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有公司综合处的工作人员,卷进三个罪名:贪污、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把起诉事实摆开会发现,第一笔9.11万、第二笔11.65万定的是贪污,第三笔5万定的是诈骗。钱都是他拿的,为什么罪名分了岔?这份一审判决(二审另见案例 317)是”贪污与诈骗界分”的完整样本,顺带回答了从犯为何被驳回、部分认罪认罚如何评价两个问题。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0)豫0328刑初303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罪名 | 贪污罪、诈骗罪(李某);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殷某) |
| 法院认定金额 | 贪污 20.76 万元(共同);诈骗 5 万元;拖欠劳动报酬 104.9295 万元 |
| 判决结果 | 李某并罚四年六个月、罚金 26.5 万;金某并罚三年四个月、罚金 21.5 万;殷某九个月、缓刑一年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金某原系某国有高速公路公司综合处工作人员、处长。法院认定两笔贪污:其一,2014年1月,二人在公司采购办公家具过程中,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私自调换送货品种数量,要求供货方将价值9.11万元的家具送至二人合伙开办的某生态农业公司办公场所使用,货款经金某签字后在公款采购总额中冲抵结算;其二,2015年初,二人在公司与某酒店的公务接待结算中,指使酒店人员将应退还公司的11.65万元结余款套现,用于二人投资的养殖场建设。案发后金某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诈骗一笔:2018年9月,李某明知自己无能力介绍工程、对方无施工资质,仍以介绍承包工程为名收取许某5万元,后从网上下载虚假承包合同搪塞,将钱用于支付养殖场工人工资,案发后全部退赔并获谅解。另有一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三人实际控制的养殖场拖欠64名工人劳动报酬104.9295万元,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从犯主张(李某,贪污) | 二人共同实施、均积极主动,不存在主从犯情形,不予采纳 |
| 自首(李某,诈骗) | 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视为自首 |
| 自首(金某、殷某,拒付劳动报酬)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认罪认罚 | 李某、殷某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金某对部分犯罪认罪认罚,也可从宽处理 |
| 退缴退赔 | 李某诈骗全退并获谅解;金某贪污退缴15万;拒付劳动报酬达成赔偿协议获谅解——均酌定从轻 |
| 撤销缓刑 |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获新罪判决,依法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并罚 |
四、判决结果
- 李某:贪污罪三年、罚金20万;诈骗罪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撤销前判缓刑,并罚执行四年六个月、罚金26.5万
- 金某:贪污罪三年、罚金20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个月、罚金1.5万;并罚执行三年四个月、罚金21.5万
- 殷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2万
- 扣押的15万元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贪污与诈骗,界分线画在”职务便利+公共财物”上
两笔贪污和一笔诈骗,行为人都是李某,占钱的套路却完全不同,界分点可以从三个层次拆。
**第一层,钱是谁的。**9.11万家具款藏在公司支付供货方的采购总额里结算,11.65万是酒店应退还公司的结余款——两笔都是国有公司财产。诈骗那笔5万,是许某个人掏的”活动经费”。分水岭第一眼就落在这里:化公为私是贪污,骗私入己是诈骗。
**第二层,靠什么拿到钱。**贪污的两笔,靠的是”负责公司采购""负责公司接待”的职务便利——调换送货品种靠采购经手权,套取酒店结余款靠具体经办结算的身份,最后还要金某在财务报账材料上签字完成冲抵。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标准结构。而诈骗那笔,李某虚构的是”能介绍工程”这个事实,许某交钱不是基于他管什么,而是基于被骗——刑法第266条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说白了:职务便利拿单位的钱是贪污,编故事拿私人的钱是诈骗。
**第三层,实务上的核对动作。**这类多人多罪名案件,建议做一张三列对照表:每笔事实一列钱款性质(公共财物/他人财物)、一列取财手段(职务经手/虚构事实)、一列被害人(单位/个人)。本案三笔事实过完这张表,罪名自动归位。辩护时若主张某笔”不是贪污”,这张表就是第一道筛子。
顺带记录两个量刑技术点。其一,从犯主张为什么被驳回:法院的理由不是”二人作用完全相等”,而是”共同实施、均积极主动”——实务上对二人共同犯罪认定主从分化的门槛不低,辩方主张从犯时需要拿出分工与作用差的具体证据(谁决策、谁经办、谁受益、谁签字),泛泛说”地位较轻”很难被采纳。其二,贪污20.76万落”数额巨大”档(三至十年),两主犯各判三年、恰在法定下限,罚金20万则是法释〔2016〕9号第19条本档20万起的下限——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把结果推到了”下限组合”;金某对贪污第二笔始终有异议、未签具结书,其从宽是”部分认罪认罚也可从宽”的软化处理,与李某的全额认罚在实际幅度上有差别。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冲抵结算”式贪污的既遂认定。**9.11万家具款靠”调货+原合同总价内冲抵”完成,公司支付的是合同总价,多送出去的那批家具就是被侵占的公物。证据核心是供货方的清单与情况说明——送了什么、合同里有没有、钱从哪笔走,三样对上,事实即闭合。
**其二,赃款用途不影响定罪但影响追缴节奏。**两笔贪污款都投进了二人合伙的养殖场,赃款去向不改变贪污认定,但决定了追缴对象沿合伙财产走;金某退缴的15万被单独没收,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其三,数罪并罚的”先撤缓再并”。**李某此前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缓刑,本判决先撤销缓刑部分,再把贪污、诈骗与前罪刑罚依刑法第69条、第77条并罚,落点四年六个月。缓刑撤销后原判刑期如何计入,复核时应逐段验算。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