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纠一个容易看错的数:本案出现了842100元(全村642座坟的总补偿)和299000元(其中230座假坟对应部分)两个大数字,不能把842100元当作本案的贪污数额。厘清这一点后,真问题是:六人各分得1万元,为什么按29.9万元算?落在”数额巨大”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什么六人宣告刑全在三年以下、且全部缓刑?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0)豫0311刑初672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 年 3 月 2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 |
| 法院认定金额 | 299000 元(伪造 230 座假坟对应部分) |
| 判决结果 | 主犯李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13 万元;主犯牛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 12 万元;从犯牛某2、杨某、李某2、牛某3: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各 10 万元 |
二、基本案情
六名被告人均为某村基层组织人员。2017年,因某新能源项目建设,当地管委会征收该村土地1012亩,镇人民政府委托该村村民委员会外迁征地范围内坟墓,标准为一坟单棺800元、双棺1300元、三棺1800元。
2017年10月启动迁坟。李某1(村委会主任)提议伪造假坟骗取补偿款,牛某1(党支部书记)同意;二人指使李某2、张某(另案处理)开挖墓穴、填埋空棺伪造假坟,指使牛某2、杨某伪造虚假名单、收据,指使牛某3整理上报资料。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协议》,确认迁坟642个、补偿共842100元;其中伪造假坟230个(均双棺),对应补偿费用299000元。因审批手续问题,截至案发前镇政府尚未拨付该款。其后张某向李某1支付假坟补偿款216000元,六人各分得10000元,余款156000元由李某1保管;案发前赃款已上缴。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犯罪未遂 |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23 条) |
| 主从犯 | 李某1、牛某1负责全面工作,系主犯;牛某2、杨某、李某2、牛某3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 27 条) |
| 坦白 | 李某1、牛某1、牛某2、杨某、牛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 认罪、退缴 | 六人均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 |
| 自首(李某2) | 揭发他人时未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定为自首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数额 299000 元,数额巨大)
- 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3 万元
- 被告人牛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2 万元
- 被告人牛某2、杨某、李某2、牛某3: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各 10 万元
- 判决援引: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第 23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67 条第 3 款、第 6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第 72 条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各分 1 万,为什么按 29.9 万算
第一,共同贪污的数额,按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数额认定,不按个人实得。 六人每人实际分得10000元,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却是299000元。依据是法发〔2003〕167号纪要:刑法第383条第1款所说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认定。六人共同参与、经手的是同一笔299000元,量刑起点因此是同一条线——落在法释〔2016〕9号第2条的”数额巨大”档��20万至300万元),对应第383条第1款第(二)项,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共同受贿的”个人数额”通常按个人所得认定,共同贪污按参与额认定,不能混用。
第二,从”三年以上”落到”三年以下”,靠的是减轻,不是从轻。 数额巨大这一档,第383条第3款给的从宽通道只是”可以从轻”,坦白、认罪、退缴只能在幅度内部浮动,落点在三年这条下限。要跨过三年,必须有减轻情节,本案有两个:未遂——依照法发〔2003〕167号,贪污罪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标准,本案作为贪污对象的政府补偿款尚未拨付到村委会,故认定未遂(第23条,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贪污罪独有的辩点,受贿罪以收受为既遂、没有未遂形态);从犯——李某1、牛某1是主犯,其余四人是从犯,依第27条第2款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个情节叠加,才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压到三年以下:主犯李某1、牛某1宣告二年六个月、二年,从犯四人一步压到一年六个月,比主犯又低一档。
第三,缓刑的前提是先把刑压到三年以下。 刑法第72条的门槛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六人宣告刑都在三年以下,再叠加退缴、认罪、无前科,四要件齐备,才全部缓刑。没有未遂、没有从犯,六人只能在”三年以上”幅度里量刑,缓刑无从谈起。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未遂”认定的落点在公共财物有没有被控制。 判决在认定未遂的同时,也记载了张某曾向李某1支付216000元、六人各分得10000元的情节,却仍把落点放在”政府尚未拨付补偿款”上。这提示:贪污未遂的判断要盯住被侵害的公共财物有没有被控制,而不是看后面有没有中间环节的资金往来。
其二,罚金与主从犯梯度相呼应。 六人宣告刑都在三年以下,依法释〔2016〕9号第19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判决给主犯13万、12万,给从犯各10万,都压在区间内,主犯高于从犯。
其三,主体身份取决于”协助政府”这段公务。 六人被认定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关键不在村里的职务,而在受镇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坟墓迁并补偿工作——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