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委主任案件,三笔扶贫款、两个罪名。第一笔和第二笔被私吞,定贪污;第三笔没有进个人腰包,而是挪去村里其他开支,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同一个被告人、同一类款项,罪名切分的依据就是款项的去向。这份判决是”款项去向决定罪名”的干净样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0)豫0329刑初1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
罪名刘某: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并罚;张某:贪污罪
法院认定金额贪污合计 40.5 万元(刘某参与;张某参与其中 24.5 万元);挪用特定款物 14.13 万元
判决结果刘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张某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伊川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一起:2013 年刘某与张某共同设立某农业开发公司,刘某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出资。2015 年春二人预谋后,以公司名义向县扶贫办申报科技扶贫核桃种植项目,伪造申报材料骗取验收,同年 12 月骗得扶贫项目拨款 24.5 万元,张某全部用于商业投资。第二起:刘某与前村支书商议,以虚构的皂角树项目骗取 40 户到户增收扶贫资金 16 万元,资金到账后组织从村民一卡通账户取出,付给每户 200 元”存折使用费”后余款私自占有。第三起:2016 年村集体申请鞋业加工项目扶贫资金 20 万元,到账后每户以分红名义分得 300 元,剩余 18.79 万元以入股名义收归村委支配,刘某将其中的 14.13 万元用于与扶贫项目无关的其他村委开支。

案发后,张某退赔赃款及收益 32.5 万元;刘某家属退赔 5 万元。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法院评价
刘某: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
刘某:认罪认罚、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刘某:数罪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张某: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减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1 款)
张某:认罪认罚、全额退赔从宽处罚

四、判决结果

  • 刘某: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罚金 22 万元;挪用特定款物罪,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执行五年零四个月,罚金 22 万元
  • 张某: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20 万元
  • 扣押在案赃款 32.5 万元及退缴的 5 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刘某贪污所得 11 万元
  • 援引条文:刑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273 条、第 25 条、第 67 条、第 69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等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以及它和贪污的那条分界线

先把刑法第 273 条摆出来: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白话版:特定款物是”带用途枷锁”的钱,只能花在指定项目上,把它改作他用,就触犯这一条。

注意两个容易想错的地方。第一,这条罪不要求归个人使用——这正是它与挪用公款罪的分界:挪作个人使用,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作其他”公”的用途,才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本案 14.13 万元用在了与扶贫无关的其他村委开支上,是”公对公的挪”,所以落进第 273 条而不是挪用公款。第二,它与贪污的分界在目的与去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据为己有是贪污;暂时挪走、还是公家花,是挪用特定款物。把本案三笔钱的去向排成一列,罪名就自己站好了队——24.5 万元进了张某的商业投资,16 万元被私自占有,都是”归个人”,定贪污;14.13 万元还在村里账上花,定挪用特定款物。

量刑结构也值得拆。挪用 20 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落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档,判三年零二个月,档内下限附近;贪污 40.5 万元属”数额巨大”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三年零二个月,同样是档内偏低落点——坦白加认罪认罚加部分退赔,只能换来从轻,换不来减轻。并罚执行五年零四个月,在总和六年四个月以下、最高刑三年零二个月以上,取值明显偏上限。

张某那边是另一条路。他只参与第一起,按参与的 24.5 万元认定数额(退赔的 32.5 万元含收益,收益一并没收),同样落”数额巨大”档;但自首是法定减轻情节,加上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减轻到二年零六个月,再顺理成章适用缓刑。同一档起点,一个从轻压到档内偏下、一个减轻打穿下限——缓刑给谁不给谁,答案就在”有没有减轻情节”这四个字上。

给同类案件列三个判断点:①钱去哪了(个人占有/个人使用/公用他途);②特定款物的认定看拨款文件载明的用途,不看事后解释;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只对自己参与的部分负责,张某未被卷入挪用事实,正是这一规则的体现。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扶贫款是”双重敏感”数额。 依法释〔2016〕9 号第 1 条第 2 款,贪污救灾、扶贫等特定款物,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即可入罪。本案数额远超起点,但”特定款物”属性仍在两个方向起作用:定罪门槛更低,量刑评价更重。

其二,骗取型贪污的常见结构。 伪造申报材料、虚构验收,再借公司或村民账户过一道手——本项目资金 24.5 万元直接拨到公司账户、16 万元拨到村民一卡通。资金流向证据(拨款凭证、交易明细)是这类案件定案的主干。

其三,“存折使用费”和”分红”挡不住定性。 给每户 200 元、300 元的小额返还是从套取款中支付的,不影响对余款性质的认定。羊毛出在羊身上,返还是手段,不是用途变更。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