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送钱,事情没办成、钱又退回来了,很多人心里会想:“钱都还给我了,这就不算行贿了吧。“(2009)孟刑初字第209号这份判决给的答案恰恰相反——其中 2 万元早在案发前就由收钱的人退了回来,法院依然把它算进 3.7 万元的行贿数额里。这篇讲清楚一件事:行贿数额是什么时候”定下来”的,退钱到底能影响什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09)孟刑初字第209号 |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09 年 11 月 22 日 |
| 罪名 | 行贿罪 |
| 行贿金额 | 3.7 万元(分四次) |
| 行贿对象与职务 | 时任某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某 |
| 谋取的利益 | 感谢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帮助;为办理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提供便利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 |
| 罚金 | 无 |
| 是否缓刑 | 缓刑二年 |
二、基本案情
2007 年春节前,周某在经营网吧期间,为感谢时任某县文化旅游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某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帮助,送给某 2000 元。2008 年 6 月,周某的网吧被转让后,其为办理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送给某 2 万元;2008 年 9 月,某因担心办不成,将该 2 万元退还周某。此后,周某又基于同样原因,于 2008 年 10 月和 2009 年 1 月分两次送给某 1 万元和 5000 元。2009 年 3 月,某为周某办理了新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周某辩称那 2 万元是办证费用、且已退还,法院审理后对指控的四起事实均予认定。
三、主要量刑情节
| 情节 | 法院评价 |
|---|---|
| 四次行贿共 3.7 万元 | 四起事实全部认定 |
| 2 万元案发前被退还 | 判决未因此扣减数额 |
| 主观心态 | 认定主观上有行贿犯意、客观上有行贿事实 |
| 缓刑 |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法适用缓刑 |
四、判决结果
- 定罪:行贿罪
- 认定数额:3.7 万元
- 主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罚金:无
- 适用法律:刑法第 389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
五、本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退回来的 2 万元,为什么还算数额
先说行贿数额”什么时候定”。行贿罪是”送钱”的犯罪,刑法第 389 条的表述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个”给予”,看的是财物有没有实际交付到对方手里。只要送到了、对方收了,行贿行为就已经完成,数额在这一刻就定下来了。事后对方把钱退回来,或者事情最终没办成,都不能让已经完成的行为”重新消失”。
本案的 2 万元正好是这个结构:2008 年 6 月,周某把钱送到某的手里,行贿已经完成;到了 9 月,某因为担心办不成事而退钱,这叫事后退赃,它改变的是量刑,改变不了数额。法院最后把 2000 元、2 万元、1 万元、5000 元这四笔加在一起,认定为 3.7 万元。换句话说,退钱不能把”行贿”退掉,只能为”从宽”加分。
那退钱到底有没有用?有,但作用在”判多重”上,不在”算不算、算多少”上。退赃、悔罪表现属于量刑情节,能在从宽方向上加分,却减不掉已经认定的数额。当事人的常见误区,是把这两件事混为一谈。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多次小额也会累计。 2000 元这一次,是”事成之后的感谢”(感谢型);2 万、1 万、5000 元这三次,是”为办新证而送”(请托型)。两者性质不完全一样,但都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法院一并计入。这背后是”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处罚”的规则——不管单笔多小,加总起来都算在你头上。很多人对”总共才 3.7 万”没感觉,但正是这四笔小额,凑出了定罪和量刑的基础。
最后说清”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周某送钱是为了办证,且是在原有经营证被收走、行业整顿、办证”比较困难”的背景下,靠送钱求一个便利。这在法律上属于谋求”竞争优势”——别人按规矩排队、他靠送钱插队,就是不正当利益。法院据此认定他主观上有行贿的犯意。
顺带看一眼量刑:3.7 万元、2009 年判一年缓二年,在当时属于偏低的位置,从判决能看到数额不大、其中一笔已退还、事情最终也办成等因素。但”判得轻”不等于”没事”——定罪记录一旦成立,就终身跟随。
给家属的提示只有一句:真正能让数额减下去的,是钱没有实际交付(比如当场被拒、根本没送出去),而不是送出之后又退回来。 判断既遂,看的永远是交付那一刻。
六、从该案还可以观察到什么
其一,行贿对象是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 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该办公室负责人属于在行政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向他行贿,直接落在行贿罪的射程内。判断这类主体是否”够格”,关键看他所在的岗位有没有审批、许可的职权。这类”审批岗位”的行贿,请托事项往往就是一张证、一次放行,金额不大但性质清楚。
其二,四笔钱跨越两年,是典型的”多次小额”。 从 2007 年春节前到 2009 年 1 月,两年内四次,金额从 2000 元到 2 万元不等。这类样态在审批、办证、许可领域非常常见,累计后的数额往往超出当事人自己的估计——当事人以为”每次就一两万,不算什么”,加总后可能已经够罪。
其三,判缓刑不等于情节轻。 本案判一年缓二年,但判决并没有认定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也没有因为那 2 万元已退还而扣减数额。向律师转述案情时,要留意区分”判决书认定了什么”和”当事人自己觉得是什么”——这两者经常对不上,而对不上的部分,恰恰是需要重点核实的部分。
七、研究记录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文中裁判文书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自然人姓名均以”某”代称,相关单位名称已作概括表述;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