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329刑初1号是目前能看到的、时间最新的一类样本:一名县直单位”一把手”因贪污、受贿、洗钱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三个罪名的数额分别是 23.654 万元、93 万元、20 万元,其中洗钱部分被法院明确认定为”自洗钱”,“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辩护意见被驳回。这份判决值得逐罪拆开看一遍。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6)豫0329刑初1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6 年 3 月 3 日 |
| 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
| 法院认定 | 贪污 23.654 万元;受贿 93 万元;洗钱 20 万元 |
| 判决结果 | 贪污罪三年、罚金 20 万;受贿罪二年零六个月、罚金 15 万;洗钱罪拘役五个月、罚金 1 万;并罚执行四年零六个月 |
| 适用法律 | 刑法第 382 条第 1 款、第 383 条第 1 款第(二)项、第 385 条第 1 款、第 386 条、第 191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69 条;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原某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贪污部分:2021 年至 2025 年,张某甲在担任某镇镇长期间,与单位工作人员某甲(监察机关另案处理)合谋,由某甲虚报办公费用、虚构项目开支找来票据,经张某甲签批后在镇财政报销,套取财政资金 23.654 万元——其中 16.2 万元以每月 3000 元”车辆使用费”名义发放给某甲,6.48 万元以每人每月 600 元”补助”名义由二人分得,另有 0.974 万元用于张某甲理发卡充值和购买手机。
受贿部分:2018 年至 2025 年,张某甲利用担任某镇人大主席、镇长的职务便利,为狄某等人承揽工程、拨付款项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 93 万元。
洗钱部分:2019 年,张某甲将收受狄某的 20 万元现金存放家中;2020 年 12 月、2021 年 2 月指使某甲办理两张银行卡供其使用,陆续将 20 万元存入,其中 2021 年 3 月 1 日后存入 6.2 万元;2022 年 7 月销户取现,2023 年将该款交给狄某保管,后分别用于归还借款、出借和家庭开支。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贪污、洗钱部分 | 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第 67 条第 3 款,坦白) |
| 受贿部分 | 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第 67 条第 2 款) |
| 退赃 | 家属及相关人员上交赃款 98.7 万元,酌情从轻 |
| 认罪认罚 | 可以从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
| 洗钱辩解 |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洗钱故意”不予采纳 |
四、判决结果
- 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 受贿罪: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
- 洗钱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6 万元
- 刑期起止:2025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30 年 4 月 18 日止(留置 31 日折抵)
- 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 98.7 万元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车辆、房产依法处置,处置款在剩余赃款 17.954 万元及罚金 36 万元限额内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洗钱罪是怎么接上贪污受贿的
“自洗钱”才是本案的新意所在。 刑法第 191 条第 1 款列举的七类上游犯罪中本就包含”贪污贿赂犯罪”,贪污、受贿所得一直是洗钱罪的适格上游。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洗钱罪在实务中常被理解为”协助”他人洗钱;修正后,上游犯罪本犯对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也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法院讲得很直白:张某甲收受 20 万元后受贿已既遂,其害怕赃款放在家中或存入自己名下被发现,指示某甲办理两张银行卡、将 20 万元存入某甲名下,就是为掩饰本人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属”自洗钱”、已独立成罪;辩护人关于”只是改变保管地点和方式""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意见被驳回。
洗钱的行为方式要落到证据上。 事实链条是:家中存放、转移存放地点、指使他人开卡存入、部分取现、销户取现、交给行贿人保管并用于还债、出借和消费。核心证据是两张银行卡的开户信息与交易明细、某甲证言和张某甲供述——资金在他人名下账户的进出记录,是这类案件最硬的一组客观证据。
一个时点值得单独标注。 判决特意写明”其中 2021 年 3 月 1 日后存入 6.2 万元”,这个日期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日完全吻合。判决最终按 20 万元整体认定洗钱数额,但把跨生效日的部分单独载明,说明合议庭注意到了自洗钱入罪的生效时点:跨越 2021 年 3 月 1 日的洗钱行为,哪些部分可以评价为自洗钱、数额怎么切分,是同类案件应当单独讨论的审查点。
并罚结构按限制加重原则展开。 依刑法第 69 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部分总和为三年加二年零六个月,即五年零六个月,数刑中最高刑期为三年,故应在三年以上、五年零六个月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三个罚金刑并科,合计 36 万元。注意一个口径:贪污 23.654 万元与受贿 93 万元相加为 116.654 万元,减去已退缴的 98.7 万元,恰好等于判决所称的”剩余赃款 17.954 万元”。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同一份判决里,三个罪名的从宽路径并不相同。 贪污和洗钱部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走第 67 条第 3 款的坦白,效果是”可以从轻”;受贿部分是”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走第 67 条第 2 款的以自首论,效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差别直接落在宣告刑上:93 万元的受贿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二年零六个月已低于三年,是减轻;贪污 23.654 万元判三年,正落在幅度最低点,是从轻。
其二,退赃不限于被告人本人上交。 已退赃款 98.7 万元中,被告人妻子上交 70 万元,行贿人狄某上交 15 万元,某甲上交 11.7 万元,行贿人周某上交 2 万元——行贿人退还的款项同样计入退赃。
七、研究记录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