控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已缴纳)
  • 财物处理:已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 援引条文: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52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法释〔2016〕9号第1条第2款第1项、第19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不足三万元为什么也构成贪污罪,2.5万元又为什么被扣掉

**先看入罪通道。**现行标准下,贪污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三万元。但法释〔2016〕9号第1条第2款第(一)项设了一个例外: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同样构成贪污罪。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面向贫困群体的财政补助,法院援引的正是这一项——本案认定贪污2万元,靠”特定款物”这条通道入罪。所以家属看这类案件,不要只盯着金额够不够三万,还要看钱的性质:同样两三万元,普通公款可能够不上犯罪,扶贫、救灾、优抚这些钱上得很快。

**再看被扣掉的2.5万元。**2015年度那笔钱,是危改资金发放到各修缮户账户之后,施工方再按每户3800元向村民收取的施工费,多收部分2.5万元转交给了被告人。法院认为:该款已发放到户,并非公共财物,不属于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公诉机关在审理中也撤回了这部分指控。这就是贪污罪的一条硬边界——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钱一旦发放到农户手里,性质就变了,再从农户手里多收的钱,不再是”截留公款”。但这笔钱仍是违法所得:李某把2万元和2.5万元共4.5万元全部退缴,判决主文明确”已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定罪数额是2万元,退的是4.5万元,两个数字不矛盾。

**然后看从轻与缓刑。**认定数额2万元,属”数额较大”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认定自首、积极退赃、初犯、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六个月;刑期符合刑法第72条”三年以下”的前提,宣告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是法释〔2016〕9号第19条为该档设定的区间下限。整个结果是在”数额较大”档内,靠自首和退赃把刑期压到最低、再以缓刑执行。

**补一个文书细节。**判决说理部分认定了自首并采纳辩护意见,但援引的条文是刑法第67条第3款(坦白条款)而非第1款(自首条款),属于援引条号与说理内容不一致的小瑕疵。对当事人而言,无论按自首还是坦白评价,本案的从轻结论都成立;但检索类案、研究量刑规律时,应以说理部分的实际认定为准。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事后补协议、造凭证改变不了认定。**2017年夏被调查谈话后,被告人补签3.88万元施工协议、伪造收款凭证,试图把两笔钱”洗”成正常工程往来。这没有影响数额认定,反而在主观态度上留下了不利记录——被关注之后再做手脚,只会加重”不是真诚悔罪”的印象。

**其二,监管方式的变化会改变行为形态。**2015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危改资金直补到户、打入”一卡通”,正因如此,2015年度的钱到不了村委主任手里,才出现了”从农户收取多余施工费”的新形态。补贴发放越直接,传统的”截留”越难,围绕补贴的灰色行为就越向农户端转移——审查同类案件时值得留意。

**其三,同院类案不可简单倒推。**偃师法院同期还有其他危房改造、财政奖补类贪污案件,行为方式、数额认定和情节差异很大,如同院另一2019年判决中20万元指控最终只认定7.8万元。同类判决可提供量刑环境的参照,但个案结果取决于它自己的证据与情节,不能倒推”某地能判缓刑”。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