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已经判了三年实刑,上诉还有用吗?“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2009)洛刑二终字第71号是一份二审判决,结局是:一审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变,但执行方式从”实打实关三年”变成了”缓刑五年”。定罪没动,数字没动,换掉的只是”怎么执行”这一层。这篇就把二审到底动了哪里、为什么能动,讲给家属听。

一、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09)洛刑二终字第71号(一审案号:(2009)汝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09 年 8 月 24 日
罪名行贿罪
行贿金额50 万元
行贿对象与职务某国有建设公司六分公司经理,国家工作人员
谋取的利益承揽该国有公司项目部阀门配件供应工程
主刑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同为三年,二审改为缓期执行)
罚金无
是否缓刑缓刑五年

二、基本案情

2006 年 11 月,时任某国有建设公司六分公司经理的李某,向被告人熊某介绍称该单位重庆项目部有一阀门配件供应工程可以承接。经李某引荐和关照,熊某以某阀门经销部的名义,与该单位重庆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总造价为 8331011 元的购销合同。为表示感谢,并希望李某以后继续关照,熊某于 2007 年 8、9 月的一天,在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附近,送给李某人民币现金 50 万元。

一审汝阳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25 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商业活动中向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50 万元,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认定熊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行贿线索后交待行贿事实,不属”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熊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三、主要量刑情节

情节认定情况对量刑的影响
认罪悔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二审予以采纳
家庭情况辩护人二审提交工作单位表现证明、亲属患病诊断证明作为缓刑考量参考
是否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一审认定系被掌握线索后交待,不属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未获减轻、免除
缓刑条件二审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改判缓刑

四、判决结果

  • 一审:(2009)汝刑初字第48号,行贿罪,有期徒刑三年
  •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对熊某的量刑部分;改判熊某犯行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罚金:无
  • 二审适用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审改了定罪,还是只改了执行方式

先给结论:二审一个字都没动定罪,也没有动”三年”这个数字,它动的是判决书里的”量刑部分”。判决主文写得很清楚——“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熊某的量刑部分”,然后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所谓”量刑部分”,就是决定刑期和执行方式的那一段;“定罪部分”——认定犯了什么罪——二审明确认定”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予以维持。

再看两个”三年”的区别。一审是”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缓刑,意味着要实际执行;二审同样是”有期徒刑三年”,但后面加了”缓刑五年”,意味着这三年暂不实际关押,改为五年的考验期。主刑的数字完全一样,变的只是”实刑”和”缓刑”这两个字的差别���这就是二审最常见的一类改判:不动定罪、不动数额、不动刑期,只把执行方式换掉。

那二审凭什么给缓刑?判决给出的两点很实在。第一是态度:二审明确采纳”上诉人熊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第二是一组新提交的材料——二审期间,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熊某在原工作单位的表现证明和其亲属患病的诊断证明。这两份材料一审时没有,二审才补上,法院把它们作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考量参考,写进了判决。这也提示家属一个常被忽略的点:二审不是把一审重来一遍,而是审查一审对不对;但如果二审阶段出现了对量刑有意义的新情况、新材料,是可以在二审环节补进去的。

还有一处不能漏看的细节:一审认定熊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行贿线索后交待其行贿事实,不属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这句话对应的是旧法第 390 条第 2 款那条较宽的从宽通道——“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否掉了这条通道,二审也没有把它捡回来,熊某的主刑依然停在三年。所以这份二审判决的准确读法是:态度和家庭情况帮他换来了”缓刑”,但没有帮他换来”减轻”。对家属来说,这是两种不同的期待,不能混为一谈。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二审”不开庭审理”是真实存在的程序选择。 本案二审是”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上诉并不必然伴随一次口头开庭,但阅卷、讯问、听取意见这些环节仍然会做,辩护意见要以书面方式充分表达。

其二,“实刑改缓刑”和”减轻处罚”是两码事。 减轻处罚是往下调刑期档位;改判缓刑只是换执行方式。本案主刑始终是三年,只是从实际执行变成了缓期执行。家属在考虑上诉目标时,要分清自己争取的到底是哪一项——两者的法律路径和难度完全不同。

其三,行贿案的上诉焦点往往落在量刑而非定性。 本案二审把”定罪准确”和”量刑部分撤销”分开处理,是很典型的结构。行贿这类案件,事实层面常常争议不大,真正有空间的是从宽情节的认定与执行方式的选择。这提示”上诉有没有用”,要具体看一审在哪一层留下了可以再争的地方。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