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20)豫0328刑初303号案的二审(一审拆解见案例 314)。一审定贪污20.76万、诈骗5万,并罚四年六个月;二审查明一个一审漏掉的细节——诈骗立案前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2万元,诈骗数额改定为3万,诈骗罪由一年六个月改判一年,并罚降到四年。贪污部分全部维持。这份二审判决把”上诉理由的审查结构”和”上诉不加刑”演示得非常干净。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1)豫03刑终2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 年 3 月 4 日
罪名贪污罪、诈骗罪(李某);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金某),均系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金额贪污 20.76 万元(维持);诈骗改定为 3 万元(一审 5 万元)
判决结果李某并罚四年、罚金 23.5 万;金某等原判第二、三、四项维持

二、基本案情

一审认定的三笔事实与判决结果,见本系列案例 314 的拆解,此处只列轮廓:贪污两笔(9.11万元办公家具+11.65万元酒店结余款,均流入二人合伙公司);诈骗一笔(2018年9月以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被害人5万元,伪造合同搪塞,亲属先后退还全部款项并获谅解,其中2万元系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笔(拖欠64名工人104.929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贪污罪被告人上诉:一人主张贪污第一笔未参与报账、不知情,应认定从犯,且诈骗款项父亲已全部退还、无非法占有目的,量刑过重;另一人主张涉案家具不在采购清单内、合同总价不含该9.11万元、公司只是代为支付、国有财产没有损失,供货方单方价格不能作证据。二审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不开庭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二审评价
贪污从犯主张供述印证其负责接收家具并明知走账;二人对合伙公司均系主要负责人员,不宜区分主从——不予支持
“国有财产无损失”抗辩家具款含在已付款597817元中,代为支付仍属公共财产;供货方单方价格是否准确不影响贪污成立
“第二笔不知情”辩解供述与证人证言印证系经其同意后指示取款——不予支持
立案前退还2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还被害人2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诈骗改定为3万元
立案后退还部分一审已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不再重复评价

四、判决结果

  •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贪污罪的定罪量刑、诈骗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四项
  •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诈骗罪的刑罚部分
  • 改判:诈骗罪由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改为一年、罚金2万;并罚执行由四年六个月、罚金26.5万改为四年、罚金23.5万
  • 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审改判的唯一动因,是”立案前退赃扣减数额”

逐条看上诉理由,四项全被驳回;改判不在上诉人主张的任何一条上,而是二审主动查明的数额错误: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亲属已退还被害人2万元。二审的处理是——立案前退还的部分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诈骗数额由5万改定为3万;立案后退还的部分不再扣数额,其价值已由一审的”退赔+谅��“量刑评价吸收。

这条界线为什么重要?因为它对应的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存续时间。诈骗既遂之后、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实务通说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行为人在被追究前中止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状态;一旦立案,退还只能作为退赔情节在量刑中体现,数额不再回头。一审把5万元全额计入,等于把立案前已归还的2万同时当作了数额和量刑情节。二审的修正很精准:数额砍掉2万,退赔谅解的量刑评价保留。

数额从5万变3万,还触发连锁反应:按诈骗罪的数额标准,3万元落”数额较大”档,5万元则可能进”数额巨大”档——不只是少判六个月的问题,而是法定刑档位的整体下移。二审据此将诈骗罪由一年六个月改判一年,并罚总额从四年六个月降到四年;贪污罪的定罪量刑一字未改。

从这个结果里可以提炼三个二审审查要点。**其一,上诉不加刑的边界。**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刑罚;本案二审的全部改动都朝向从宽一侧(数额下调、刑期缩短、罚金减少),这正是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制度空间。**其二,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本案二审”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不开庭——这三个动作是不开庭的法定前置程序,缺一不可;对”事实、证据有疑问”或可能改变定罪的案件,开庭仍是原则。本案诈骗数额变化属于量刑事实的修正,书面审理被认可;辩护人若追求开庭对质,就要把争点往”事实证据疑问”上构造。**其三,上诉理由与改判动因可以分离。**四项上诉理由都被驳回,判决却仍然改轻了——二审不是”驳回即维持”的机械结构,法院对全案负有独立审查义务,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数额错误,即使没人提对点,也应当改。对辩护的启示是:上诉状要打准争点,但数额、既遂时点这类事实问题,是二审可以主动铺设的第二战场。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贪污罪的三个抗辩为何全部落空。“清单里没有这批家具”被供货方情况说明与送货清单推翻;“代为支付故无损失”被公共财产属性否定——钱从国有公司账上走,支付义务由公款承担,损失即落在国有财产上;“单方价格不能作证据”被”价格是否准确不影响贪污成立”化解——数额认定的证据链是清单+供述+付款凭证的组合,单价争议动摇不了基数。

**其二,亲属代退在两个阶段有不同效力。**立案前代退2万,直接扣减诈骗数额;立案后退清余款并获谅解,只进入量刑评价。同一动作、不同时点,法律评价的层级完全不同——这是处理涉案款项时最需要提前弄清的时间点问题。

**其三,认罪认罚案件二审的审查并未松绑。**一审两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二审并未因具结书而降低审查强度,对贪污部分逐一回应、对诈骗数额主动纠偏。认罪认罚不冻结上诉权,二审仍负有独立审查义务——本案是这一原则的平实样本。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