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党支部书记,虚构项目五次申报新农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 20 万元,最后判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10 万元。把这两个数放在一起,直觉上对不上——按现行标准,20 万元正好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分岔在第一层就出现了:判决认定的贪污数额只有 78 090 元,落进”数额较大”档。这 20 万与 7.8 万之间,隔着”据为己有”四个字。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9)豫0381刑初4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 年 12 月 5 日
罪名贪污罪
骗取财政奖补资金20 万元
法院认定贪污数额78 090 元(“数额较大”)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适用法律刑修九后新标准(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一款)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1998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偃师市翟镇镇北许村党支部书记。2010 年至 2015 年,许某利用担任村支书的便利,授意时任村委副主任、会计等村干部,在某村民未实际建设通组通户道路硬化、未参与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虚假施工合同、伪造实施方案等资料,以该村民名义五次向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申报奖补资金,并用以该村民名义办理的银行卡收款。2010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该卡分五次收取财政奖补资金共计 20 万元,实际由许某掌控。许某将其中 78 090 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余款用于村务及其他开支。

2019 年 8 月,许某之子将 78 090 元主动上缴;审理期间,家属代缴罚金 10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坦白归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退赃在亲属帮助下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
违纪劣迹曾因违法和违反廉洁纪律受处分,酌情从重处罚
追诉时效抗辩辩称 2012 年 1 月的 1 万元已过五年追诉期限;法院按连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予支持
“垫资""村务资金缺口”(辩方)不能成为贪污公款的借口,不影响犯罪构成
主体协助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
  • 认定数额:78 090 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11 日止)
  • 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已缴纳)
  • 退缴的违法所得 78 09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93 条第二款、第 383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 52 条、第 64 条;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一款、第 18 条、第 19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20 万与 7.8 万之间,隔着”据为己有”这一层

第一,两个数不是一回事。 20 万元是五次套取到的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判决认定的贪污数额是 78 090 元——即被许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其余款项被认定为”用于村务及其他开支”,未计入犯罪数额。判决的落点是”骗取……20 万元,并将其中的 78 090 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第二,这里有一个与法释〔2016〕9 号第 16 条第二款的对照点。 该款规定:贪污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简言之,解释给出的是一条”定罪不动、量刑酌减”的路径。本案法院走的是另一条路径——在数额认定层面,把村务开支部分直接扣除。

第三,两条路径的差距,比”酌情”两个字大得多。 贪污罪的档位由数额决定:3 万元是”数额较大”,20 万元是”数额巨大”。20 万元与 78 090 元,恰好横跨”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两个档——一边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边是三年以下。“酌减”最多在幅度内浮动,“扣数额”则直接把档位换掉。这就是本案落在七个月、而不是三年起步的原因。

第四,但要诚实地说,本案的事实结构与第 16 条第二款的前提未必同一。 该款针对的是”赃款已被贪污、之后用于公务”;若法院认为许某自始只对 78 090 元有非法占有故意,余款本就按村务用途支出,那是在构成要件层面排除,而非”贪污后用于公务”。阅卷要盯的是资金流向与主观故意的对应关系——钱的去向、支出的真实性、有无账目支撑——而不是简单套用某一条。

第五,追诉时效的抗辩被驳。 辩护人提出,2012 年 1 月支取的 2011 年奖补资金 4 万元中的 1 万元,已过五年追诉期限。法院没有采纳,依据是刑法第 87 条、第 89 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许某在 2012 年 1 月之后,又于 2014 年、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贪污公款 68 090 元,追诉时效应从 2016 年 3 月起算。多笔、跨年度的贪污,时效抗辩的空间很窄。

一句话:这类”虚构项目套取专项资金”的案件,第一仗通常不在自首立功,而在”骗取总额—据为己有额”的切割。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主体是按”协助政府”定的。 判决援引刑法第 93 条第二款: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涉及的是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属行政管理工作,故定贪污罪;若涉及村内自治事务,定性可能转向职务侵占罪。

其二,“劣迹”被明确作为从重情节。 判决写明许某”有故意违法和违反廉洁纪律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最终仍判七个月——数额属”数额较大”,加上全额退赃、如实供述,从重的效果被从宽情节抵消了大半。

其三,本案没有适用缓刑。 七个月在”三年以下”之内,本已具备缓刑的刑期前提,但判的是实刑。结合从重评价可以看到从重情节对缓刑的影响——缓刑不是”数额小、退了赃就自动有”。

其四,罚金与追缴要一并核对。 罚金 10 万元,对应法释〔2016〕9 号第 19 条”三年以下或拘役”档(10 万至 50 万元);退缴的 78 090 元依刑法第 64 条追缴、上缴国库。二者性质不同。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