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3刑终185号是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并罚,一审决定执行十二年,二审改判十一年九个月。改动不大,但改动点非常清晰——定性不动、挪用量刑不动,只对贪污的”数额、主刑、罚金”做了三连减。二审到底在哪个环节动的刀,这份判决展示得很完整。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0)豫03刑终185号(二审) |
| 一审案号 | (2019)豫0325刑初32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6 月 28 日 |
| 罪名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
| 涉案金额 | 贪污 2 169 052 元(一审认定 2 317 141 元);挪用 2 344 000 元 |
| 判决结果 |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原系某区属国有独资保安服务公司会计,后兼任财务部部长。
贪污部分四起:其一,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利用制作会计凭证并代保管支票、现金之便,做假账使”会计凭证比后附工资表多列支”——其中2011年至2012年虚造61名离职人员工资套取146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131万余元),2014年后又以做大”现金发工资数额”套取31万余元;其二,2015年12月将已作废的补助工资表重复入账,套取25.1万元;其三,2017年将某工程工人工资表重复入账,套取19.505万元;其四,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向某区人民武装部提供个人账户收取安保服务费9.018万元不入账。赃款主要用于放贷收息、购买理财保险、购房及子女留学等。
挪用部分四起:借给他人个人使用20万元;将134.4万元转入其妻子账户放贷收息;挪用50万元购买年金保险获利2万余元;挪用30万元购买理财获利1.6万余元,合计234.4万元。另查明其经领导同意套取资金设立账外”小金库”867万余元的背景事实。贪污所得及营利获利一审认定15.45万余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含上诉审查)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贪污第一起数额 | 依同案参与人证言及银行流水,仅认定转入其个人账户的1 316 505元,贪污总额改定为2 169 052元,酌情从轻 |
| 挪用20万元一节 | 明知领导安排违法仍实施,构成挪用公款共犯,可认定为从犯——上诉理由仍不成立 |
| “经领导同意、用于单位支出”的辩解 | 与在案证言矛盾,不能成立 |
| 追缴 | 小金库余额280万余元案发后已收缴;贪污赃款及营利获利继续追缴 |
四、判决结果
- 二审处理:维持贪污罪定罪及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撤销贪污罪刑罚及赃款处置部分,以刑事判决书直接改判
- 贪污罪: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八年、罚金五十万元)
- 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五年(维持)
-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十二年)
- 刑期:2019年7月17日至2031年4月16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适用法律:行为与审判均在2016年司法解释施行后,全程适用现行数额标准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逐罪拆开看,两罪的档位与并罚结构
第一层,贪污罪的档位与落点。 贪污216万余元,落在法释〔2016〕9号第2条的”数额巨大”档(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对应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二审七年九个月,是这个档内的中上落点——为什么压得这么高?时间跨度八年、三套系统化手段、赃款用于购房留学理财,均是典型的从重画像。罚金四十万,对照第19条该档”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区间,处于偏低段,与酌情从轻呼应。
第二层,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 挪用234.4万元,四起分别对应”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与”进行营利活动”两种情形,依第6条合并计算已超过二百万元,构成”情节严重”,对应刑法第384条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宣告刑五年,恰是该幅度下限——注意这与从犯评价的关系:挪用20万元一节被认定为从犯,但该起只占234.4万中的一小部分,整体落点又已贴住幅度下限,从犯的从宽余量在档内几乎已经用尽,故该罪量刑整体维持。“认定了从犯”不等于”刑期还能再降”,幅度下限本身就是一道墙。
第三层,并罚结构。 七年九个月加五年,总和刑期十二年九个月,依刑法第69条在总和以下、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十一年九个月,比总和刑期少一年整。对照一审:八年加五年决定十二年,同样是比总和少一年。两审”并罚打折”的幅度稳定,可作为同类案件预估执行刑的参照。
第四层,二审的刀口在哪里。 本案上诉理由指向两个定性问题,均被驳回;真正被采纳的是第一起贪污的数额切分。一审按工资表入账数认定146万余元;二审依据同案参与人证言与银行流水,只认定实际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的131万余元,差额14.8万余元剔除。这一刀带动三个数字联动:数额减14.8万、主刑减三个月、罚金减十万。启示很具体:做账式贪污案件中,“入账数”与”实际流入行为人控制账户数”之间常有差额,这个差额是二审阶段仍在争取的实打实空间——哪怕它只换来三个月。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会计岗位的技术型贪污样本。 假账列支依赖”会计兼代管出纳支票现金”的岗位重叠,重复入账依赖”工资表丢失后重新造表”的流程漏洞——两套手法都指向内控失守,财务岗位的权限设计值得单独审一遍。
其二,小金库与贪污的界分。 经领导同意套取设立的867万账外资金未被计入贪污,而被告人私套的款项被认定——界分点在于是否脱离单位控制、转入个人占有。但”领导同意”抗辩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本案因与在案证言矛盾而被否。
其三,追缴表述的变化。 一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审改为”继续予以追缴”——未足额退缴的,依法释〔2016〕9号第18条追缴不因判决生效而终止。主刑之外,这个变化同样影响当事人家庭的实际处置。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